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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精選29篇)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精選29篇)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衞生部20xx年9月1日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複印的管理。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精選29篇)

一、住院病歷複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我院住院病人複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複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複印病歷。

三、病歷複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複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複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複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代理人申請複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3、申請複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閲保户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閲或複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閲或複印。

五、病歷複印的內容:

六、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複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複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複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複印病歷的,須攜帶掛號證(病歷號)、身份證或户口簿等有效證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複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病人的委託書,到醫務科登記填表後去病案室辦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室去複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醫患協調辦公室聯繫,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複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複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衞生計生委20xx年11月20日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複印的管理。

一、病歷複印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複印的合法人員,其他人員無權複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二、住院病歷複印時間:分為兩類:

1、歸檔病歷:患者要報銷(出院記錄須蓋公章)及其他資料,請出院2周後到病案科複印。

2、住院病歷:住院期間只提供檢查化驗結果,病案資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科複印。

三、住院病歷必須到病案科複印,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複印病歷。

四、病歷複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委託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委託書;

5、申請複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若代辦人員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請複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或按指印委託書。其中新生兒(出生30天內)如需母親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如父親代辦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

6、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閲保户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閲或複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科進行查閲或複印。

五、病歷複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複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

七、按照規定病歷複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A4紙0.5元/張。

八:複印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00-17:00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院病歷管理工作,根據衞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對患者獲得有關病歷資料的範圍、複印資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規定:

一、下列人員和機構如有需要可申請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該患者的病歷。

三、患者出院三天後可以到病案室申請複印病歷。患者住院期間,一般不予複印病歷。如有特殊情況,如法醫鑑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須持法醫鑑定介紹信)等須經科主任及主管醫師同意、外地患者出院當天需複印病歷者經主管醫師同意並完成病歷後,由病區工作人員(或指定專人)攜帶病歷同申請人一起到病案室辦理手續、複印病歷。

四、病歷資料複印應到病案室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複製,經核對無誤後,加蓋病歷複印專用章。

五、申請複印病歷,申請人除提供出院證外還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還需提供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閲、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應按取證程序報醫務科批准。

六、醫院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明。病程記錄及其他文書不得複印。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 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閲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閲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後查閲。閲後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註頁碼。

第八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後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後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後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複印、複製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5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閲、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受理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複印或者複製。

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

第二十條 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20xx年。

第二十一條 病案的查閲、複印或者複製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6

為了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衞生部20xx年9月1日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病歷複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院病歷複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複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複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複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複印(複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病歷複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複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複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複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複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並簽名。

3、申請複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閲保户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閲或複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閲或複印。

五、病歷複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複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複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複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複印病歷的,須攜帶身份證或户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複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複印室去複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繫,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複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複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費用。

備註:申請人需提供複診號(門診號)或住院號等相關信息,以便調取病歷。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7

為了使各項財務支出有章可循,各級人員對各種開支的審批及權限心中有數,同時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並做到各項收支嚴格遵循財務制度,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費用支出的前提及審批權限

1、費用支出的前提是該費用必須是實際支出並列入預算,對未列入預算的費用,由公司總經理提出調整預算,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2、費用審批權限:一般費用20xx元以下,部門負責人審批;20xx元以上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建議,總經理審批;業務費1000元以下部門負責人審批,1000元以上總經理審批。

3、固定資產購置、員工出國考察、進修學習等費用在一萬元以上由董事會研究審批。

4、為加強預算控制,同時保證費用支出及報銷單據的合法性,公司的各種報銷單據需經財務部經理審核,並簽字。未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簽字的單據,不得報銷。

5、公司下屬各控股公司的各種費用由各單位總經理審批。

二、各種費用列支規定

1、普通辦公用品根據本公司一個月需要量購入,由經手人和驗收人簽字後報批。

2、大宗辦公用品、生產資料,必須簽訂購銷合同,方可購置。為減少資金佔用,在可能情況下力爭零庫存。

3、差旅費報銷,按<浙江華匯建築設計諮詢有限公司差旅費報銷辦法>執行。

4、計劃生育等費用,由計生員籤具意見後再報批。

5、各部門需訂報刊、雜誌,先報綜合部平衡,經總經理同意後,由綜合部統一辦理。

6、資料檔案室購置資料情報書籍,年初需列出購置預算,報技術發展部審定,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7、職工所購業務書籍,應先徵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到資料室登記,並辦理借閲手續後,方可報銷,職工離開本單位必須交還所借書籍。

8、職工因工作需要配置的低值易耗品(如計算器、繪圖儀、裝訂機等)由綜合部統一購置,在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再報批,職工離開本單位必須交還所領工具。

9、職工參加各種培訓學習班及職稱職務考試,事先應徵得所在部門及公司的同意,在成績合格後,其費用方可報銷。

10、職工按規定報銷的書報費,只能報銷業務書籍,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11、通訊費報銷按<浙江華匯建築設計諮詢有限公司通訊費用報銷辦法>執行。

12、各部門使用臨時工,每月報綜合部,由綜合部報市人事局,市就業管理局批准後再用工。各部門應嚴格控制臨時工數量,儘量節約費用。

三、各種費用報批程序:各種費用報銷需填寫<浙江華匯費用報銷單>,有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基層費用承擔部門負責人同意(證明),財務部經理審核,預算部門負責人審批(20xx元以內)或總經理審批(20xx元以上)簽字。

四、為簡化手續下列費用在正常開支範圍內無須報批,但當費用開支異常時必須向總經理彙報。

1、各種應交税金(不包括印花税、車輛使用税);

2、各月發放工資;

3、各月應交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等;

4、向金融機構辦理結算業務時發生的郵電、手續費、貸款息。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1、以上各種報銷發票,必須為國家統一發票,經營 性收款收據一律不能報銷入賬。

2、發票上抬頭必須和報銷單位一致,否則不能報銷。

3、各種開支必須符合國家財税法規,報銷時經辦人員應儘可能註明用途。

4、超過現金結算限額(1000元)的費用,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要使用現金必須由使用人提出申請,財務部經理同意後方可支付,對數額較大應提請總經理審批。

5、對各種報銷單據,財務部必須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單據,財務應要求更換。無法更換的,財務可拒絕報銷。

