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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4篇)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4篇)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准;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註燃放説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採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佈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説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説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煙花爆竹庫區應按消防部門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並保證性能完好,保證隨時啟動無故障,定期請消防部門指導消防演練、檢查,使員工掌握處理事故及緊急疏散等基本知識。

2、滅火器應定期送相關部門檢驗或更換,保持其處於良好狀態。

3、消防水源、消防蓄水量應保證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儲備不得隨意動用,使用後儘快補足消防用水。

4、庫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

5、加強對守夜巡查人員的責任心教育,做到巡查時不走過場,同時庫區安全管理員應定期進行消防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於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櫃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牆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佈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燬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佈局調整。

(四)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准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户,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並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

(一)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僱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准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衞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衞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准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櫃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複製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籤注物品到達情況,並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後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註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准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准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准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門承擔,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於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並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並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並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採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並建立健全購銷台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准後,負責監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准後,督促有關人員執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技術規範和要求的,應及時採取措施並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及問題,對存在和發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採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採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範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櫃應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的距離,採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後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台帳,並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 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 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後,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櫃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並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 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 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並按許可範圍依法經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於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牆外側和歷史建築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託兒所、中國小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築物的樓頂、陽台、樓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並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市公安局:

市市政園林局:

樂成街道辦事處:

城東街道辦事處:

城南街道辦事處:

柳市鎮政府:

北白象鎮政府:

虹橋鎮政府: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採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範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後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使用的安全標誌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誌。

2、倉庫大門及圍牆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

3、庫房外牆及庫房門口必須印寫安全警示標語或懸掛警示牌,設立警戒線。

4、倉庫內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語。

5、確保警示語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遺失。

6、加大宣傳力度,造成濃烈的安全氛圍,警示內部職工和外來人員。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准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櫃、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温。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牆不少於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佈設墊物保持乾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櫃、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台帳,並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後,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櫃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並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並按許可範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於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並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誌,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乾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釐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並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櫃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本公司主要是指煙花爆竹購入、銷售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對取得的來源、給付的去向進行登記,體現經營(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經營(批發)企業與經營(零售)單位之間的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有效的管理過程。

1、登記方法

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AQ4102-20__),對本單位煙花爆竹產品的來源、去向進行登記。

2、登記要求

(1)凡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流向相關的供貨(指提供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購買(指到批發企業進貨的零售企業)單位的信息都應分別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供貨單位信息登記簿》、《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購買單位信息登記簿》進行登記。

(2)對所購進產品的代碼、名稱、類別、級別、規格、型號、含藥量、體積等均應在《煙花爆竹經(批發)企業產品信息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3)對《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__)確定的各類別煙花爆竹產品(非禁售),每一個類別產品的購入或售出均應在同一個產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產品流向登記簿》進行登記。

3、管理要求

(1)公司的登記人員每日應按購入清單和售出清單,及時按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認真、詳實、準確進行登記。要有效管理煙花爆竹流向,保證在某一檢查時期內,產品的來源、去向和庫存平衡,即:檢查期期初庫存+來源量=檢查期期末庫存量+去向量+合理損耗量。

(2)煙花爆竹來源和去向必須合法、合理,應及時核對產品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須立即終止執行,登記進入、流出和庫存的煙花爆竹產品與登記記錄的內容必須一致。

(3)應定期核查庫存實物與登記記錄是否相符,發現不相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向本單位負責人和當地安監部門報告。

(4)公司的流向登記記錄信息應保存2年備查。

4、商品購進、售出管理

(1)所購進的產品必須是國家批准的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商品級別必須與公司經營(批發)許可範圍相適應,不準購進、儲存超出經營範圍的產品,不準購進摩擦類煙花爆竹產品和含有氯酸鉀的禁售、不合格產品。

(2)公司只許向持有零售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格的個人、經營商、單位或其他機構批發出售煙花爆竹產品。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l、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並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誌,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乾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35度。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件)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釐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 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誌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為切實做好20xx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全縣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災、爆炸和羣死羣傷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春節期間全縣社會安全穩定,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廣泛動員、羣眾參與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則,強化部門和屬地管理責任,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全縣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重大危險源和零售網點、燃放點安全;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標,確保全縣人民度上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

