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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制度大綱

新股發行制度大綱

XX年新股發行制度: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體現市場三公原則

新股發行制度大綱

11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的新規被視為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由核准制邁向註冊制過程中的重要一步,未來在新股發行過程中,包括審核理念、融資方式、發行節奏、發行價格及方式、約束機制等方面都更加市場化,是繼股權分置改革之後,又一資本市場重大基礎性制度的完善。

輪ipo暫停時間已超過了一年,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動向時刻牽動着市場的神經,投資者翹首期盼新的制度能從根本上解決一些長期影響a股市場健康發展的問題。整體來看,本次《意見》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體現了公開、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則”,並有希望解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的多項歷史難題。

首先,遏制新股發行的“三高”問題。高發行價、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金額長期困擾a股市場,企業樂於到資本市場融資高價圈錢,抑制了a股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本次《意見》強化了新股定價過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在網上申購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申購數量等”,從制度上確保定價的“公開性”。整個發行定價過程將受到社會監督,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參與報價的機構也將更為自身的報價行為負責。

同時,《意見》中還規定了“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預先剔除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購量不得低於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申購情況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被剔除的申購份額不得參與網下配售。”這條規定將促使投資者在報價時更多從企業的合理價值出發,擠出發行市場泡沫,有利於未來上市後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針對被市場所詬病的企業上市後頻繁業績變臉問題,新規中強調了保薦機構的責任以及懲罰力度。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講解,從審核制邁向註冊制,作為監管機構的證監會角色發生了改變,從單向監管向市場化轉變,監管層的職能不再是單純的事前審核批准,而是更突出事中加強監管、事後嚴格執法。本次《意見》中規定“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並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在註冊制下,加大了發行人和保薦機構的責任。

同時,新規要求“進一步提前招股説明書預先披露時點;招股説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並設有較為嚴格的懲處力度,此舉也是旨在加強對於擬上市企業的社會監督,使得投資者、機構等可預留較多的時間提前調研、反饋,以減少企業、承銷商業績造假的發生,體現了市場的“公正性”。

其三,抑制股東高價減持,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體現出市場“公平性”。

從以往的運作邏輯來看,粉飾業績的目的是確保高發行價格,而高發行價格下,則便於股東可以高價減持套現,而隨之的業績變臉,則使得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市場陷入負能量循環。

在本次《意見》中,管理層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這使得發行人、承銷商在粉飾業績、推高發行價格的動力減弱,從制度上來解決中小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上所處的劣勢地位,解決原來企業和承銷商潛在的暗箱操作可能,使得發行價格向合理價值迴歸。

標籤: 新股 制度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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