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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規章制度

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規章制度

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

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穩步推進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人發[xx]7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35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省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xx]10號)、省委組織部、人事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人[xx]16號)、唐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全市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唐政發[xx]35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以下簡稱聘用制)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條 人員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通過實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適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和不同崗位特點,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四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黨的幹部路線,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用人標準,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縣直所有國有事業單位以及與之建立聘用關係的人員。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轉製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細則。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分別按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督導工作。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 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履行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職業要符合國家對執業資格的要求;

(六)聘用崗位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制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領導小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分別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和考核小組,領導小組由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事業單位聘用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項。考核小組由領導小組的主管人員、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幹等組成,具體負責對競聘人員的考核工作。

2、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崗位設置、競聘範圍和條件、競聘程序和方法、保證措施和組織領導等。實施方案應在充分醖釀、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領導班子集體審定,並召開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未經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的實施方案無效。實施方案須報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3、組織實施。首先要科學設置工作崗位,在此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競爭上崗的辦法聘用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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