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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病、事假管理規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規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規定

為規範企業勞動紀律,深化公司生產管理,加強公司職工的自律,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要求,對公司職工請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規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規定

A、 病假規定

1. 職工請病假,必須持醫院開具的病假條。病假條上必須有醫院方蓋的印章。必須持有醫院的病歷,病歷上必須有主治大夫的簽名、病情的種類,治療的手段、所用藥品名稱及開病假條的確診事由、時間等。

2. 職工請病假,必須向所在部門主管請假,得到主管認可同意,再填寫一張公司內部請假條,主管簽字,方可有效。

3. 職工請病假,必須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門説明,以利部門工作安排,如當天請病假,須出具急診説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4. 班組長沒有批假權,部門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權,2天(包括2天)以上需由副總批准、總經理批准。

5. 職工按手續休病假,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手續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曠工處理,

6. 部門主管不按規定同意職工休病假,或惡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罰部門主管每次500元,罰當事人每日200元。

7. 職工請病假,不得弄虛作假,小病大養、無病裝病,一經發現,堅決除名。

8. 職工休病假期間,住廠職工外出必須到公司人勞辦請假,説明外出事由、時間。不得在休病假期間違規、違法,不得做有損於公司聲譽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經公司發現堅決除名,違法亂章者,責任自負。

9. 職工因公負傷,按國家規定,協商解決。

10.職工違規造成自體傷害,原則上應自體承擔相關費用,及生產損失。

11.主管部門每月考勤連同職工病假條一同上報公司人勞辦,人勞辦按本規定結算上報公司財務部執行,公司內部假條由各主管部門保留存檔。

B、 事假規定

1. 職工請事假,必須填寫公司內部請假條,並按假條內容説明請假事由,部門主管簽字,方可有效。

2. 職工請事假,原則上最多不能超過2天,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或需續假,必須通過電話或其它通訊方式告知部門主管,並得到同意後方能生效,過後必須補辦手續。

3. 職工請事假,必須提前一天説明,當天請假者,原則上不予批准,生產忙時或暫時突擊性工作,無特殊情況,決不許請假。

4. 班組長沒有批假權,部門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權,2天(包括2天)以上,需經公司副總批准,5天以上需總經理批准。

5. 未經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月曠工超過3天,年曠工超過10天者,經確認無誤後,予以除名。

6. 曠工1天,扣除日資2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費10元;

曠工2天,扣除日資4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費20元;

曠工3天,開除,住公司者扣除當月曠工天數×每日管理費用30元。

7. 部門主管不按規定手續同意職工休假,或惡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罰部門主管每次500元,罰當事人每日200元。

8. 職工在休事假期間,不得違規、違法,不得做有損於公司聲譽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經發現,堅決除名,違規亂章者,後果自負。

9. 職工請事假屬不扣管理費只扣日工資範圍:

如:婚假、喪假、工傷假、外地工探親假及總經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這些假,必須持有相關證明和領導的批示條。

10.請假條由主管部門連同當月考勤上班公司人勞部,人勞部按本規定結算上報財務部予以執行。

上述兩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另行規定。望公司職工、部門認真自律、做好本職工作,同心同德,為公司的發展建設盡職盡責。

本規定解釋權在公司。

標籤: 事假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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