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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採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並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篇)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範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使用的安全標誌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誌。

2、倉庫大門及圍牆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

3、庫房外牆及庫房門口必須印寫安全警示標語或懸掛警示牌,設立警戒線。

4、倉庫內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語。

5、確保警示語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遺失。

6、加大宣傳力度,造成濃烈的安全氛圍,警示內部職工和外來人員。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佈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燬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佈局調整。

(四)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准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户,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並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

(一)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僱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准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衞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衞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准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櫃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並與其他櫃枱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複製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籤注物品到達情況,並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後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託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註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准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准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准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門承擔,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於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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