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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管理制度(精選3篇)

用火管理制度(精選3篇)

用火管理制度 篇1

1 範圍

用火管理制度(精選3篇)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用火的種類及級別, 確定了各級人員的權限和審批的程序, 給出了安全用火應達到的基本條件和各級用火的期限,並對審批人、安全監護人、動火人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本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本標準適用於我廠生產區、倉庫區內的一切生產施工用火(不含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加熱爐、電加熱器);生活區民用瓦斯管線搶修施工用火;生產區外油品及系統管道的搶修、施工用火等。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規定》

本企業《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管理規定》

3 用火種類

在規定區域內進行下列用火作業,均應按本標準辦理用火手續。未取得合格《用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用火:

3.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3.2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3 燒、烤、煨管、熬瀝清、炒砂子、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3.4 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電動工具和不防爆電器等。

3.5 機動(電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3.6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4 用火分級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三級一點:特殊用火、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點。

4.1 特殊用火為:

a) 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與其連接的中間無閥門隔離的管線,一律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用火處理;

b) 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第二天早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特殊用火處理;

c) 在運行的液化氣等球罐區內一般不允許用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處理。

4.2 一級用火: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屬一級動火

a) 運行生產裝置的防爆區域內;

b) 運行生產裝置通過非防爆區域油品、油氣管線上;

c) 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辦公樓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碼頭、油囤船等區域;

e) 污水處理場、循環水場、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溝、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f) 木工房、噴漆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

g) 生產區內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場所。

4.3 二級用火:

凡屬下列地點用火均屬二級用火:

a) 停工吹掃處理完、經化驗採樣分析合格並通過公司(分廠)組織的安全驗收合格的煉油、化工生產裝置及其系統;

b) 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c) 從易燃易爆裝置及系統處理後拆下來,且運到安全地點的生產設備和管道;

d) 系統管網區非在用管線上的動火;

e) 可燃物倉庫、車庫;

f) 生產區內一級動火規定以外的區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產區內的鉗工、電工、儀表維護班的修理間;

b) 生產車間的維修間;

c) 生產區內非防爆場所使用的電熱設備。

5 用火申請與審批

5.1 工程施工動火由工程主管部門提前與區域所屬單位接洽,由區域所屬單位根據本規定確定動火級別。一級用火由單位領導提前半天向上一級安全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5.2 審批權限

5.2.1 直屬車間特殊動火由公司安環處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一級用火由公司安環處批准;二級單位特殊動火由二級廠主管領導批准, 一級用火由二級廠安環科批准。

5.2.2 二級用火由所在車間有《動火審批證》的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級用火審批人員由各廠安全科提出名單,經廠主管安全廠長(經理)審查簽名,直屬車間由車間主任提名,經公司安全環保處培訓教育、考核合格後發《動火審批證》,審批人持證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

5.2.4 固定用火審批人員由消防支隊長指定防火部人員擔任,報安環處備案。

5.3 審批程序

5.3.1 特殊動火的申請和審批

直屬車間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環處或總調度室提出申請,公司生產、機動、安全和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到現場研究動火方案,制訂動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單位領導填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單位領導簽字,安環處審查措施落實情況,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二級車間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級廠安全部門或調度室提出申請,二級廠生產、設備、安全和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到現場研究動火方案,制訂動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單位領導填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單位領導簽字,二級廠安全部門審查措施落實情況, 由二級廠由二級廠級主管領導審查批。

5.3.2 一級用火的申請和審批

用火單位的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會同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對施工現場認真檢查,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經車間領導現場檢查確認後在許可證的申請用火欄簽字;施工單位用火負責人在相關單位領導會籤欄簽字;由用火審批人到現場通過全面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已逐項落實後,簽字批准。

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應由申請單位制定出書面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安環處審查批准,並召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後,按規定審批動火。

5.3.3 二級用火的審批

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項目負責人(車間技術人員) ,制訂安全措施,填寫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 審批人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已逐項落實後,方可簽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審批

由用火單位主管安全的領導向消防支隊防火部提出書面申請,由消防支隊防火部到現場檢查, 確認符合要求後簽字批准,並報公司安環處備案。消防支隊要將固定用火點列入巡檢內容。

5.3.5 外來施工單位在生產區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人向區域所在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管轄權不明確的區域向工程主管單位的安全部門或安環處提出用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會同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施工負責人落實安全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並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6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6.1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產的區域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準動火;凡能拆下來動火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用火,—律禁止。對“五一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節假日中的用火,有專項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節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安全、生產、機動部門檢查確認,共同會籤,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按一級用火管理程序辦理。其它時間按正常管理程序進行管理。

6.3 一張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一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動火。

6.4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環保處組織消防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6.5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離。

6.6 進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標準》;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油庫等生產區域按照《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管理規定》執行。

6.7 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7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況,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8 審批人職責

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詳細瞭解、檢查用火的條件和部位及環境狀況,審查安全措施確實可靠後方可簽字批准。

9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9.1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

9.2 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9.3 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10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與職責

10.1 用火監護人資格

用火監護人必須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瞭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監護人培訓

用火監護人應參加有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10.3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用火監護人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二、三聯後,應認真看清用火作業許可證全文,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注意檢查準備動火的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經複查無誤後將第三聯用火作業許可證交動火人;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監護人監火時佩帶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不得離開現場。

10.4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

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用火;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11 用火作業許可證

11.1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員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員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11.3 動火前的準備工作:調查動火現場,確定用火級別,落實安全措施,聯繫化驗分析(化驗分析:氧含量在20~22%內,爆炸試驗不爆為合格)。

11.4 每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僅限一個動火點, 安全措施應詳細具體,書寫要清楚,用詞要準確。

