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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管理制度(通用9篇)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通用9篇)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通用9篇)

2、範圍: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温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温層。高温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温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温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温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保衞科、安全部批准。

4.1.21在職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温設備,必須泄壓降温後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温、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温度、壓力,不得超温、超壓。温度計、壓力錶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温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用空氣乾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後進行。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台的接地金屬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2

1.油漆工人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才能從事油漆作業生產。

2.油漆車間、小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定,並隨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油漆場所應建立和落實班(組)日檢查制度,班前、班後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油漆作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穿帶有鐵釘的鞋和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工作地點。

5.油漆車間確需動火檢修焊接時,必須經車間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合格,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才能進行。並應辦理動火批准手續,動火時應停止油漆作業,並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油漆車間應設置強力通風和抽風設備,自然通風條件要好,在遇火災險情時應立即關閉通風和抽風設備。

7.油漆作業場所禁止電加熱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8.油漆車間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積貨物,保持通道暢通。

9.油漆作業場地和調漆房必須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幹殘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組的調漆房只准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釋劑用量,油漆和稀釋劑應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油桶應蓋好,防止揮發或遇火燃燒。

11.油漆車間、調漆房、烘房的門應一律向外開啟。

12.油漆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維護。

13.油漆車間的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應穿管敷設。

14.油漆車間調漆房的閘刀、配電盤、斷路器應安在室外便於操作的地點。

15.凡是噴漆設備均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以防靜電聚集。

16.油漆和溶劑應儲存在乾燥、陰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的庫房內。

17.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不許吸煙,應有“嚴禁煙火”的標誌

18.油漆庫人工堆碼不宜超過1.8米,防止“倒垛”事故發生。

19.油漆車間、調漆房、油漆倉庫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幹沙。滅火器應經常檢查。

20.油漆車間發生火災後,首先應立即撥打119報警,並把各種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切斷,立即進行撲救。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標誌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 289

4、《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誌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並建立設備管理動態台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採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並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誌,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並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並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准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後,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並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某工廠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工作職責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各本部門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工作內容

4.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組織管理措施: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佈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並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製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採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管理措施

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採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4.2.2控制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製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髮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在製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高温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暑天高温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高温作業禁忌症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温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製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個體防護,處於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4.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4.3.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技術措施

技術改造,對於能實施技術改造的工藝或設備,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消除粉塵危害;

濕式作業,利用某些粉塵有較好的親水性這一特性,可以降低粉塵濃度,濕式作業是一種簡單實用、經濟有效的防塵措施;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5

1.職工對毒物有知情權。企業對職工應進行防毒(防塵)安全教育。

2.不斷推進技術進步,改革工藝,採用無毒、低毒原輔材料生產產品。

3.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加強設備管理,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5.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毒物(粉塵)的含量濃度,努力控制在國家允許的最高限值之內。

6.按規定設置的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校驗,保持靈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發生。

7.對已有的防毒、防塵設施,不得隨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9.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為職工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護服、護目鏡、膠皮手套、防毒(或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車間、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應急防護用品應齊全、足夠、有效,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10.劇毒物品作業人員要佩戴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必須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11.劇毒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領發、雙本帳、雙把鎖、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12.為車間操作人員和倉管人員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和器材。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6

1.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礦井防塵管理系統,嚴禁乾式作業。要堅持行之效的以風、水為主,採用風、水、密、護、革、管、教、查綜合防塵八字方針,確保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2.單位負責人要注重對員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對從事塵毒作業的員工防護信息建立檔案,定期組織體檢,並組織崗前防塵防毒知識教育和培訓,按時發放合格的防塵用品,經常性檢查督促其正確配戴和使用。

3.按規定對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進行定期檢測。對達不到標準的項目,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限期整改。

(1)礦井風量、風源質量,應每季測定1次。

(2)作業面的風速、風質、風量日常檢測。

(3)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①總粉塵含量:鑿巖工作業面應每月測定1次。

②呼吸性粉塵含量:採掘工作面接塵人員每3個月測定兩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③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4)每月至少測定1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温度、濕度、風速和氣壓等)。

(5)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1次。測定地點主要包括作業點、主要巷道、重要機房等。

(6)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1次。

4.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測定2次(採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作測定)。

5.嚴禁乾式鑿巖。鑿巖機最低供水量:手持式鑿巖機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鑿巖機5l/min;中深孔、深孔鑽機10l/min,每年至少測定1次。

6.建立檢測檢驗台賬、存檔和分類整理歸檔。要將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鑿巖機最低供水量等項目的測定結果,逐月進行統計分析,並告之相關人員。

7.礦井通風安全設施要設置警示牌,各主要進風巷和迴風巷道中要建立測風站、設置測風牌。

8.堅持合理的採掘順序,各採掘工作面之間,不應採用不符合井下空氣質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塵源、所需風量、風速和温度等)職業衞生標準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溜礦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礦(巖),防止污風循環;溜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口要安裝噴霧灑水裝置或採取其他降塵措施。

9.井下機電硐室和內燃設備安裝地點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並有幹砂池。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7

為了保證危險作業場所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險作業場所人員在工作中失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該制度。

(一)本單位的危險作業人員為電工、叉車駕駛員、產品的裝卸工,生產車間的生產人員。

(二)危險場所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崗位電工、叉車駕駛員等崗位員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備一定技術等級。

(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應對單位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四)在危險作業場所作業要辦理相關的作業證件。如:壓力容器操作上崗證、電工作業上崗證、臨時用電證等,作業時並有專人負責現場看護。

(五)危險作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六)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誌牌,對於存在的隱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險作業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檢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能擅自接觸或拆除。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8

為為全面掌握csj04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及分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檢測、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為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督管理,駐地辦成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管工作。

2、駐地監理代表必須加強對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實施監管,對本標段的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富有安全監管領導責任;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實施本標段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xx)標準規定,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系體系。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針對本標段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參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駐地辦每天對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定期對危險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掌握施工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狀況和分佈情況,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5、保證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和隱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要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技術管理措施,逐級落實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責任制。

6、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根據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進行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瞭解、掌握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識。

7、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的最嚴重後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對象;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8、對各類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採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9、各級監理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運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整改措施後要限期整改完成。

10、駐地監理代表及安全監理工程師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11、駐地辦必須加強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12、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及危險作業場所檢測、監控作業。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篇9

1、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必須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着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考慮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必須有量化的驗收內容,簽字手續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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