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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通用17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通用17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

公共場所衞生檔案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通用17篇)

為了規範本單位衞生檔案的管理,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有專人(或兼職)負責,分類存放在資料盒(袋)內,隨時備查。

二、衞生部門的監督意見書、採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及本單位建立的衞生管理制度、日常檢查記錄、獎懲意見等及時歸檔。

三、檔案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市衞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2

理髮、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為加強本單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衞生管理,保證消毒質量,防止疾病傳播,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設施及藥物準備

1、消毒櫃或臭氧消毒櫃:用於理髮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櫃或含氯消毒製劑:用於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醫用戊二醛消毒藥:用搪瓷或不鏽鋼滅菌缸浸泡消毒痤瘡針、眉夾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順序:消毒前洗淨→消毒→保潔

2、消毒方法:

(1)理髮工具消毒:將理髮工具放入紫外線或臭氧消毒櫃內消毒,消毒時間為20分鐘2剪刀應打平放,雙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櫃熱力消毒,80℃蒸10分鐘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製劑浸泡15分鐘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瘡針、眉夾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鏽鋼滅菌缸內浸泡30分鐘,2%戊二醛14天更換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鐘消毒或使用一次性衞生塑料袋。

(5)美容師手部:洗淨後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鐘。

3.保潔:

(1)採用高温消毒:消毒後的工具應乾爽清潔,可直接放入保潔櫃內。

(2)採用藥物消毒:消毒後的工具應放置10至15分鐘後才放入保潔櫃內。

(3)消毒櫃兼作保潔櫃:消毒後可直接留置櫃中,但該櫃的容量應不少於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應消毒後使用。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3

布草間衞生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單位布草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並且標誌明顯。

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於正常週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布草數量與牀位數之比達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後,必須嚴格清洗,採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四、經清洗消毒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後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櫃內進行保潔。枕巾、面巾、浴巾、腳巾、牀單、被套等在保潔櫥內應分類存放,且有標記。

五、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後,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並做好布草間日常衞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八、打掃房間時,乾淨布草存放在工作車的布草專櫃內,布草專櫃需有門密閉。

九、配備專用髒棉織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明顯標識,易於清洗。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髒棉織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間內。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4

賓館、旅店業衞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備用:

1、物理消毒

紅外線消毒:將洗滌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櫃;温度保持攝氏100度,消毒時間不得少於15分鐘。

2、化學消毒 對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淨後用化學消毒(程序:除殘渣→熱鹼水浸泡洗刷→化學消毒→清水衝)

(1)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必須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生產的產品。

(2)消毒液濃度、消毒時間必須嚴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説明進行。

3、口杯、茶杯的保潔

經消毒的口杯、茶杯應有專門的保潔櫃,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複污染,並對保潔櫃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六、顧客用棉織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務機構或自備洗滌消毒間內清洗消毒。消毒後的產品要放在保潔櫃內。撤換下的顧客用棉織品要按規定的程序分類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潔物品。

七、客房內衞生間的洗漱池、浴盆應每日清洗消毒。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經營場所的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

十、經營場所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達到《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5

理髮店、美容店衞生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四、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五、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七、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八、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九、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6

游泳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嚴格按照衝身淋浴——強制浸腳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確保游泳人員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證明。

五、設置專人負責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質檢測。適時投加消毒劑,每場前檢測餘氯和水質PH值一次,並公示水質檢測結果。保證池水水質符合《游泳場所衞生標準(GB9667—1996)》的要求。餘氯在0.3—0.5mg/L之間;PH值在6.5—8.5之間。

六、要使池水淨化循環裝置及消毒設施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游泳池在開放期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強制浸腳消毒池池水每4小時更換一次,水深不小於20釐米,浸腳池水餘氯5—10mg/L.。

八、採購消毒劑時索取相關證明文件,確保使用的消毒劑符合衞生標準要求,同時氯化消毒時有防護措施,並做好消毒記錄。

九、要在顯眼處設立嚴禁性病、傳染性皮膚病、肝炎、急性結膜炎(紅眼病)等傳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標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理池水懸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衞生間清潔無異味、無積水;保持機械通風裝置等衞生設施運轉正常;並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7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與衞生培訓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與衞生培訓,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試用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衞生法規和基本衞生知識。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組織機構,定期(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衞生檢測機構進行體檢。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衞生知識培訓的檔案。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