6、自制報銷單據,由財務部統一設計格式,做到規範、整潔。

7、報銷單據一般不得塗改,如有改動,外來發票應由對方單位加蓋公章,自制憑證應由經手人蓋章,否則不得報銷。

8、當年費用必須當年報銷,如:通訊費、核定的業務費、書報費、核定的汽車費等,當年不報銷視作自願放棄(12月份通訊費除外)。

9、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及內部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需送財務部一份,作為財務收、付款依據,對無依據的支付款項,財務部應拒絕支付。

六、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此前制訂的公司報銷制度同時廢止。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公司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統一公司的報銷程序及規定,現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辦公費

辦公費主要是指維持日常辦公工作需要而發生的辦公用品方面的支出。

⑴辦公用品由經辦人員填寫物資申購單交部門負責人籤批後報行政部,行政部審批後交財務部審批。

⑵經辦人將審批後的物資申購單交公司行政部統一購買。

⑶行政部購買人憑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簽字,並附購買辦公用品清單後報銷。

二、差旅費

差旅費開支範圍為因公出差期間的住宿費、車船費(含飛機費用,下同)、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零星雜支等費用。

⑴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表”(見附表1),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借款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

⑵員工出差返回後,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按規定的時間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⑶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①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②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台地區三種,即:

一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天津、南京、廣州及省城市;

二類區:除一類區以外的地區。

③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

職務一類區二類區港澳台地區

董事長實報實銷

總經理30020xx50

部門經理20xx50250

一般職員15080200

④出差補助:指公司員工到深圳以外地區出差,每天給予50元補貼。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8

一、對於一般性的公文處理和蓋章手續,一般應事先由村報帳會計審核把關,報村委會主任簽字批准到辦事處簽字登記後再蓋公章(如村委會主任外出不能簽字時,可委託其他兩委主要成員代簽);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着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涉及宅基地、計劃生育等重大事項的審批,由村“兩委會”研究決定後再蓋公章。

三、凡涉及集體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定經濟合同等村級重大事務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並經村兩委會同意,再經辦事處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後方可蓋章。

四、村委會公章要有專人保管。公章保管人必須做好公章使用人、使用理由、批准人、使用日期、經辦人等內容的登記備案。

五、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村委會公章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對不經批准擅自蓋章的,一旦出現問題由當事人負責,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其進行予以撤換和處理。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9

為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組織紀律觀念,提高工作效率,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經公司研究,決定啟用人臉識別考勤系統。現將有關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人臉識別考勤系統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1、管理員統一為員工設置人臉識別圖像。

2、考勤機全天開機,所有員工上、下班,都必須錄入面像考勤。

3、考勤時,將面部置於考勤機前方,對準屏幕,待語音提示“本人姓名”後,即操作成功。 考勤結束後,應立即離開考勤機,不得重複、隨意錄入面像考勤。

4、考勤機已設定管理員,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考勤機界面。

5、嚴禁惡意破壞考勤機,如發現人為損壞,由當事人雙倍賠償。

6、因停電或設備故障導致考勤機無法運行的,臨時使用簽到表。

三、考勤管理

1、由於公司崗位不同,人員上班時間不盡相同,請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 不 早退,不無故曠工。

2、考勤時間:

(1)實行上下午上班制度的員工,每日考勤三次:

上午7:30之前簽到,中午:12:40-13:00之前,下午下班後30分鐘內簽退。 無故不考勤或因其他原因未考勤且沒有及時上報的一律曠工計。

(2)實行倒班制的員工,按交接班時間進行簽到和簽退。

無故不考勤或因其他原因未考勤且沒有及時上報的一律按曠工計。

3、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罰款20元,10分鐘—30分鐘以內罰款50元。

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未滿半天的,視為曠工半天;滿半天不滿一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4、因公或特殊原因(停電、不能識別等)無法簽到者,由本人填寫考勤補登記錄單,部門負責 人簽字後,送人力資源審核、備案。

5、無人臉識別考勤的職工,一律按無效考勤處理。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0

一、宿舍住宿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

二、寢室內或寢室之間禁止私拉、亂接電源和寬帶網線。

三、宿舍內除允許使用的電腦、電視、收錄機、手機充電器、枱燈、空調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電器的行為,凡宿舍存放電磁爐、熱得快、電飯煲等器具,視為使用處理,除沒收器具外,並處以50—200元的罰款。

四、當宿舍內的燈具、插座等用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宿舍管理員,由維修人員及時修理,其他人員不得自行拆修,否則發生故障後果自負。

五、為充分併合理使用資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費,特擬訂電費收取方法如下:

1、計費方式:公司春秋兩季(3、4、5、9、10、11月)補貼電費每月60度、夏冬兩季(6、7、8、12、1、2月)補貼每月150度一個房間, 超出電費價格按當地工業用電最低費用標準收取0.8元/度;超支電費由住宿人員按住宿天數平均承擔,每月月度30日為電費結算日;

計費公式:

宿舍每天個人超支電費=本月超支總電費/宿舍全部人員住宿天數 個人當月超支電費=宿舍每天個人超支電費*本人當月入住天數

2、收取辦法:超支電費每月將在員工薪資中扣除。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1

一、處罰辦法

1.對拒絕遵守學校控煙規章的教職員工,否則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2.教職工在禁煙區內吸煙,第一次:嚴重警告,第二次:罰款10元,並在教師大會上通報批評;拒不悔改的,罰款30元,並責令其在教師大會上做書面檢討。

3.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學生,學校將視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有吸煙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對來訪人員,每一位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勸阻其不在學校吸煙,制止其不文明行為。對來訪客人,聽之任之,不加勸阻,致使其在禁煙區吸煙,相關人員將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受到處罰。

5.監督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一經發現也納入本人考核及處室考核。

6.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教工既執行上述規定外,還納入到個人年度考核中。

二、獎勵辦法

1.教職工以教研組、各處室為單位,遵守學校控煙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是評選優秀處室的條件之一。

2.對積極戒煙、恪守規定者應予於一定的物質支持和鼓勵。

①年度評選“遵守學校控煙制度積極分子”。對能遵守學校控煙制度、並有突出表現的煙民教師給予積極肯定和鼓勵。

②年度評選“優秀控煙監督員”。對能認真履行監督員職責,鼓勵和幫助吸煙教職員戒煙的監督員給予積極肯定和獎勵。

③學校專設控煙工作獎勵項目。對積極參與學校控煙工作的所有教工發放獎勵,對不積極參與控煙工作、甚至違反學校控煙、禁煙規定的教工不發放。

永州市工商職業中專

20xx年3月10日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實際需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物價水平,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差旅費借款規定

