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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支業務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學校收支業務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學校收支業務的管理制度 篇1

為了規範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校事業發展,根據我校具體狀況,制定本制度。

學校收支業務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任務

1、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國家、羣眾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2、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和結算;合理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開支,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按規範做好賬目、單據、報表等工作,並理解上級相關部門的財務檢查。

二、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2、學校財務處為學校的單一財務機構,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設財務主管1名,財務人員若干名。

3、學校財務處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以及學校實際狀況,明確分工並制定人員崗位職責,每學期對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的履行狀況進行必要的考核。

三、預算及收入管理

1、學校預算的依據是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入計劃。學校財務處應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關規定編制好下上年度的財務結算和本年度的財務預算。

2、編制預算務必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用心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3、學校收費實行一費制。愛德分校的收費按有關文件執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據學校為發展事業和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損失。

2、學校支出包括:

⑴事業支出。事業支出的主要資料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⑵專項資金支出。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務必按項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項目完成後並理解有關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3、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狀況制定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並報校長室審批。

五、資產管理

1、資產是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過程中耗用而存儲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性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持續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到達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4、固定資產分類:學校固定資產一般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5、學校財務處應配合裝備服務中心,結合學校具體狀況,制定存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六、財務監督和檢查

1、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對違反財經法規的支出,財務處有權拒絕,同時報告領導處理。

2、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財務處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形式。

3、學校財務處主管有權且務必組織專業人員對學校的會計工作進行審計(包括行政、工會、食堂、基建等),並進行有效的經濟核算。

4、學校財務處應理解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七、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1、財務報告是指反映學校必須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處應以月報的形式向校長室和財政部門帶給財務報告。而各條線務必定期以月報的形式向財務處帶給財務報告。

2、財務處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資料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善措施等。

八、財務處應根據上述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制定出有關配套的規章制度,構成科學規範的財務運行模式。

學校收支業務的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便於管理運動隊隊員,加強訓練,提高運動成績,使運動隊訓練形成規範,制定以下制度:

教練員要求:

1、認真貫徹“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明確訓練的目的和任務,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階段、項目的訓練計劃。

2、各組帶隊教師深入瞭解本校學生身體素質情況,科學選才以保證校運動隊的整體水平提高。

3、根據訓練計劃,訓練前要佈置好場地,備好器材。訓練中要保證學生的`安全。教練應以身作則,訓練時必須穿運動鞋、運動服。

4、訓練要做到科學合理,運動量和運動強度要適當。教練員講解精煉,重點突出,動作示範正確。訓練中對學生既要嚴格要求,又善於調動他們的訓練積極性。

5、教練員要按時到崗不能無故不到崗,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組長溝通,不擅自拖延訓練課程,認真組織訓練,每週按計劃訓練。

6、每次訓練都要做好出缺勤記錄,學期末根據出勤與訓練成績評出優秀運動員,以更好地提高學生訓練的積極性。

7、教練員要經常與班主任、家長溝通,瞭解運動員學習生活情況,關注學生的思想動態,以保證在不影響正常學習的情況下提高訓練質量。

學校收支業務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規範學校的日常活動,更好地發展民辦教育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民和縣三味書屋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學校地址:民和縣川垣新區東垣御景2路

第三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

第五條學校業務範圍:高中文化課輔導

辦學層次:

辦學範圍:數學、英語、物理、化學

招生對象:高中生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

第十九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學校校長

校長由董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二)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訂和修改學校規章制度,設置校內管理機構;

(五)根據章程規定的辦學層次、範圍、形式、招生對象,設置、調整專業或學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對受教育者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八)聘任教師及職工、確定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根據規定確定和調整課時收費標準;

(十)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信守職業道德;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學員學習期滿,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五)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代辦費使用應發清單;

(七)按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時、正確完成各類報表,上報各類材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評估和年檢;

(八)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應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全面貫徹素質教育。

第二十四條學校須經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向浦東新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學校在具備《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銀行開户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税務登記證》、《票據購印證》後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接受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派專人定期的檢查和指導。校長應定期向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彙報學校工作。

第二十六條擔任學校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辦公、教學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和執行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條實行全員聘任制。校長聘任專、兼職教師和其他職工,簽定聘任協議(合同)後上崗。

第三十條聘任政治素質高、師德好、有任職資格、具有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教育教學經驗的教師任教;聘任政治素質高、懂業務、責任性強的管理人員任職。

第三十一條建立教學檔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檔案目錄分類訂好上一年檔案歸檔。

第四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註冊資金為20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五條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九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終止

第四十條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一)學校自行解散;

(二)學校分立、合併;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條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與終止程序

第四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停辦的,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須經學校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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