二、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縣政府組織機構和職責

豐都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副縣長簡小雨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姚文生任副組長,公安局、安監局、工商局、供銷社、教委、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房管局、建委、市政局、交委、商委、衞生局、環保局、質監局、林業局、縣政府法制辦、文廣局、消防大隊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燃放辦),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姚文生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長周維任常務副主任,安監局副局長李國勇、供銷社副主任張茂傑任副主任,公安局、安監局、工商局、供銷社、交委等單位抽調專人集中辦公。春節期間,縣煙花爆竹“打非辦”和縣燃放辦合署辦公。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部署協調全縣各級各部門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辦公室主要職責:制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各級各部門切實發行監管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專項辦法統一採購、儲存、配送和銷售煙花爆竹;開展“打非”工作;落實縣政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職責

根據《條例》規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制訂工作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xx部門: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品種、數量、運輸路線及有效期限;查處非法運輸、攜帶和燃放不符合本縣公佈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場所違規燃放的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審查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許可煙花爆竹銷售;監督檢查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遵守銷售許可證規定的情況,查處煙花爆竹銷售企業採購、銷售不符合本縣公佈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做好全縣煙花爆竹專項管理、銷售布點和產品配送工作;督促經營公司嚴把煙花爆竹產品進貨質量關,落實儲存庫房安全防範措施;配合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和整頓工作

質監部門:負責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抽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有關資質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運輸行為。

市政部門:負責組織市政設施維護、燃氣及下水道、化糞池等有關單位落實責任,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隱患;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在其重要設施設立統一標識並派人看護;負責組織清掃公共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殘屑。

商業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大型商場、大型市場、加油(氣)站、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等有關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點目標安全守護措施。

宣傳部門:負責制訂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中國小生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大中國小校、幼兒園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對全縣建築工地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宣傳教育;落實建築施工場所的安全防範。

衞生部門:負責制訂全縣傷亡救治應急預案,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人員傷亡情況;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醫療機構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消防部門:負責制訂全縣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警情況並調查原因;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部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環保部門:負責對大氣環境進行監測。

林業、園林綠化、文物、民政、電力、國土房管、運輸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山林、苗圃、文物保護單位、敬老院、輸變電設施、車站、物業小區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三、工作措施

(一)堅持“四定”(定銷售點、定時間、定品種、定區域)和“六統一”(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布點、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規範)管理,做好銷售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1、銷售網點設置。按照“保障安全、規範經營、總量控制、合理規劃、方便羣眾“的原則,20xx年三合鎮城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總量控制在260個以內,由供銷部門提出選點方案,20xx年1月9日前報安監部門審批。

2、銷售許可證發放。根據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要求,安監局、工商局要採取“一站式“審批服務模式,於20xx年1月9日前完成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核發工作。對三合鎮城區臨時銷售點經營户,除按統一規定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保險費外,免收其他辦證費。

3、允許銷售、燃放的品種。按照“安全性能好、環保污染小、觀賞性佳”的原則,20xx年春節期間我縣三合鎮城區限制燃區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共10大類192個品種。具體品種、規格市燃放辦將於20xx年1月10日在重慶煙花爆竹網(網址:)上公佈。

4、允許儲存的數量。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臨時銷售網點,面積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100件,低於2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60件。

5、配送、銷售的時間。銷售公司配送時間:20xx年1月6日至2月9日。銷售時間:20xx年1月20日至2月9日(農曆正月十五)。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期限滿後,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由經營户交由專營公司按照合同規定處理,不得再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6、限制燃放的時間。20xx年1月25日(農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農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二)堅決查處各類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

非法煙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隱患,嚴重擾亂了煙花爆竹正常的市場秩序。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各類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1、堅決查堵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流入渠道。從即日起,、交通等部門要組織執法力量,在進入我縣的區縣邊界要道及進入三合鎮城區的主要交通路口,設立煙花爆竹安全檢查站,採取定點檢查與巡邏查控相結合的方式,加大進豐車輛及人員的盤查力度。對有《爆炸物品運輸證》的,認真核查煙花爆竹運輸車輛、人員資質,並重點檢查運輸的品種、數量、路線、時間等,是否與運輸證相符。春節前,公安、安監、工商、市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商場、市場、村鎮集貿市場以及車站、碼頭的巡邏查控力度,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銷售、兜售和攜帶煙花爆竹行為,確保非法產品不流入市民手中。