第二條 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確需出差,應持有關會議通知或申請,註明出差人數、事由、地點、預計天數,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出差。

第三條 出差人員借款須填寫《現金借款單》(一式兩聯),附主管副總經理同意出差的批件,按《西安曲江文化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財務支出管理辦法》中關於“借款程序”的規定辦理借款。

第四條 出差人員返回後,應於返回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清理借款。

第三章 差旅費報銷標準及辦法

第五條 差旅費報銷標準:

1.出差人員差旅費報銷辦法實行:住宿費限額內實報實銷,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補助按出差自然天數總額包乾。

1.1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到外地參加包食宿的會議或各種培訓班、學習班的人員不實行此辦法。

1.2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可以隨副總經理級別以上職務人員享有相同報銷規定和標準。

第六條 住宿費報銷辦法:

出差期間住宿費實行按住宿費標準憑票限額內報銷,超額部分不予報銷。

第七條 交通費報銷辦法:

1.乘坐交通工具憑票實報實銷,具體標準為:

1.1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可乘坐飛機頭等艙、火車軟卧席、輪船頭等艙。

1.2中層管理人員出差可乘坐飛機普通艙、火車硬卧席、輪船二等艙。

1.3其他人員出差可乘坐火車硬卧席、輪船三等艙。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乘坐飛機、火車軟卧席、輪船二等艙的,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主管副總經理特批後方可報銷。

2. 出差乘坐火車硬座,連續12小時或夜間(20:00—6:00)連續8小時以上,或需累計換乘12小時以上者,按硬座票價的50%給予補助。

3.出差乘坐長途汽車,報銷時需提供長途汽車票,實報實銷。夜間(20:00—6:00)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夜補助30元。

4.出差期間每人每天按市內交通費補助標準包乾使用,不需提供票據。

5.以下情況不享受市內交通費補助:

5.1公司派車出差的。

5.2參加西安市內的會議或各種培訓班的。

第八條 出差期間每人每天按伙食補助標準包乾使用,不需提供票據。

第九條 關於各種會議、培訓等差旅費報銷辦法:

1.報銷各種會議及培訓等費用時需附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的會議通知或邀請。

2.會議通知或邀請中註明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憑會議發票實報實銷,會議期外經主管副總批准出差的,按差旅費報銷辦法執行。

3.到外地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的人員,凡會議、培訓班、學習班不包食宿的,按照差旅費標準報銷住宿費、交通費和伙食補助。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差旅費報銷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3

1:預約客人需會籍顧問自行登記並引領參觀;

2:體驗券客人每天前台預約不超30人,需提前一天預約並會籍主管簽字,如發生沒有預約或超過30人需請示主管前台落實後方可進場(電話由值班會籍撥打前台員工落實);

3:前台衞生每天需打掃2-3遍,前台不允許留有水杯,零食,報刊等於工作無關的物品;

4:洽談區衞生由會籍打掃;

5:領導報刊信件及時發放,其他員工信件放指定位置,重要信件及時通知,前台遺留信件保存15日後銷燬;

6:前台不允許看書報等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包括會籍);

7:參觀客人由會籍接待,對於有卡及意向不大等客人也需有會籍帶領參觀,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不帶;

8:所待客人需帶進場地並帶出場地,如發生問題由帶領參觀者負責; 9:前台物品,停車章,保險櫃,收銀箱,備用鑰匙由前台管理,會籍不允許私自動用;

10:前台主管有權檢查前台,會籍等的紀律,服裝,禮貌禮儀等規定的規章制度;

11:前台不允許玩電腦,手機。

12:會籍個人物品,資料不得留放前台,並保持前台工作台衞生; 13:前台無銷售人員值班2分鐘視為空崗,一班帶訪客用餐時間出現空崗將處罰二班。

14:值班人員需注意儀容儀表,言行舉止,不得打鬧説笑。 15:值班人員吃飯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嚴格遵守公司制度。 16:前台人員領用物品要及時,不得出現缺少或沒有的情況出現。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4

一、廠服管理目的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眾形象,進一步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工作時間着裝及儀表要求

1、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着裝,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時間須注意儀容儀表,穿着整潔、得體、大方。

3、廠服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脱線現象。

4、工作時間必須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廠牌。

三、廠服的使用及發放

1、辦理正式入職手續的員工,一週後由主管到行政部領取當季廠服。

2、廠服配發期間為兩年,自配發日算起,如遇到工作原因發生意外損壞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換髮時,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寫明情況,經人事部核實後,准予提前換髮。廠服配發到期不能繼續使用的,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經人事部核實後換髮。換髮時交舊。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廠服丟失、失竊或未到期破損,須按要求提前換髮,由本人補繳相應的費用(批發價)。

4、員工離職時,按以下相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從離職當月工資內扣除):

(1)入職未滿半年離職者,收取廠服成本的100%費用;

(2)入職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離職者,收取廠服成本的50%費用。

(3)入職一年以上離職者,免收廠服費用。

四、廠服穿着要求

(1)桔紅夏服:在車間裏上班的人員穿着。穿着時所有衣釦、衣袋扣、帶扣扣上,保持整潔,不得污髒損壞。允許在天氣較熱時解開最上方一個衣釦。不得卷褲腿。

(2)黑色冬服:在車間或辦公室裏上班的人員穿着,要求穿着時拉鍊要拉上,允許最上方釦子不扣,拉鍊必須拉至與NDC水平位置以上,下方釦子必須扣上。褲子穿着整齊,內衣扎入褲內,不得外露於上衣下襬之外。保持整潔。

(3)淺紅短袖:辦公室人員穿着。穿着時允許最上方釦子不扣,其它釦子扣上,上衣下襬必須扎入褲內,褲子允許穿着暗色便褲。保持整潔,不得污髒。

(4)女空姐夏服:辦公室女同事穿着。要求整齊、清潔、挺括、大方。不得着便褲、便裙。

(5)西裝:要求整齊、清潔、挺括、大方。平時允許不扎領帶,不扣上衣釦,但衣袋蓋要蓋上,保持上衣平整、褲線筆挺,衣褲不起皺,內衣扎入褲內,不得外露於上衣下襬之外。

(6)鞋子:要求穿着勞保鞋或黑色或棕色皮鞋,鞋帶繫緊。

(7)客服人員工服:(未發放之前按以上要求執行)