五、對健康體檢中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公共場所衞生疾病的患者應及時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治癒後方可恢復原工作。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8

第一條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和有關衞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築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並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迴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並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乾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一)應急關閉迴風和新風的.裝置;

(二)控制空調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

(四)供風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衞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衞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後方可繼續運行。

衞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學評價規範》的規定。

第八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並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淨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三)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風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技術力量,並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衞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並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衞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三)經常性衞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四)空調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五)空調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後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二)不同送風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停用後應採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温措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後,方可運行:

(一)冷卻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風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四)風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釐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五)風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釐米大於100菌落形成單位;

(六)風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於20克;

(七)衞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運行:

(一)採用全新風方式運行的;

(二)裝有空氣淨化消毒裝置,並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行的;

(三)風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衞生學評價,並依照衞生學評價報告採取繼續停用、部分運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週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一)開放式冷卻塔;

(二)過濾網、過濾器、淨化器、風口;

(三)空氣處理機組;

(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衞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公共場所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的情況;

(三)衞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學評價規範》的情況。

第十六條衞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經檢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學評價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清洗規範》由衞生部制定併發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術語含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中用於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疾病:以空氣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

第二十條本辦法頒佈實施前已經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9

公共場所自主規範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本單位的自身管理,不斷提高本單位的衞生水平,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負責任人(經理)是本單位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自主規範管理;

二、要按照市衞生監督所印製的《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的自查項目(共有七項,分別是衞生許可證管理、衞生制度、從業人員衞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衞生設施設備管理、衞生用品採購管理、店容店貌)開展自查。

三、按照《經營單位崗位負責人自主規範管理每日(周)督查情況表》及本單位制定的衞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衞生進行檢查,分管理總經理每週督查一次,經理三天督查一次,衞生管理組長每天督查不少於一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登記責令相關人員及時整改到位並做好驗收工作。

四、不定期對衞生管理檔案的檢查,內容包括

1、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2、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3、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4、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6、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7、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8、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將按照本單位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0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創建”基本要求

一、亮證經營: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顯著位置集中懸掛有效衞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杜絕無證從事公共場所經營行為存在。a級住宿和游泳場所等量化分級等級牌應擺放在接待服務前台。

二、持證上崗: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上崗,複印件應放在經營場所服務枱備查。

三、制度上牆:在前廳或相應的區域懸掛各項衞生管理制度(前廳懸掛“五病”調離制度及衞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調離:有每年“五病”調離檢出及調離情況記錄本,詳細記錄“五病”檢出和調離情況。記錄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間要求:消毒間設有符合消毒規範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櫃等設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應標識明確;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線清晰;洗滌劑、消毒藥、消毒藥量杯(自設容器有標識及刻度)配備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牆(消毒間或消毒區域),每日填寫消毒記錄單,記錄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當天消毒的數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單位資質證明、洗消協議合同、每次接收數量和抽查記錄。

八、環境及個人衞生:保持內外環境和設備設施整潔,保持從業人員良好個人衞生狀況。

九、管理檔案:建立公共場所從業單位衞生管理檔案(各項制度、記錄本單、監督意見書、內部衞生管理檢查、衞生整改落實情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等整理入檔)。

十、室內公共場所應全面禁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識。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1

文化娛樂場所衞生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衞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着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衞生管理工作,設有衞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及時清洗消毒,並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衞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2

商場、書店衞生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地履行衞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並按時辦理

年審及複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及衞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成立衞生管理組織,設立衞生管理人員,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建立衞生資料檔案。

五、設置清潔工具洗消間(區)。每日進行濕式衞生清掃,做好樓梯扶手、購物車(籃)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衞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同時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六、加強自然通風,機械通風設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蠅、蚊、蟑螂、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並做好工作記錄。

七、場所內做好新風供應,將新風入口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換。如果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確保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八、場所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誌和禁煙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粧品、藥品的櫃枱分設在清潔的地方,農藥、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設有單獨售貨室。