2、開展集中整治,嚴厲查處銷售、儲存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行為。春節前,有關部門要開展煙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出租房屋、閒置的廠房、庫房、養殖場等重點場所的清理排查,對無證、無照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安監、工商部門要堅決予以查處取締,沒收其非法煙花爆竹產品,行為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處罰。對銷售單位和零售網點採購、銷售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一經查實,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對各部門查處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產品,不符合本市爆竹,交由公安機關統一組織銷燬,不得再流入社會。

3、積極受理各類舉報線索。燃放辦要公佈舉報電話,要積極受理人民羣眾舉報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並現場督辦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查和查處。經查證屬實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三)加強燃放安全宣傳,增強廣大市局自律、安全意識

各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題,開展多形式、多層面、全方位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識、公德意識和安全意識。

1、突出宣傳重點內容。加強對《條例》有關規定的宣傳,引導市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區域、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加強對禁止及允許及允許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引導市民到合法銷售點購買安全產品,不購買、不燃放非法、違規產品;加強安全燃放知識宣傳,讓市民瞭解掌握正確的燃放操作知識,防止因不當燃放引發火災和傷亡事故;加強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和危害性的宣傳,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突出宣傳重點對象。要加強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宣傳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發動居委會、村委會、農村治保積極分子深入社區、村莊、場院,開展入户宣傳,通過發放《致廣大農民的一封信》、宣傳品及案例、圖片、現身説法等形式,重點宣傳酒後燃放和違規燃放的嚴重危害性,自覺杜絕酒後燃放、違規燃放行為。元旦前後,教委要組織全縣中國小生開展“小手拉大手”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主題宣傳活動,每所學校對中國小生開展一堂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課,使宣傳工作進學校。建委要組織全縣建築單位,對春節期間留豐民工開展“爭做守法新農民”宣傳教育活動,發放限放宣傳品,使宣傳工作進工地。

(四)豐富宣傳教育形式。春節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發動各級基層組織,在社區、村社廣泛開展“遵守燃放規定,共創和諧家園”宣傳活動;要開展集中宣傳諮詢日活動,向廣大市民宣傳燃放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散發宣傳資料,接受市民諮詢等。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採取羣眾喜聞樂道的形式,加強燃放安全宣傳。要創新宣傳方式,採取向市民發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的提示性手機短信,在宏聲文化廣場大型顯示屏播放短片及網絡宣傳等向市民宣傳教育安全燃放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劃定禁限放區域,開展安全檢查

1、嚴格劃定禁放和限放區域,設立禁放標識。20xx年1月9日前,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完成禁放、限放區域的劃定和向社會公佈工作。20xx年1月10日前,禁放區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單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標識設置、張貼工作,由安監部門負責落實。各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範圍的劃定標準,也不得變更統一的禁放標誌。

2、開展重大危險源排查,落實監控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有關部門完成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化學品和民爆物品儲存倉庫、油氣管道、電力設施、城市下水道、化糞池等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責任單位、所處位置、危險性質、安保措施、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制訂嚴密的安保方案和處置預案,明確每個重大危險源、禁放區域的責任人、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和控制措施。20xx年1月25日至2月9日,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實行一個安全督導組包一個危險目標的工作責任制,實行“一對一”24小時守護,確保絕對安全。

3、加強銷售點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對許可的銷售網點,安監、公安、工商部門要採取聯合檢查的方式,對銷售網點的安全設施、滅火器材、禁放標識、專營標識、銷售品種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同時,安監部門要加強銷售網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銷售點安全監管,每個銷售點必須有1—2人專門看護,尤其是除夕、七年級、十五等重點時段,要做好周邊燃放秩序維護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銷售點內的煙花爆竹。

(六)強化現場監管,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1、加強限制燃放區域燃放秩序維護。燃放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區燃放秩序自治組織,組織社區志願者,維護燃放秩序。特別是除夕、七年級、十五等重點時段,要組織黨政機關幹部、居(村)委會、內保單位的治保積極分子及其他社會力量,劃定維護力量責任區域,開展街面、小區、大院巡邏監控,保證維護力量責任區無縫對接,真正做到每條街道、每個小區、每個大院、每棟樓羣都有幹部、羣眾看守。各地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由各單位組織力量進行嚴防死守,要明確看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區域和防範措施。要制訂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絕對安全。