(8)辦公室人員星期六允許着便裝。但男士嚴禁穿短褲,女士嚴禁穿超短裙,高腰、低領衣服。

(9)5-10月份着夏服,10-5月份着冬服。季節交換時,如5月份、10月份允許自選夏服或冬服,但不得冬夏裝混穿(如上身着夏裝,下身着冬裝)。

五、處罰措施

(1)下列情形未按要求穿着廠服的,處罰10-20元/次。

1、上班時間着便衣的;

2、上班時間冬夏裝混穿的(如上身着夏裝,下身着冬裝);

3、上班時間廠服、便服混穿的(如上身着廠服,下身着便裝);

4、擅自改變廠服的式樣的;

5、隨意丟棄廠服,影響公司形象的;

6、在廠服上亂寫亂畫或印染其它圖案的。

7、其它嚴重違反穿着規定的情形。

(2)下列情形未按要求穿着廠服的,處罰5-10元/次。

1、衣釦不按規定扣上的;

2、上班時間捲袖、褲腿的;

3、衣領不整或較髒的;

4、內衣不按規定扎入褲內外露於上衣下襬的;

5、廠服較髒或有異味的;

6、廠服有損不及時修補的。

7、將衣服放在肩上或披在身上的。

8、穿拖鞋、布鞋、涼鞋上班或參加早會的。

9、鞋帶鬆了,未及時繫上的。

10、其它違反穿着規定的情形。

六、遵守注意事項

1、員工臨時穿着廠服在公司外或進出公司門口更要注意維護公司形象,保持衣着整潔;

2、員工對配發的廠服有保管、修補的責任;

3、應儘量減少廠服在非工作時間的損耗;

4、員工不得擅自改變廠服的式樣;

5、員工不得擅自轉借廠服;

6、廠服應保持整潔,如有污損,員工應自費進行清洗或修補;

7、行政部負責對以上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按規定着裝者,每發現1次予以扣款處罰,並計入當月績效考核;

8、班組長和主管有指導與監督員工穿用廠服的責任。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5

1 目的

進一步加強各項管理措施的落實,促進員工遵章守紀,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正常有序進行。

2 範圍

明確值班管理職責,規範值班程序,適用於公司各級值班人員。 3 職責

3.1公司值班領導負責夜間各級值班人員的管理工作及考核。

3.2根據各級工作職責範圍,做好夜間生產管理,行使生產調度職能,負責夜間生產的組織、落實,負責生產、設備故障的組織、搶修和對外工作聯絡。

3.3負責生產、設備、質量、安全等事故的指揮、組織、處置,並逐級上報。期間有權調度公司人力、物力等資源。

3.4加強夜間巡查,全面掌握生產運行狀況,督促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規程和勞動紀律,糾正違章違紀並進行考核。

3.5對值班過程發現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要及時組織處理,暫時不能處理的做好防範和監控,確保安全生產。

3.6與崗位員工交流、溝通,瞭解員工的思想動向,宣傳公司文化及經營理念。

3.7調度會上通報值班期間出現的各類問題。

4 值班體系

4.1公司級值班領導一名。

4.2部(工段)級值班人員一名。

4.3電儀維修、機械維修工員各二名。

4.4高壓電力運行工一名。

4.5物資供應及倉庫值班各一名。

5 值班時間:

當天白班下班至次日8:00。

6 值班巡檢頻次

6.1公司級:白班下班—23:00;凌晨1:00—4:00;凌晨4:00—7:00;在生產系統範圍內各巡檢一次。

6.2部、工段值班:每運行班全面巡檢至少兩次以上;主控室、丙酮貯槽區等重點區域、部位,每運行班至少進行一次專項安全巡檢。

6.3機械、電儀維修工:生產系統範圍內每運行班至少巡檢二次以上。

6.4高壓運行工:生產系統範圍內,每運行班至少巡檢二次以上。 7 管理人員值班規定

7.1 值班巡檢應持“巡檢卡”逐崗巡查,並由崗位操作工在值班巡檢卡上簽名確認。

7.2發生生產異常情況,視具體情況該上報應迅速上報有關領導。

7.3做好值班日誌的填寫,並將值班情況彙報至單位主要負責人。

7.4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值班的,由單位負責人安排其他人員代替。

7.5值班期間禁止離開廠區,因故需離開必須經公司值班領導批准。 8 維修人員值班規定

8.1電、儀、機械維修人員,做好巡檢發現問題的記錄和處置記錄。

8.2每晚10:00前值班人員在生產現場或維修室,10:00後可到宿舍休息。

8.3電儀、設備出現故障,由值班長負責通知相關維修人員,維修工10分鐘內必須到達檢修現場。

8.4高壓運行值班人員做好職責範圍內巡檢、保障、服務工作。

8.5物資供應和倉庫人員夜間值班,隨時做好物資供應或領用準備。 9 考核

9.1未盡值班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受到影響,給予50—200元處罰。

9.2未按值班規定要求,給予10—50元處罰。

10 本制度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考核,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6

一、為什麼考勤

考勤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等待遇的重要依據,各級領導及員工都必須給予重視本超市考勤管理由店長統一考核。

二、事假

1、遇事必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應事先請假,遇特殊情況可用電話方式請假,假後必須補寫假條。

2、職工請假期限3天由店長審批,4天以上(含4天) 由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三、病假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不能上班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超過2天必須出具正規醫院病歷證明,病假期間不發工資。

四、考勤人員範圍

凡在超市上班者,以及由本超市發放工資、獎金的所有人員實行考勤(總經理、店長、採購人員免於考勤)

五、籤卡

1、上下班必須籤卡,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處理。

2、凡無假條又未籤卡的,工作日均計為曠工。

3、所有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籤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籤卡,違反此條規定者,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工資。

六、遲到、早退、曠工

1、上班時間開始後3分鐘至15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15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一天論處;提前1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15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超過30分鐘按曠工一天論處。

2、上班時間離崗15分鐘以上未説明去向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3、籤卡後一律不得外出辦理私事,外出必須要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4、員工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按曠工一天論處。

5、員工無故曠工一天者,扣發3天工資;每月累計曠工達3天者予以除名。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7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集體户口管理,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公司集體户口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三條、 集體户口管理:

