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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人事制度

農業局人事制度

為了加邢台市農業局人事管理工作,形成規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人事管理機制,以推進幹部隊伍的建設,提高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農業局人事制度

一、機構編制

局屬機構的設立,要嚴格按照市編制部門的相關文件設置。編制數額按編辦的核定文件落實。

1、需進行機構設置、更名、職能調整和編制核定等項工作的,各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依據,由局人事科向局黨組提交,經局黨組研究後按程序辦理。

2、各機構人員編制的日常管理由局人事科負責。

3、所屬事業單位法人的登記和管理工作由局人事科組織協調。

二、人員錄用

人員的錄聘工作,關係到我局人才隊伍的建設。要有計劃的引進人才,才能保證我市農業的長遠發展。

1、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用人計劃,由局人事科彙總、報局黨組研究決定後,按有關程序辦理。超編和滿編單位,不得申報增人計劃

2、新錄用人員的考察、休檢、錄用等手續由局人事科

統一安排辦理。

3、新錄用的人員,由人事科按崗位設置及工作需要報經局黨組批准後,分配到相關單位工作。

4、新錄用人員的上崗培訓由人事科組織進行。

5、新錄用人員的試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幹部和工作人員調配

1、嚴格按照編制定員調配人員。

2、局機關科室原則上不從外單位借調或聘用人員,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或聘用人員的,用人科室提出書面申請送人事科,由人事科提出意見報局黨組研究確定。

3、局機關或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要求調出,要由接收單位來函商調,並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科(室)領導簽署意見、送分管副局長、局長同意後,由人事科正式辦理調動手續。

四、幹部任免

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在核定的職數內進行。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1、民主推薦。選拔任用科級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民主推薦之前,公佈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要求。推薦工作由局人事科負責組織實施。

局黨組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2、考察。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擬任職務的要求,人事科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尤其是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察。

考察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由人事科根據考察情況,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後,向局黨組報告。

3、醖釀。在局黨組討論決定或呈報之前,將擬任人選的考察情況在局黨組成員中醖釀。

4、討論決定。幹部的選拔任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局黨組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5、公示。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人事科科安排專人值班,接受羣眾信訪,並對反映公示人選的情況進行認真分析、調查核實。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6、幹部任免。選拔任用處級幹部應呈報省委組織部備案。由局人事科呈報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上級組織部門審批後,局正式發文任免,並將有關材料存入幹部個人檔案。

五、職稱評聘

嚴格按照職稱工作的有關規定,為科技人員提供支持。 局屬事業單位有關職稱的考試、申報、轉評以及各單位職稱崗位的設置和聘任工作由局人事科組織協調。

六、工資管理

工資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正常性調資,人事科按規定程序辦理。

政策性調資,人事科負責將調資文件進行傳達公開,以便接受監督。

因職務晉升或降職調資的,在任免文件下達後,人事科負責辦理調資事宜。

七、人員培訓

1、加強對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旨在全面提高幹部隊伍,特別是中青年幹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局屬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鼓勵工作人員利用業餘時間自學,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學習人員必須正確處理好工學矛盾,不能因學習影響正常工作。

3、加強幹部實踐鍛鍊,培養和提高幹部實際工作能力。要有計劃地安排幹部尤其是年青幹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進行技能鍛鍊。下基層鍛鍊幹部由人事科在徵求分管局長同意後提出人選,報局黨組審定。新選進的應屆畢業生,要下派基層工作鍛鍊,累計時間不少於一年。

4、建立學習培訓和下基層鍛鍊幹部檔案。學習時間和到基層鍛鍊超過一個月的,在學習、鍛鍊結束後,有關人員應將相關材料送局人事處存檔。

八、獎懲

1、局機關、派出機構每年都必須進行年度考核,並評選出本單位優秀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名額不得超過15%。各單位應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優秀人員名單,報局年度考核領導小組審定,並對評為優秀等次人員進行公示。凡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都必須填寫《考核登記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2、對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和突出貢獻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3、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規定核查,人事部門負責日常行政懲戒工作。需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處分。處分材料應及時歸檔。凡受到行政處分涉及到職務、工資和工作變動等事宜,統一由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承辦。

九、請銷假

1、工作人員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按審批權限審批。

2、審批權限。3天以下,科以下幹部(含工勤人員)由科級單位領導批准,科級幹部由分管局長批准;4天(含4天)以上,由科級負責人同意報局領導批准。

科以下幹部請年休假、探親假,由局人事科審批,並向分管局長報告。

局機關、所屬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情況、工作人員的休假天數和本人意願,統籌考慮,認真做好工作人員的休假安排。

⒊病假。病假按醫療部門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⒋事假。因事必須親自料理、因民事糾紛致傷需治療休息、利用業餘時間或各種假期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致傷需治療休息、直系親屬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需本人去護理(出示醫院證明)等需請假的均按事假處理。

⒌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6、休假者在假期內應自覺遵守法紀、法規,按時返回工作崗位。對擅自超假者,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十、職工退休

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由人事處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到齡後一個月內辦完退休手續。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主動做好所保管文件資料、公物和公款的清繳。

㈡ 幹部、工人退休前,由有關領導負責與其談話。對於本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具體困難,要盡力幫助解決,不能解決的應説明情況,及時予以明確答覆。

㈢ 人事科、辦公室和老幹部科,應經常關心離退休人員的思想、生活情況,聽取意見,改進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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