2、強化消防滅火和傷員救治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集中組織開展清理可燃物行動,消除火災隱患。要督促限制燃放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自備消防力量,配備簡單滅火器材,積極開展消防滅火演練,掌握滅火知識,在第一時間對火情進行有效撲救、控制。縣公安消防大隊要針對居民棚户區、危舊房密集區、消防車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場所,制訂消防滅火預案,落實值班執勤力量。在重點時段,要啟動二級戰備方案,派出消防車在各主要道路上進行巡視。衞生局要組織各級醫療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3、加大非法燃放行為的查處力度。全縣機關要嚴格依法嚴肅查處禁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在文化娛樂場所非法燃放煙花以及“冷煙花”、“舞台效果劑”等行為。要加強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監管,各地舉辦焰火燃放活動必須按照《條例》和《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GA183—20__)的有關規定,提前向公安機關申報,取得許可後方可燃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緊緊圍繞“確保安全”這個核心,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保安全、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保證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區、本部門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監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逐項監督檢查。凡因工作不落實或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特別是對於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控制、執法等工作不落實、不到位,導致行政區域內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事故傷亡的,將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情況報送,暢通信息渠道。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與縣燃放辦的工作聯繫,通報情況,暢通信息,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20xx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總結於20xx年2月14日前報縣燃放辦。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部分 基本常識

1、煙花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配製成的工藝美術品,通過着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伴有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娛樂產品。

2、煙花的定義是什麼

答:煙花是指燃放時能形成色彩、圖案,產生音響效果,以視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3、爆竹的定義是什麼

答:爆竹是指燃放時主體爆炸並能產生爆音、閃光等效果,以聽覺效果為主的產品。

4、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是哪一年發佈的,何時實施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於20xx年10月25日發佈,20xx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哪幾個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什麼各級別燃放的要求是什麼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將煙花爆竹劃分為四個級別,從高到低依次為a、b、c、d。 a級:適應於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在特定條件下燃放的產品。 b級:適應於室外大的開放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説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2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c級:適應於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的產品,當按照説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d級:適應於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説明燃放時,距離產品及其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對於手持類產品,手持者不應受到傷害。

6、煙花爆竹共分為哪幾類,分別是什麼其中哪些品種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答: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煙花爆竹共分為14大類,分別為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爆竹類、組合煙花(由多個單筒組合而成的煙花產品)。其中升空類、旋轉升空類、煙霧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架子煙花不允許在北京市銷售和燃放。

7、我國有哪些涉及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的規定

答:我國對煙花爆竹產品和包裝標識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註規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995-20xx)。

8、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外包裝標註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淨重、體積和“煙花爆竹”、“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

9、煙花爆竹的產品標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產品標誌(內包裝標誌)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產品級別、產品類別、警示語、燃放説明、含藥量、製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和生產日期(或批號),計數類產品應標明數量。

10、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應為幾年

答:煙花爆竹在正常條件下的保質期為3年。

11、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説明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説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場所、注意事項等,摩擦類應註明“不許拆開”字樣。

12、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為什麼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答: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不僅關係到生產廠家本身的經濟效益和聲譽,更重要的是直接關係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產品質量和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凡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均須沒收銷燬。

13、本市允許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和規格有哪些

答:一是d級產品。各種規格的d級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和造型玩具類產品。

二是c級產品。

(一)各種規格的c級噴花類、線香類、吐珠類產品。

(二)長度≤50毫米、內徑≤5毫米且單個裝藥量≤0.2克的c級鞭炮。

(三)長度≤60毫米、內徑≤8毫米且裝藥量≤0.3克的c級單個爆竹[帶升空效果的多響(含雙響)爆竹除外]。

(四)單筒內徑1.0米時)。

第二部分 總則

21、新法規名稱是什麼何時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於何時開始正式實施

答: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名稱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xx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20xx年1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22、簡述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的演變過程

答: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專門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規,依照當時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進行管理;第二階段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頒佈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對煙花爆竹採取逐步限制,趨於禁止的政策,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階段為1993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明確規定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台、石景山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第四階段為20xx年12月1日開始,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始施行,將本市劃分為禁放點、限放區、準放區進行分類控制,並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煙花爆竹。

23、新法規與以前的法規在立法原則上有何區別

答:1986年市政府頒佈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主要考慮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要考慮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xx年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兼顧了兩方面羣體的需求,既要為市民燃放創造安全、方便的條件,防止傷亡、火警事故的發生,又要考慮要求禁放羣體的需求,規定了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點,以此緩解“禁”“限”兩難的社會矛盾,並引導民意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實現統一,達到建立“和諧社會”的目的。