1、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集體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認真履行遷入、遷出、借用等登記制度。

2、 遷入: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遷入員工户口的相關手續,户口卡建立後,交專人管理。

3、 遷出:

(1)、員工因個人原因需將户口遷出集體户的,人力資源部予以確認並由專人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2)、員工調離威爾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接到通知後,由專人辦理遷出手續並做好登記。

(3)、在職員工已結婚或購買住户者,具備遷出條件的請在具備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遷出手續。

4、 借用:

員工因工作或個人原因借用集體户口卡片的,必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借用登記,註明借用時間及歸還時間、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後,方可借用。

5、 任何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户口證件。

第四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8

為規範廠區停車秩序,保障廠區交通順暢,辦公環境秩序井然,確保員工車輛安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進入廠區的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指定停車區域停放;

2、嚴禁車內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廠區;

3、任何車輛嚴禁佔用、堵塞廠區內,辦公樓前的主幹道;

4、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鳴號;

5、嚴禁在廠區內試剎車,學習駕駛車輛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自負;

6、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界限內,並且不佔用相鄰車位;

7、機動車停放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的車輛安全,鎖好車門,貴重物品帶離;

8、因個人原因在停放車輛時對公物造成損壞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9、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必須整齊停放在西側停車棚,不得亂停亂放; 10、

11、 任何車輛的車主不得隨意丟棄車內垃圾、雜物; 門衞有權勸阻、制止亂停亂放行為,並上報辦公室對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12、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由辦公室下發罰單,當事人簽字後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19

為了加強員工宿舍合理用電及空調管理,確保員工宿舍用電及員工人身安全,同時更好的為員工提供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現將員工宿舍用電及空調使用作以下規定:

1. 公司每月每個宿舍提供底電300度(本公司在職住宿員工),超過部分按公司用電價進行平攤(由宿舍所住人員共同承擔),當月用電不超標不補不扣,以每月電錶讀數為準。

2. 每個宿舍各安裝一塊電錶,每月25日由辦公室、生產部、各宿舍員工聯合進行讀表、登記,各宿舍用電量報財務部,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3. 宿舍不得私自亂拉電源,否則罰款200元。

4. 空調使用實行“宿舍負責制”,本宿舍人員人人有責任愛護空調設備,任何人不得隨意開啟空調外殼,不得私自拆裝空調及電源開關,避免人為損壞;每發現一次將對個人進行罰款50元。

5. 在使用空調期間,要將宿舍的門窗關閉,以確保空調的使用效果,雷雨天氣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人員離開房間應及時關閉空調和電源,堅決杜絕開窗使用空調現象。

6. 空調開放使用期間,宿舍空調搖控器由各宿舍自行保管,自行負責空調的開啟和關閉,在空調停用季節,搖控器交給辦公室統一保管。

7. 公司將不定期檢查空調的使用情況,若發現有違規使用或損壞現象,造成空調及搖控器損壞的,產生經濟損失的將有損壞人進行賠償,找不到損壞人時,將有本宿舍人員共同承擔。

8.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望自覺遵守。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0

一、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衞生習慣,保持休息室內外環境衞生清潔,每天中午及晚上吃完的剩菜、飯自覺打掃收拾乾淨。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等。

二、自覺愛護公物,不在休息室內外牆壁上亂張貼字畫,塗寫刻劃,室內鍥釘及粘接掛鈎,休息室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儲物櫃、鐵皮櫃、桌子、椅子、微波爐等,員工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維修費或賠償,並視情節嚴重給予處罰。室內線路、設施不得隨便移動、拆卸。如發現有設備設施損壞時,應第一時間通知一樓樓面管理人員或報總枱做登記。

三、自覺將自己的物品按規定存放在自己的儲物櫃裏,嚴禁亂放。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違禁品嚴禁攜帶入休息室內。

五、保持休息室內安靜,不得大聲喧譁,同事之間應和睦相處,不得在休息室內爭吵、打架、酗酒、打牌。

六、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儘量不要放在休息室內,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後果自負。任何人在未經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動用他人物品。

七、非休息時間段由一樓樓面商管將休息室關閉。

八、一樓保潔員必須在每日兩次用餐時間結束後將休息室衞生打掃乾淨。

九、本制度適用於商場內所有員工及租賃户,望全體人員自覺遵守。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1

為規範我係課堂考勤管理,配合學院學辦工作安排,加強我係各班級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學習能力,優化班級“六率”,我係立足於當前學院現狀,結合學辦的學生管理思路,現制定《石河子大學醫學院麻醉影像系考勤管理實施方案》。

第一部分 建立班級考勤管理小組

各班級成立課堂考勤管理小組,由班長及學習委員擔任正副組長,成員由班級團支部書記,班長助理,組織委員,心理委員組成。

考勤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

1、主要負責課堂考勤記錄,內容包括遲到、缺課、早退現象;

2、小組組長負責做好請假同學記錄;

3、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每天隨機安排小組成員做好考勤記錄;

4、每兩週考勤管理小組彙總一次考勤記錄表;

5、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每兩週向輔導員上報近期考勤情況;

第二部分 班級考勤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一、班級考勤管理要求

1、考勤管理小組應認真負責記錄班級考勤情況,做到公開、公正,不得徇私包庇;

2、考勤小組組長應嚴格安排及監督班級考勤工作;

3、班級學生嚴格遵守班級考勤制度;

4、班級學生均有權向班長或老師舉報考勤管理小組不負責或徇私包庇現象;

5、班級學生可針對班級考勤方法提出建議或意見,考勤管理小組應不斷完善班級考勤管理方法;

二、班級課堂考勤管理

1、考勤小組於課前3分鐘點名查考勤;

2、考勤小組負責監督並記錄上課遲到、早退現象;

3、上課遲到10分鐘以上者視為缺課,下課鈴響前不得隨意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須向任課老師説明;

4、請假學生應課前向考勤員登記有效,否則視為缺課;

5、考勤小組課間或課後及時向任課老師反應課堂考勤情況;

6、實驗課或醫院見習課若分批上課,由班長根據實際情況指定考勤小組成員查考勤,課後由班長彙總;

7、學習委員認真填寫《上課考勤記錄手冊》,並定期向教務處上交;

8、班長應及時向近期有缺課情況的學生做思想教育工作;

三、請假制度

1、班級學生請假必須有輔導員或學院籤批假條,考勤員做好記錄;

