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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詢價制度

新股發行詢價制度

新股發行詢價制度明年起實施

新股發行詢價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相關文件,並稱今年內不再安排新股發行

○詢價對象確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六類機構

○向詢價對象配售股票的比例為: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不超過20%;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不超過50%詢價

○對象應承諾將累計投標詢價獲配的股票鎖定3個月以上

○目前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必須採用詢價方式發行

北京消息 (記者 林堅)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8號———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條件和行為的監管要求》。這兩個文件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今年內不再安排首發公司發行股票。

《通知》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等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通知》規定,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不少於2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並根據詢價對象的報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及相應的市盈率區間。詢價對象應在綜合研究發行人內在投資價值和市場狀況的基礎上獨立報價,並將報價依據和報價結果同時提交給保薦機構。公開發行股數在4億股(含4億股)以上的,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應不少於50家。

《通知》要求,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發行價格區間內向詢價對象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根據累計投標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所有詢價對象均可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其餘股票以相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與今年早些時候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台的《通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一是適當擴大了詢價對象的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及保險機構投資者納入詢價對象範圍;二對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規範;三是明確規定應以書面形式向不少於20家(發行數量4億股以上的,不少於5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並根據初步詢價的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師事務所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參與詢價配售相關工作的規定,並相應對參與詢價配售工作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以及詢價對象的報價和申購行為等提出了要求;五是允許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署;六是增加了對違反規定、未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以及詢價對象進行處罰的規定。

據悉,詢價制度推出後,今後對所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包括目前通過發審會審核、等待發行的公司,都必須採用詢價方式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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