24、新法規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5、新法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26、新法規規定由誰組織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誰

答:新法規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27、新法規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是哪些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個主要執法部門分別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城管執法部門。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的

答:市政府組織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質監局、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城管執法局等30個相關單位,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組織開展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規規定基層組織的職責是什麼

答:一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30、新法規的宣傳工作應由誰組織開展

答:一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二是中國小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規的 “三限”是指什麼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時間、品種和地點。

32、新法規規定的八類禁放區分別指什麼

答:我市八類禁放區分別是指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輸、變電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重要軍事設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33、禁放場所的具體範圍及看護有何規定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34、新法規中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是如何劃定的

答:我市煙花爆竹限放區、準放區的劃分是以五環路為界,五環路以外為準放區,允許常年燃放;五環路以內為限放區,允許在春節期間有限制的燃放,其餘時間不許燃放。

35、新法規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什麼

答: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則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煙花爆竹。

36、新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曆除夕至正月七年級,正月八年級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37、新法規規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由誰確定

答: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38、國家和本市慶典需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予以公告。

39、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遵守何規定

答: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41、兒童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兒童必須在成人的指導下,按照產品説明進行燃放,點燃的煙花爆竹發生熄火時,千萬不要再點火或伸頭去看。

42、煙花爆竹燃放場地應如何選取

答:應選擇在室外空曠、平坦無障礙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內、樓道、陽台上燃放,不得對人、對物燃放;嚴禁在繁華的街道、公共場所、建築、山林、高壓線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嚴禁酒後燃放。

43、燃放吐珠類煙花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吐珠類煙花時,為防意外,應用物體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嚴禁手持燃放,嚴禁朝向人羣、樓羣或陽台燃放。

44、燃放噴花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噴花類煙花時,要平放地面,豎立穩固,點燃引線後立即離開到安全距離。

45、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組合類煙花時,應閲讀燃放説明和警示語,點燃時將人體偏離煙花一米以外,點燃後立即離開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帶。如發生熄引或中途斷火,切勿探頭察看,15分鐘後再點備用引線或灌水處理。

46、燃放爆竹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爆竹應在房屋外空曠的地方吊掛燃放,嚴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手提吊掛煙花時應用小竹竿吊住線頭,點燃後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體。

48、燃放“二踢腳”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燃放“二踢腳”(即雙響炮)要直立於地面,不能橫放在地面上,嚴禁手持燃放。

49、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時有何規定

答: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50、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什麼原則

答: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應堅持“廣大市民自律,社會公眾監督,基層組織引導,政府部門執法”的原則,確保燃放區內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第四部分 銷售

51、本市對煙花爆竹專營有何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專營主要內容包括:由批發單位統一組織採購符合規定的貨源,並設立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庫專門儲存,配備符合規定的煙花爆竹運輸專用車輛專門運輸和配送,由專門的銷售網點銷售。

52、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設置原則是什麼

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53、銷售煙花爆竹須經哪個部門許可

答: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54、銷售煙花爆竹需取得什麼資質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必須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取得安監部門核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55、銷售煙花爆竹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合法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後,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56、煙花爆竹銷售網點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銷售單位符合本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具備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有相對獨立的銷售場所,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銷售地點距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性物質生產、儲存、經營單位設施等周邊100米以上;距離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以及高壓線保護區等周邊50米以上;在室外銷售的,需搭建統一的臨時銷售設施,臨時銷售設施應採用鋼架、防火材料製成;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懸掛統一標識和張貼安全警示標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其他條件。

57、怎麼樣領取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申請書

答:在市和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廳領取或從網站下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址為: 。

58、煙花爆竹銷售的行政許可有哪些程序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進行許可,即為受理、審核、複核、審定、告知五個程序。

59、煙花爆竹銷售許可的時限為多少個工作日

答:20個工作日以內。

60、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品種、規格有什麼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並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採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產品質量法》關於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同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的《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中規定,銷售網點應當採購、銷售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61、銷售網點向購買人出具的銷售憑證應當註明哪些內容

答:應當註明銷售產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銷售網點的單位名稱和銷售人員姓名。

62、銷售網點周圍有什麼安全規定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銷售網點周圍20米範圍內不得吸煙,不得用明火;50米範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63、銷售網點應當設置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語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規定,煙花爆竹銷售網點必須在網點附近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語主要包括: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等。

64、臨時銷售網點什麼時間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

答:《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臨時銷售網點從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五開始可以從事銷售活動,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銷售活動。