十、廁所要及時清掃保潔,做到無積污、無異味。採用水衝式蹲式便器,確保良好通風。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3

一、目的:

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衞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

二、適應範圍:

公司全體幹部員工。

三、公共場所環境衞生的要求和標準: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集團內公共通道、籃球場、羽毛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衞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污垢、積水、落葉、水果皮、煙蒂等;

b、牆面無污垢、髒物,保持潔淨。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並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清潔工須每日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污垢處需要衝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週沖洗兩遍。

b、清潔工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於公共區域衞生的清掃,清潔工需在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下班前再清掃一遍,須日掃日清。

d、對於花草,清潔工要定期(每週兩次,週三、週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規定:

a、集團所有幹部員工必須將垃圾(紙屑、煙頭、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集團所有幹部員工不得在牆壁上亂塗亂畫。

c、集團所有幹部員工不得損害、折傷公司的一草一木。

d、嚴禁攜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進入公司內部。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衞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衞生。

f、對於舉報違反環境衞生管理規定者,公司為其舉報者保密並獎勵10元/人·次。

g、對於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清潔工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乾淨;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告,由人力資源中心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h、清潔工必須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所有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衞生的監督管理並要勇於值勤。

5、本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有環境衞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6、本管理規定歸屬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解釋。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彙總轉交人力資源中心,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衞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衞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衞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衞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衞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衞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5

飯館(餐廳)衞生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和衞生部《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指導和規範本單位餐飲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工作,預防急慢性傳染病發生,保障顧客和員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衞生管理制度。

一、飯館(餐廳)必須取得有效的《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並在明顯位置懸掛《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牌匾。

二、從業人員持有效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上崗。

三、成立衞生管理組織,設立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建立衞生資料檔案。

四、認真抓好和落實自主規範管理工作,各級管理人員要按自主規範管理登記簿的要求,落實對本經營單位的自查自糾,並逐級做好記錄。

五、必須設有公共物品和餐(飲)具洗消間,完善消毒保潔

設施。

六、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衞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七、枱布、椅布乾淨衞生、餐後的台桌布和餐巾做到“一桌一換一清洗一消毒”。

八、餐(飲)具清洗消毒符合衞生要求,餐(飲)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提前擺放餐桌上的餐具不超過1小時,並注意保潔。

九、設有餐(飲)具存放櫃;餐(飲)具存放櫃每天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達到無老鼠、蟑螂、蒼蠅及動物糞便,無異味

十、客用面巾、一次性衞生用品等符合相關衞生標準要求。

十一、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鏽跡、無尿垢。

十二、飯館(餐廳)要有防蚊蠅、防蟑螂、防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

十三、有廢棄物盛放容器並加蓋,數量充足。

十四、營業場所通風良好。自然通風量不足的,必須設有機械送風和通風裝置,新風進風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氣主要監測指標符合國家衞生標準

十五、有集中空調系統的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要求;分體空調應定期清洗消毒有記錄。

十六、飯館(餐廳)內禁止吸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誌。

十七、飯館(餐廳)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標準》;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衞生防護設施,定期清洗消毒水池,有記錄,持有二次供水衞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6

1. 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於以人為本,造福於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 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瞭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 衞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 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温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温。

(3) 合理佈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範措施。

(4) 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 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 對接觸塵毒、高温、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 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衞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 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採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台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彙編 篇17

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規範公共場所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依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根據規定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進貨索證、驗收、登記台帳保管工作。

2、負責公共衞生用品索證和登記台帳人員,應該掌握公共場所衞生法規和公共衞生用品衞生基本知識及感官鑑別常識。到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現場查驗供貨資質。

3、批量採購公共衞生用品時,應索取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單、衞生許可證、市場準入證件、營業證複印件。零行購買公共衞生用品時,應索取購物憑證與健康證件複印件。

4、公共衞生用品在入庫或使用前應有專人負責驗收,查看產品包裝、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限、供貨商、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登記清楚台帳。

5、公共場所經營者,要妥善保存好索取的證件資料和台帳,不得塗改、偽造。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按照《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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