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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創新大河西先導區行政審批管理及運行機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務質量,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大河西先導區行政審批試點改革的總體要求,現就行政審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一、改革目標

通過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力爭審批環節明顯減少、審批行為得到規範、審批效率顯著提高、審批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構建科學、規範、透明、高效的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二、審批原則

(一)集中原則。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報,先導區管委會設置一個專門的政務窗口,統一受理4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報批卷宗,統一對外發卷。二是集中統徵土地,先導區範圍內徵用土地,由先導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進行。三是涉及項目建設的行政事業性税費集中在三個環節收取,即所有土地税費統一在土地呈報批准後、用地審批發證之前收取,商品房項目報建費統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則仍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收取),房產契税統一在產權證發放前收取。

(二)公開原則。先導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流程、項目申報條件、行政許可時限、辦理責任人等內容將全部向社會公佈,為辦事人創造一個公開透明的辦事環境。

(三)精減原則。先導區管委會將履行11個市級行政審批部門44項行政許可或審批工作職能。先導區建設項目審批以規劃審批為主線,國土、建設、環保、房產等審批為輔線,其報建總時限利用大部委辦公的平台,通過各審批環節的整合、並聯,原體外環節的納入、簡化,統籌利用各部門資源來予以壓縮,而並非簡單的壓縮某個辦事環節時限,併力爭單個審批項目報建總時限在原各部門承諾的總審批時限基礎上再縮短50%。

(四)便民原則。為減少當事人往返行政審批機關的次數,降低項目報批成本,對當事人申報的行政許可事項所必需的資料,窗口工作人員須一次性告知。根據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對所有行政報批事項均可由先導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實行全程代理,跟蹤服務。

(五)廉潔原則。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明確界定各級行政審批人員的職能職責,保持政策的剛性與連續性,實行電子化辦公,建立部門之間、處室之間相互監督辦事機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和效能考核機制,真正做到精減廉潔,公開便民。

三、土地徵用、轉用、供應基本流程

(一)土地徵用、轉用、供地分三個階段進行,即用地預審,土地徵用、轉用報批,土地供應。先導區所有用地均由先導區管委會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下稱儲備(交易)中心】統一徵、轉,統一儲備,統一安置補償,統一供地。

1、用地預審。由儲備(交易)中心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規劃申請表

(2) 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提供)、立項文件(由項目建設部提供)或土地開發利用方案【省級審批部門有要求的即需要該項資料】

(3) 1:500至1:XX地形圖

(4) 土地規劃調整批文(若需調整規劃的)

(5)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查,由國土處組織本部規劃處、環境資源處進行用地預審,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是否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是否符合環保的要求、是否屬禁止、限制供地範圍(項目用地)等,審查通過出具預審報告,規劃條件,劃定規劃定點藍線。

2、土地徵用、轉用報批。由儲備(交易)中心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預審階段的所有資料及預審報告

(2) 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彙總表及擬佔土地權屬證明(國土分局承擔)

(3) 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

(4) 預徵土地公告(國土分局承擔)

(5) 聽證筆錄(有聽證要求的、國土分局承擔)

(6) 補充耕地驗收文件(佔用耕地的)

(7) 相關部門意見

(8)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審查,規劃處審查合格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國土處審查合格劃調查紅線,編制一書四方案,環境資源處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情況及壓覆礦產、地質災害等情況,各處審查合格簽署意見後上報先導區管委會、省、國務院審批。

3、土地供應。上述地塊經省、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交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儲備。根據土地開發進度,由儲備(交易)中心協調區級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補償工作。

4、土地劃撥。地塊符合劃撥條件的,由項目申請人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申請表

(2) 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提供)、立項文件(由項目建設部提供)

(3) 1:500至1:XX地形圖、紅線圖

(4) 測量測繪成果表

(5) 單位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6) 法人委託書原件

(7)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8) 先導區管委會同意土地劃撥批文

(9)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查並上報先導區管委會審批後發劃撥決定書及劃撥土地紅線圖。

5、土地出讓。地塊進行招、拍、掛出讓,由項目建設部就項目准入、投資強度等問題提出審核意見,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儘可能做好該地塊的規劃要點及控制性詳規。規劃一旦確定即不再變更,土地招、拍、掛出讓後,不得改變土地性質,不得修改容積率,不得減少公共綠地,不得佔用公共配套設施用地。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用地人將土地交回管委會重新招、拍、掛。儲備(交易)中心根據規劃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測算土地出讓金,測算土地供應後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有税費,一併列入土地成本,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批後,上報先導區管委會批准,由儲備(交易)中心組織招、拍、掛出讓,項目用地單位取得出讓土地後在建設過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任何税費。

項目用地單位通過劃撥、出讓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交清所有税費後,準備相關資料報國土處審查,核發《土地使用證》。

四、項目建設報批、預售、竣工驗收

(一)項目建設報批分五個階段,即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竣工驗收。

1、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 土地權屬資料(紅線圖、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等)

(3) 總平面圖

(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經國土規劃部規劃處審查總平面圖,環境資源處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後,規劃處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上一步驟中所有資料

(2) 相關設計文件和圖紙

由建築房產處牽頭,規劃處、環境資源處參與,審查合格後簽發批覆文件。

3、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兩證分別由規劃處、建築房產處牽頭,環境資源處參與,同步進行。

4、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項目建設人準備各類設計圖件報規劃處審查,規劃處審查上述資料,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各部門同意,簽署意見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家投資項目及國有(控股)企業先由項目建設部按照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社會化運作模式組織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招投標。再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施工項目報批表

(2) 中標通知書(非公有制企業不須提供)

(3) 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4)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核實表及建築工地計劃生育管理登記

(5) 建設工程施工圖技術審查報告

由國土規劃部建築房產處審查上述資料,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商品房預售。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以下資料:

(1) 房地產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 土地使用權證

(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 審查批准的報建圖

(7) 工程進度證明材料

(8) 商業房預售及物業管理方案

由建築房產處審查合格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7、竣工驗收。項目建設部以向符合條件的各級質監、安監部門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在建項目實行全程監管。項目建設完工後,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上述流程各項資料,由項目建設部組織,國土規劃部各處參與,會同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對竣工項目進行綜合驗收,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由國土處發分户《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築房產處發《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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