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公告 >

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對外開放,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進一步改革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現公告如下:

一、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分成

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屬於下列範圍內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須按銀行掛牌匯率,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1.出口或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匯;

2.交通運輸、郵電、旅遊、保險等業提供服務和政府機構往來取得的外匯;

3.銀行經營外匯業務應上繳的外匯淨收入,境外勞務承包和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

4.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結售的外匯。

下列範圍內的外匯收入,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現匯帳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2.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3.勞務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內催調入境內的工程往來款項;

4.經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贈外匯;

5.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6.個人所有的外匯。

上述範圍內用於支付境內費用的部分,均應向外匯指定銀行兑換人民幣辦理支付。

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現有留成外匯額度餘額和前述允許開立現匯帳户範圍以外的現匯存款,按以下原則處理:留成外匯額度餘額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佈的外匯牌價繼續使用。對匯率並軌前已辦理結匯,尚未分配入帳的留成外匯額度,應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辦完入帳,也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佈的外匯牌價繼續使用。

前述允許開立現匯帳户範圍以外的現匯存款,在實行結匯制後,可繼續保留原有現匯帳户,只許支用,不許存入,用完為止。帳户內餘額允許用於經常項目支付,償還外匯債務或向銀行結售。

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兑換

在實行售匯制後,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計劃審批。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匯,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兑付:

1.實行配額或進口控制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頒發的配額、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2.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登記證明和相應的進口合同;

3.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

4.非貿易項目下的經營性支付,持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

非經營性支付購匯或購提現鈔,按財務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繼續實行審批制度。

作為一項過渡措施,改革初期對出口企業按結匯額的50%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台帳。出口企業出口所需用匯及貿易從屬費,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台帳餘額內辦理兑付。出口企業出口所需用匯,超過台帳餘額的部分,仍可以按國家規定的辦法,持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兑付。

三、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

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後,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外匯指定銀行是外匯交易市場的主體。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主要職能是為各外匯指定銀行相互調劑餘缺和清算服務。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管理。

1994年1月1日開始,實行人民幣匯率並軌。並軌後的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制。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佈人民幣對美元交易的中間價,並參照國際外匯市場變化,同時公佈人民幣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各外匯指定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範圍內自行掛牌,對客户買賣外匯。在穩定境內通貨的前提下,通過銀行間外匯買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向外匯交易市場吞吐外匯,保持各銀行掛牌匯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四、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和服務職能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所需人民幣資金原則上應由各銀行用自有資金解決。國家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結算週轉外匯實行比例管理。各銀行結算週轉外匯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其資產和外匯結算工作量核定。各銀行持有超過其高限比例的結算週轉外匯,必須出售給其他外匯指定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持有結算週轉外匯降到低限比例以下時,應及時從其他外匯指定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購入補足。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依據有效憑證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保值業務。

各外匯指定銀行要保持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按規定辦理結匯、售匯和開户、存貸等業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費用,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五、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確保國家對外信譽

對境外資金的借用和償還,國家繼續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條件審批和外債登記制度。為境外法人(含中資控股的機構和企業)借款出具擔保,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為確保國家的對外信譽,必須加強外債償還的管理,繼續實行“誰借誰還”的原則。債務人應加強對借用外債項目的管理,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和創匯能力。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外債較多的企業按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償債基金,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現匯帳户存儲。國家批准的專項還貸出口收匯,可以直接進入該帳户。專户資金只能用於對外支付本息,不得轉移或用於其他支付。債務人還本付息應從其償債基金專户中支付,如發生困難,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根據借款協議,憑外債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核准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兑付。債務人要求在貸款協議規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對外償付的,須按規定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債和境內機構違反規定為境外法人借債提供擔保引起的支付責任,各銀行不得擅自為其辦理對外支付。已發放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債務人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按貸款協議規定,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償還。實行新體制後,境內金融機構借入境外貸款和吸收外幣存款發放的貸款,仍採取貸外匯還外匯的方式,還款外匯按上述辦法解決。

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體制仍維持現行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或境內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户。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對外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從其現匯帳户餘額中直接辦理;超出現匯帳户餘額的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的用匯,由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授權部門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審核批准後,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

七、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

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指定金融機構以外的外匯買賣;停止發行外匯券,已發行流通的外匯券,可繼續使用,逐步兑回。

八、加強國際(本文權屬文祕之音所有,收支的宏觀管理

加強對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平衡情況及變化趨勢的分析、預測,逐步完善我國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加強對收、付匯和借還外債的核銷、統計、監督和管理,堵塞漏洞,減少、杜絕外匯流失。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gonggao/r8dzr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