65、儲存煙花爆竹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是必須設專用庫房,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儲存;二是庫房應設專人看管,嚴格保管、領發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帶入火具、火種、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運輸

66、運輸煙花爆竹應遵守什麼規定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准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67、從外省市向本市運輸煙花爆竹辦理運輸證時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許可程序是什麼

答:從外省市往本市運輸煙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貨單位與購貨單位簽訂的訂貨合同(含煙花爆竹的具體品名、數量);二是《運輸爆炸物品申請表》;三是供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四是購貨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煙花爆竹儲存許可證》,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採購單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物品管理處辦理運輸手續。

68、對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有何規定

答:必須是有運輸爆炸物品資質的危險物品專用運輸車。

69、煙花爆竹運輸證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煙花爆竹運輸證上應包括承運單位名稱,啟運地、途經地、運達地名稱,煙花爆竹具體品種、數量,運輸有效起止時間,簽發人姓名,簽發日期。

70、在本市範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有何規定

答:在本市範圍內運輸煙花爆竹,憑煙花爆竹專營單位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提貨單副聯專車運輸。

71、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經營範圍是1類危險貨物運輸,方可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

72、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有何種資質證明

答:運輸車輛必須具備北京市運輸管理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為1類危險貨物運輸。

73、道路煙花爆竹運輸企業“三員”主要指哪三種人員上崗要求是什麼

答:“三員”主要指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要求隨身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74、道路煙花爆竹運輸從業人員作業要求依據的標準是什麼

答: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瞭解所裝運煙花爆竹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護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確保運輸安全。

75、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具備什麼樣的技術狀況

答:車輛技術等級應經檢測合格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

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同時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061-20xx)規定的技術要求。

76、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標誌和安全附件應符合什麼技術標準

答: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規定懸掛、安裝標誌燈和標誌牌;車輛外觀標誌和安全附件應符合地方標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db11/061-20xx)的規定,並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持車輛標誌和安全附件的清潔有效。

77、道路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要求攜帶“安全卡”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答:交通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xx)規定,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78、煙花爆竹是幾類危險貨物

答: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20xx)的規定,煙花爆竹屬於1類危險貨物。

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交通部門依據什麼規定進行處罰

答: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80、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交通部門如何處罰

答:從事道路煙花爆竹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部分 罰則

8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應受到怎樣的懲處

答: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82、隨身攜帶煙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嗎

答:嚴禁隨身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客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何責任

答: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幾類

答:違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類:一是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佈的規格和品種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説明燃放煙花爆竹。

85、違法燃放由何部門處罰,其處罰有何具體規定

答:違法燃放由公安機關處罰,對違法燃放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6、運輸煙花爆竹不按運輸證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期限進行運輸的,公安機關如何處罰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處警告、2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處罰,並對煙花爆竹予以收繳。

87、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應怎麼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行為,應按何標準給予獎勵

答:市民發現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情況,應先向當地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舉報,由各區縣煙花辦或市煙花辦將舉報線索批轉至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 違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按照生產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或者採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按照採購、準備銷售和已經銷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儲存煙花爆竹的,按照儲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按照運輸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為單位,每單位獎勵2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5000元。

88、受理舉報及獎勵程序是什麼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什麼材料

答:一是登記,由市、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如實記錄,同時將舉報人的真實姓名、聯繫方式、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登記清楚。

二是辦理,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接舉報後,立即轉市、區縣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的管理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或調查,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核實或調查的部門應於3日內形成書面材料報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門。

三是獎勵,舉報人舉報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或被舉報的案件辦理終結後,自調查結束或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10日內,接舉報的市或區、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門應將是否獎勵的決定告知第一舉報人。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在1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約定的密碼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或約定的密碼)、聯繫方式及相關情況。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無法找到舉報人的,視為放棄獎勵。

89、對固定攤點與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分別由何部門進行查處

答:對固定攤點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對流動商販違規銷售煙花爆竹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

90、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如何處置

答:在工作中收繳了摔炮、砸炮、拉炮,應就地銷燬,嚴禁與其它煙花爆竹同車運輸。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並定期演練。

二、採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並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採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並建立健全購銷台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衞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脱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並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採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並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並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於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衞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衞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後,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後,三天內到厂部保衞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厂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採購銷售台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櫃枱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彙報。

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痺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三、各經營户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採用拱形門、佔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於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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