2、請事假或病假者應提前向班長説明,經輔導員及學院學辦、團委批示假條後再將請假條交考勤員登記;

3、因病請假應有醫院證明,請病假三天以內者由輔導員審核批准,三天以上者須向學院領導請示批准;

4、除節假日外,一般不准許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假三天以內者須由輔導員批示假條,三天以上者由輔導員審核,再經院領導批示假條,每學期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三週;

5、補假須知:必須事前告知輔導員,不得事後告知。補得假條需當日上交於考勤員,逾時不候,按缺課處理;

6、請假期滿,學生必須向班長或輔導員銷假;

7、請假期滿,如需續假,應提前向輔導員請示,其程序與請假程序相同;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2

一、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班表擔任值班不得擅自調班或離崗。

二、交班人員應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

三、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變電所,詳細瞭解變電所運行情況。

四、交接班必須做到“五清三交接”,即:五清:看清、講清、問清、查清、點清。三交接:圖板交接、現場交接、實物交接。

五、在交接班時間內,一般不可辦理工作票的許可或終結手續和一般倒閘操作。

六、交接班的內容一律以所填寫的交接班記錄和現場交接清楚為準,當遇應交待的事項由交班者負責,凡沒有接清楚的事項,由接班者負責,雙方都未履行交接手續內容,雙方都應負責。

七、下列情況不得進行交接班。

1、 飲酒後的接班人員。

2、 事故處理或正在進行的重要倒閘操作。

3、 接班人尚未到齊之前。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3

一、證件種類

1公司資質證件:包括且不限於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法人代表證、註冊建造師證、企業審計報告、合同業績等相關證件原件、複印件及電子版掃描件,以下通稱資質證件。

二、證件保管

1 企業證件由經營部部統一管理,資質證件的年度檢審、變更、換證等事務,由經營部負責及時辦理。經營部必須建立企業證件登記台帳。記載證件名稱、數量、批准時間、批准部門、證書經營範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

2 嚴禁任何人擅自拷貝資質證件電子版、複印資質證件,更不得塗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資質證件,違反上述規定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三、證件使用

1 建立企業證書借用使用登記表。

2 資質證書外出參加經營活動時,經營部須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並須隨時隨身攜帶公司資質證件,因工作需要確有不便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後借出。

3 內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標經營活動中需使用資質證件的,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後,由經營部安排專人負責辦理。 使用流程:申請使用-領導授權-專人負責。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個人要求與我公司合作使用資質證件進行投標經營活動的,由其公司或個人聯絡本公司一名擔保人,請示公司主要領導並得到授權後,填寫《公司證件使用登記表》

後,由經營部安排專人負責辦理。 使用流程:申請使用-聯絡擔保-領導授權-使用登記-專人負責。

5 經營活動中出具的資質證件複印件上,須寫明“僅供工程投標活動使用”等相關信息;經營活動中攜帶印鑑的,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紙頁上加蓋。

6 經營部使用的計算機上須設置密碼,以防止泄露資料。無論任何理由,不得將資質證件電子掃描件等相關資料上傳網絡或拷貝給任何公司及個人。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4

為推進我校無煙學校創建工作,保護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創造一個優美、潔淨、舒適、文明的校園環境,根據《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控煙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學校特制定如下控煙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學校控煙領導小組

組長:李華

副組長:賀道標、劉彥宏、胡先林、彭銀斌、朱翔、汪紅星

成員:付永勝、何丙華、劉想新、郭志斌、張惠芳、李進明、

張永、肖作強、李進軍

學校控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教處,由付永勝同

志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控煙工作有關規定

1、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吸煙的危害,教育引導全體師生珍愛健康、拒絕煙草。

2、學校的教室、實訓樓、會議室、教師辦公室、學生宿舍等一切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做到不敬煙、不勸煙,客人遞煙應婉言謝絕。

3、各科室和教研組負責人負責本辦公室的禁煙工作,做到室內無抽煙者、地面無煙蒂和煙灰。

4、對於本校師生及來訪人員吸煙現象,每位師生都有義務和責任上前阻止,制止其不文明行為,並及時向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反映。

5、學校大門口設立“創建無煙學校”標誌,教學樓、實訓室、會議室、圖書室、教師辦公室等公共場所張貼禁煙標誌,並禁止擺放煙具。

6、學校相關科室控煙職責分工如下:

政教處負責我校學生的具體控煙工作,總務處負責宿舍樓內的控煙工作及禁煙標誌牌的安裝,校團委負責學生控煙的宣傳教育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辦公樓和門衞室的控煙工作,並適時組織進行控煙知識講座。

三、控煙工作獎懲辦法

1、在學校公共場所吸煙者一旦被發現,將進行勸阻和教育。發現第一次吸煙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進行通報批評,第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扣款20元。

2、經常在學校公共場所吸煙教育無效者,取消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在年終考核時予以降低考核格次。

3、對徹底戒煙或控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科室,學校將適時表彰獎勵。

四、控煙工作的巡視、檢查和監督

1、學校控煙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不定期對校園控煙工作進行巡視。

2、各黨支部書記組織本支部黨員,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樓等公共場所進行控煙檢查(教學支部負責單月檢查,學生支部負責雙月檢查,行政支部不定期抽查)。

3、學校黨總支辦公室設立控煙監督員,對行政樓等公共場所吸煙現象進行監督。

五、其它事項

1、本制度從20xx年11月起實施;

2、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在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5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地來京人員户籍管理,保障外地來京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本市常住户口,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京暫住的人員(以下簡稱外地來京人員)。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外地來京人員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來京人員較多的地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户籍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

《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對未取得《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暫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户籍管理對外地來京人員規模進行控制。對外地來京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的疏導措施,使暫住在該地區的外地來京人員的數量,不超過外地來京人員所佔當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必須在3日內按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一)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户內的人員,由户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外地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育齡婦女應當提交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一)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或者無固定住所的人員;

(二)育齡婦女無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的;

(三)乞討、街頭賣藝人員;

(四)從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五)無照行醫人員;

(六)製作、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倒賣各種票證、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員;

(七)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

已辦理《暫住證》的人員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條 對各項證件和證明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0日內核發《暫住證》。

對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暫住證》上註明系來京務工經商。《暫住證》上未予註明的,勞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1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二條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規定重新補辦。