11.5 用火作業許可證批准後,按審批人意見進一步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經複查無誤, 方可將火票二、三聯交給安全監護人, 一聯交給審批人保存,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11.6 用火作業許可證檔: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包括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審批的安全監督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

11.7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12 化驗分析

12.1 爆炸試驗是指易燃氣體與空氣按一定比例混合,用電火花接觸,看是否產生爆炸的模擬性試驗。

12.2 注意事項:

12.2.1 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用火,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爆炸試驗分析結果,必須由分析單位提出確切的書面報告,交委託單位。委託單位要將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試驗合格,並不保證動火絕對安全,還取決於採樣後條件(如隔離措施及環境等)是否變化,因此,申請及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人務必綜合分析。

12.2.3 生產期間獨立系統(已清掃隔離的容器)分析結果2h內有效, 作業中間隔兩小時以上未動火或分析後超過兩小時未動火作業則必須重新採樣分析。

12.2.4 停工檢修的化驗分析分兩次進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掃工作完成後再做爆炸分析。與系統完全隔離且經過清掃後的容器設備分析結果檢修期間內有效。

12.2.5 氣體分析樣品必須保留24h, 以備複查。

13 採樣

13.1 委託採樣單位的領導(或安全員)要帶領化驗員到現場, 介紹現場情況(原工藝介質、置換吹掃介質、隔離盲板個數、位置、編號等),在採樣過程中要始終陪同。

13.2 採樣點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3.2.1 塔: 採上、中、下三點,每點採樣不少於一個。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對面及左右至少三個樣。

13.2.3 大瓦斯線: 採動火點附近有代表性的樣, 選點不少於兩個, 每點採樣一個以上。

13.3 採樣注意的事項:

13.3.1 未經吹掃置換乾淨且未加盲板與系統隔離, 不得采樣。

13.3.2 採樣必須有兩個化驗員到現場,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從事爆炸分析的經驗。

14 用火界限的劃分

14.1 凡運行裝置、罐區、系統管帶等易燃易爆區的搶修、檢修動火,一律由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

14.2 系統管線的檢修、搶修、維修、更新等動火,按相關文件之規定,由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若管線經過裝置、 罐區及系統管帶時,由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後,到轄區單位會籤,共同落實安全措施,雙方各派一名安全監護人。

14.3 新鋪設管線,若經過裝置,罐區系統管帶時,由轄區單位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若經過未明確的煉油化工生產防火區內動火,由工程主管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安全監護人。

14.4 在生產防火區以外的區域新建裝置、油罐的工程動火,由工程主管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施工單位派出安全監護人;並由工程主管部門加強安全監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實。

14.5 新建裝置、油罐及系統管線的動火,由老管線所屬單位辦理火票,派出安全監護人。

14.6 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用電手續,並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用火管理制度 篇2

高温、高壓、易燃、易爆是化工生產的主要特點,為了加強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將公司內劃分為固定用火區和禁火區。

二、固定用火區由公司生產、維修、安技部門根據生產、維修工作的特點劃定,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三、公司內除固定用火區外,其餘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用火,根據其危險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特殊用火:指在處於運動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用火作業。

一級用火: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即:甲、乙火災危險區域)、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用火作業。

二級用火:指特殊用火及一級用火範圍以外的用火作業。

四、在禁火區內,凡須用火時,應在用火作業前,在公司安技部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五、用火項目的負責人對執行用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用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用火工作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門或項目施工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落實。

六、用火分析人員應對分析結果負責任。取樣應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後,出具分析報告。

七、一、二級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審批;特殊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門出具《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安全措施及內容是否落實,否則有權拒絕用火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要隨身攜帶,嚴禁無證用火。

九、用火監護人員負責用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十、用火必須在《用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項目和時間內進行。若用火期滿,用火作業尚未完成,用火項目負責人必須重新申請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經上述審批程序審批同意後方可用火作業。

十一、用火執行人在沒有見到按上述手續審批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以前,有權拒絕用火作業。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規定:

1、凡在易燃、易爆設備、管道上用火,必須切斷氣源,插好盲板,置換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0.5%;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其濃度應≤0.2%;兩種以上的可燃氣體混合物,應以爆炸下限低者為準。

2、用火者進入有毒物質的管道、設備、容器內時,有毒物質濃度在衞生允許範圍內,氧含量在20―22%。

3、用火分析(取樣)不得早於用火前半小時,如用火工作中斷半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用火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的水平距離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5、乙炔氣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壓線下。

6、高處作業應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花飛濺引發周圍可燃物質燃燒爆炸。

7、用火地點應有相應的消防滅火器材,用火完畢,用火監護人和用火作業人員應待餘火熄滅後方可離開用火現場。

用火管理制度 篇3

一、為了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學院建築物內實施裝飾裝修、安裝或拆除設備、改擴建工程等需用火、用電,應向學校保衞處和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用電管理:

1.架設電源線路,安裝、檢查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進行。非電工或不具備電學知識的專業人員,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2.除實驗室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的正當需要外,嚴禁在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實驗室,使用電爐、烤火爐、電飯鍋等大功率電熱器。

3.凡新增單項功率在500瓦以上的電器設備,安裝使用前必須向學院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安裝和使用。

4.辦公室、學生宿舍等學校教學、生活場所,用電發生故障時,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總務處報告。總務處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派技工前往檢修。

四、用火管理:

1.在辦公、教學區域、學生宿舍等公眾聚集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爐、煤油爐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2.學校食堂、餐館、攤點和一切用火單位,必須管好火源,用火應符合消防要求。

3.在維修廠房、實習廠、庫房內和其他容易引發火災的場所,嚴禁吸煙,嚴禁明火操作。

五、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學校給予單位消防責任人和責任人行政處理;造成火災事故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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