第十五條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六條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暫住證》變更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七條 僱用、留宿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外地來京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

(二)帶領或者督促外地來京人員及時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京時註銷暫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報暫住登記、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四)

(五)按規定向公安派出所報告外地來京人員變動情況;

(六)發現外地來京人員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外地來京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或者變更登記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來京人員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偽造、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向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五)對招用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人員或者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港、澳、合同胞和華僑來京暫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規定》和《市公安局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暫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規定〉的細則》同時廢止。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6

為了加強公司食堂的統籌管理做好後勤服務工作,保證工作人員就餐質量,根據公司作息時間規定並結合工作人員工作實際情況需要,公司食堂的就餐時間規定如下:

早餐:07:50——08:20

午餐:11:50——13:00

晚餐:18:00——19:20

提醒:

1、(為了提高工作人員工作效率廚房在職工作人員必須在每餐前5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提前安排好飯菜,以免耽誤工作,特殊情況除外。)

2、(為了準守公司作息時間規定用餐人員在崗期間必須按時用餐,超出用餐時間概不等候,在外或特殊情況除外。) 3、(為了給全體工作人員創造健康、安靜、衞生的用餐環境,廚房工作人員一定要搞好廚房及餐廳衞生,其他在崗工作人員也需幫助廚房工作人員一起搞好我們的食堂衞生。) 以上管理規定望各位工作人員嚴格準守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7

公司數據備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1 目的

為規範公司數據備份及管理工作,合理存儲歷史數據及保證數據的安全性,防止因硬件故障、意外斷電、病毒等因素造成數據的丟失,保障公司正常的數據和技術資料的儲備,物制訂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各部門有電腦使用權限的員工

第二章 備份制度和要求

2.1 根據公司情況備份的數據分為一般數據和重要數據兩種: 一般數據主要指:個人或部門的各種信息及辦公文檔、電子郵件、人事檔案、考勤管理、監控數據等;

重要數據主要包括:財務數據、服務器數據等;

2.2 各部門各崗位人員把電腦內的不可外泄的數據進行加密,設置10位以上的密碼,密碼3個月要進行更換;

2.3 除臨時的文件外,其他文件要用文件夾的形式分類存放,即先建立好文件夾,然後把相應的文件放到不同的文件夾中;

2.4 網絡管理員將在服務器上為每個有電腦的員工建立文件夾,並分配用户名和密碼(每人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碼),員工在自己電腦上通過網絡,輸入自己用户名和密碼即可看到屬於自己的文件夾,打開此文件夾後把自己電腦內整理出的文件夾全部拷貝到此文件中,拷貝的週期是每週至少一次;

2.5 各部門負責人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如發現不及時上傳資料、故意隱瞞資料等,將進行嚴肅處理;

2.6 網絡管理員會抽查員工備份數據的日期,如發現一週以上未上傳數據將進行警告,一個月未上傳數據的將進行問責; 網絡管理員把員工上傳的數據進行備份,備份到另外介質,如硬盤、移動硬盤、光盤等;

2.7 系統工程師負責ERP、OA數據的每日備份,備份數據的副本會保存到安全介質中;

附則: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信息部。如有未盡事宜,報請公司總經理後執行。

根據公司要求:

所有員工電腦內重要的文件都要進行備份,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8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為了維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公司勞動紀律,力求做到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特制定以下規定: 員工上下班考勤實行指紋打卡制,以考勤機打出時間為準,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二次。不按規定打卡者均按曠工處理;上下班因公或特殊原因未能打卡者,應於次日由本人填寫“公勤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行政副總審批後方可按出勤或視為不遲到或不早退處理。

一、作息時間

員工每週工作時間為六天。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30 夏季(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二、管理規定

1、打卡規定:公司員工考勤實行上、下班指紋打卡制度,每日打卡四次,即每天上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一次,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全體員工從董事長以下,全部按時自覺打卡,嚴禁不打卡和代打卡現象。

2、打卡時間:每天上班前30分鐘內,下班後30分鐘內的打卡視為有效打卡。超出30分鐘的打卡為無效打卡。 每日工作時間開始30分鐘後到崗及每日工作時間結束前30分鐘以上離崗者視為曠工半日。

3、員工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方為有效。在沒有確認打卡有效情況下放棄打卡或因疏忽忘記打卡、無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1)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2)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3)上下班都不打卡的;均按照曠工處理。

4、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行政部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本班次內向行政部辦理缺勤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不主動向行政部打招呼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核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遲到早退或曠工責任由本人承擔。員工因個人失誤,在非打卡時間打卡或打卡次數不夠、操作不當,導致考勤機錯誤記錄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遇停電或考勤機發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時,行政部負責人工考勤和在本月《員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中登記,統一辦理缺勤核銷手續。行政部專人負責整理員工考勤情況並做好記錄。

5、員工因公短時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則上要求員工須先到人事部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因公外出未能按時打卡的,應於當天由本人填寫“出勤單”,註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時間,經部門經理 ﹑行政副總審批後,方可按出勤處理,即視為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出勤單應在出勤發生一日內送交行政部。

6、員工因公長時間出差或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應由本人於當月考勤期內(1-30日)持部門負責人和行政副總籤批的《員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向行政部辦理缺勤核銷登記。未及時辦理核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7、經調查核實,工作人員確因疏忽忘記打卡的,經部門負責人﹑行政副總審批後以《員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辦理更正。

8、有關請假規定:

(1)請假批准權限:

1).請假半天以內者,部門經理批准同意後,方可休假。

2).請假2天(含)以內者,報請公司行政副總批准同意後,方可休假。

3).請假2天以上, 報請公司總經理批准。

4).各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請假,報請總經理批准。

(2)員工因事或因病請假,均應提前向其上級領導提出申請,並填寫“請假單”,待安排

好替崗人員,並按權限得到批准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如因工作需要或請假理由不充分時,主管領導可以不批或少批請假天數,不服從審批擅自不到崗或延長休假者,按曠工處理。如遇突發情況不能提前請假者,應於當日上班時間半個小時內,迅速用電話向其上級領導説明情況,經同意後方可生效,上班後再補辦請假手續。

(3)請假批准後,請假單一律當日由本人送行政部留存。上班後必須立即到行政部銷假。如行政部崗位抽查發現員工不在工作崗位,又沒有請假單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4) 請假期間扣發日平均工資;沒有正當理由,當月請假累計超過七天者予以解聘。

9、工作人員在休息日、工作時間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不計考勤。經單位統一安排,工作人員在節假日加班,執行正常作息時間,公司承諾兑現加班工資的,應按規定打卡,並以打卡記錄兑現加班費。沒有打卡記錄的,不予兑現加班費。加班期間的工作內容.工作範圍.工作量應經分管副總核准後才認可為加班。

10、處罰規定:遲到、早退一次扣績效考核工資10元。曠工半天扣一天日工資,曠工半天以上扣發三倍日平均工資,並給警告處分;當月累計曠工二天以上扣發全月工資,並給予記過處分;當月累計曠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達七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勞動關係。凡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律沒有年終獎。

三、管理部門

本考勤制度由行政部制定並監督實施,解釋權歸行政部,考勤結果作為兑現工資和績效考核工資.員工考核、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

四 本考勤制度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漢中錦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關於病歷複印管理規定 篇29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公務用車的配備和使用管理,控制公務車費用的支出,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確保行車安全,更好地為生產經營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車是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屬單位公務使用的各種小轎車、麪包車、吉普車、客貨兩用車。輔助生產用車(含通勤車、因業務關係外借車輛、營銷用車、生產經營駐外單位用車、救援、採購運輸等車輛)不在此範圍。

第三條 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公務車配備標準的擬定、選型購置的指導和公司內部調劑調撥;負責總部公務車維修審核。

第四條 公務車採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車單位申請

二、主管部門提出意見

三、集團公司批准

四、選擇車型

五、車輛購置

六、手續辦理

七、車輛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圖如下:

第五條 公務車配備標準

一、上年度綜合利潤指標完成在100萬元以下的單位,且已完成利潤計劃,可配備公務車一至兩部,標準為15萬元以下轎車一部,11萬元以下轎車一部。(購車價值均含車輛購置税,下同)

二、上年度綜合利潤指標完成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單位,可配備公務車兩部,標準為價值18萬元以下轎車一部,價值13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三、上年度綜合利潤指標完成15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二至三部,標準為價值18萬元以下轎車一部,價值13萬元以下轎車一至兩部。

四、綜合利潤指標完成3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三部,標準為20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15萬元以下轎車兩部。

五、綜合利潤指標完成5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三部,標準為25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17萬元以下轎車兩部。

六、綜合利潤指標完成1000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四部,標準為30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18萬元以下轎車三部。

七、綜合利潤指標完成20xx萬元以上單位,可配備公務車四部,標準為40萬元以下轎車一部, 20萬元以下轎車三部。

八、邯鄲站可配備二部公務車(配備標準同前),各縣汽車站和直屬單位原則上不配車,如確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和分管本單位業務工作的副總裁同意後,提交總裁辦公會批准。已實行站司合一的汽車站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請,按本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車輛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下列情況公務車購置另行辦理。

一、虧損單位和吃經費補貼單位不準購置新車,確因工作需要,經集團公司批准,由集團公司內部有償調撥。

二、由於業務的特殊性,階段性產生較大利潤的單位,公務車配備不參照第五條標準,購車須經集團公司研究批准。

三、因業務關係需要外借車輛的,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經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考察確需的,由業務主管副總裁簽署意見,提請總裁辦公會決定。

第七條 公務車購置、更新,所選車型優先在集團公司所屬汽貿公司銷售的車型中選購。

第八條 輔助生產性用車的配備不在配備標準範圍。如確實需要,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並納入考核。

第九條 所有經集團公司批准購買的公務車輛必須及時到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和監事會辦公室登記備案,年終按各單位計劃內實有公務車數由審計部進行考核。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超標準配備公務車的單位,由集團公司統一內部調劑使用。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各單位不得超標準配備公務車,否則除對超標的公務車進行沒收外,還要對車屬單位的主要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在用公務車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6年足額提取折舊標準執行。未足額提取折舊或使用年限未達到6年,原則上不準更新。

第十二條 購置新車(含二手車)必須以單位名義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行駛證牌照。本規定實施前購置的車輛,凡沒有以單位名義註冊登記的,必須予以更正,否則按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新購車(含二手車)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正式登記後,必須將原始單據列入單位固定資產帳,並按公司規定提取折舊。

第十四條 公務車修理由駕駛員提出,須經單位車輛技術管理部門鑑定同意,填寫公務車派修單,到指定廠家修理。修理費用需經車輛技術管理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批准,方準到財務報銷。總部車輛的維修費用1000元以內的,由安全技術部部長審核,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技術部部長審核,辦公室主管副主任簽署意見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費用標準

公務車費用按車型實行年度綜合定額指標管理,分季度(月)實施,年終考核。定額費用包括:(1)燃潤油費;(2)維修保養費;(3)年度檢審費等。

一、年綜合費用定額:(生產經營單位參照執行)

二、各單位要建立專項公務車費用管理台帳,分季(月)

製作卡片,建立審批制度,嚴格掌握不準超支。年終由集團公司審計部進行審計,實行超支罰款(超多少罰多少)。

三、集團公司安全技術部建立總部公務車費用台帳和全司公務車費用信息庫,按月記入單車費用信息,發現問題,及時報請領導處理。

第十六條 公務車使用管理

一、車輛使用範圍

1、領導工作用車。

2、來賓及主要業務關係人員的接送。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他人員:

(1)因公出入攜帶大額現金或貴重物品的;

(2)處理突發事件、重大事故或緊急任務需到現場的;

(3)工傷及工作期間危重病號的搶救;

(4)外出公務或特殊情況的用車;

(5)經領導批准的其他需用公務車的行為;

公務車的使用應本着工作優先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

二、公務車駕駛員管理

1、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嚴守交通法規,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嚴守出車紀律,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自動用車輛。執行出車任務時,不得超越時限和運行範圍;

3、愛護車輛、裝備,增強責任心,對車輛勤於維護保養,使車輛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4、出車執勤,要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出車及工作期間嚴禁喝酒,嚴禁超速超員、強超強會。嚴禁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和非因公動用車輛,否則發生意外一切損失後果自負。

三、公務車停放(包括外出執行公務期間)必須停放在有專人看管的正規停車場點;夜間有車庫的應放入車庫,嚴防發生車輛被盜及火災、損失等情況,否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總部實行車輛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公務車管理辦法。各單位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單位車輛使用辦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公務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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