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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下)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下)

3.各種餐費支出

學校財務管理制度(下)

⑴教職工市內公差誤餐費:教職工上午到市內公差,因來不及回家、回校吃午飯,確需到飯館就餐的,規定每人每餐補助10元(只限午、晚餐)。司機的誤餐費統一由司機填報,行政科長審核,分管校長批准報銷。學校臨時工因公派往市內辦事的誤餐,應有科長批准。

⑵教職工集體活動餐費:凡以學校名義組織的在外參觀學習、旅遊、文體和比賽等活動,如需用餐,可先報校領導批准,每人次標準40元。

⑶招待等餐費支出:招待外單位來校人員,一般由各系統歸口主管校領導按權限審批;標準為每人次40-60元,特殊情況由校長批准。

⑷招待有關主管部門業務、公務人員餐費支出:一般由學校有關部門請示分管校領導同意後,按餐費支出審批權限辦理報銷手續,標準為每人次60-80元,特殊情況由校長批准。

⑸教職工到市外公務出差,如果學校按規定標準報銷全部食宿費,或由對方接待支付了食宿費,則不能再領取出差補助;如果出差人自己支付食宿費,則可按規定辦理出差補助、報銷差旅費。

⑹校內客餐支出:外來人員一般情況下安排在校內吃工作餐,標準為每人每餐8元,憑“客餐單”由接待科室負責人籤批到指定飯堂就餐,超過8元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4.交通費支出:教職工因公到市內辦事或出公差到市外、探親,其交通費支出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辦理。

⑴市內交通費支出:正科以下(含正科級)幹部職工辦公事,可報銷公共汽車票。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汽車,須經主管校長審核同意後才能報銷。校領導出公差,可乘坐出租汽車,並憑出租車票報銷。學校臨時工因公派到市內辦事,可報銷公共汽車票。

⑵探親交通費支出:按國家有關制度辦理。

⑶公差交通費支出:是指出差到市外的交通費支出。

正科及正科以下的幹部職工出差,可乘坐長途汽車或乘火車硬卧,特殊情況經校長批准,可乘飛機,並按有關票面價格報銷;校領導可按規定乘坐火車卧鋪或乘飛機。

⑷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的交通費,亦按公差交通費支出辦理。

5.行政採購支出:是指行政、後勤部門因工作需要採購辦公用品、配件、修繕用材料等支出,此項支出數量大、品種繁多,管理科有責任對採購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核。

⑴各科室應根據年度採購用款計劃,憑校領導批示的用款意見到財務組辦理借款手續。

⑵採購人員憑正式發票和採購物品到行政科倉庫驗收,技術性物件,如電腦及其配件、電器設備,應會同有關專業人員一起驗收,經手人、驗收人在發票背面簽字,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⑶採購驗收完畢,應按規定在一週內及時辦理報銷審批手續。

6.圖書採購支出:是指圖書館藏所需圖書及教學用書採購支出。

⑴圖書採購應根據學校發展規劃,於每年初列出預算計劃,報主管副校長審核,校長批准後執行。

⑵教研室所需的公用參考書籍、資料,由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報分管校長批准方可購買和報銷。

7.工會經費支出:是指學校工會組織的文娛、體育、旅遊、參觀等各項活動所需的經費支出,包括因上級工會組織、安排的有關活動所需要的支出。

校工會應於期初擬定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經工會主席和校領導核准後執行。

8.學生管理經費支出:是指校學生會、團委會組織的文藝、體育、宣傳、學習以及對外聯繫工作等活動所需要的費用支出以及各班級管理評比、“三好學生”等先進評比的獎金。

⑴學生管理經費實行“核定收入來源、專款專用、主管校長審批”的辦法,由財務按季度向學生科提供支出明細情況及經費結存情況。

⑵學生管理經費來源按現行辦法,一是財政撥給國家任務生的助學金,二是從代培生及自費生中按100元/人·年的標準提取的款項,其總額於每年秋季招生結束後即可按學生總人數計算並提取出來。

9.醫療經費支出:是指除省公醫辦安排的醫療經費以外由學校墊支的各項醫療經費支出。

醫療經費應嚴格按省公醫辦的有關規定、制度管理和使用,特殊病情支出,如急救、急診,價格昂貴的藥品等超出公費醫療支付限額的支出,按學校相關制度執行。

10.水、電費支出:是指學校內及教工住宿區的公用水、電費支出,按國家供水、供電部門的收費標準及金額,經學校行政科核實後支付。

11.學校交通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費支出,根據司機對車輛的修整建議及行政科領導批准意見,到指定廠家維修,定期由財務人員到廠家結算,憑正式發票付款或報銷。無行政科領導批准意見的發票不予報銷。

12.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項支出外,如外聘教師的酬金、辦證費、手續費等支出,可報各系列主管校長或校長批准報銷、支付。

13.個別事項的特殊支出,視具體情況另作處理。

財務報表及預決算報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應於每月終了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財務收支報表,並附文字説明;按月結帳、對帳,現金、銀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學期結束後,應在一週內完成學期報表。各種報表應按月報學校領導審閲。

第二十一條 年初、年終,應按時完成預、決算報表的編制及上報工作,同時按規定附加報表文字説明,年終結算應有決算報告。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應按制度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建立規範的固定資產登記卡,做好固定資產採購入帳記錄,登記有關總帳和明細帳,並定期與學校財產管理部門核對帳目。

第二十三條 財務人員應會同財產管理部門定期進行實物盤點,至少一年一次,並做好有關記錄,同時向學校領導報告盤點情況。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盤點工作,由主管財務副校長具體組織和落實。

培訓中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中心財務為學校二級財務,受學校財務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培訓中心應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月向學校財務組報送報表,年終結算報表一式多份,分送各校領導和財務組。

第二十七條 學校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制度,定期與培訓中心財務核對有關收支項目,稽查財務狀況。

現金、支票、銀行帳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借用現金、支票,必須辦理借款審批手續(見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 財務應與開户銀行商定庫存現金限額,多餘的現金應送存銀行。每月分次到銀行提取庫存現金。每個月帳款核對至少一次以上,保證帳實相符。

第三十條 提取現金時,出納人員應根據具體用款需要,填制現金提取單,由財務主管審核簽名並交會計簽章後,填好現金支票到銀行提款。財務人員不得私下到銀行提取現金,否則視同違反財務制度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財務收取大額現金,出納人員須於當天安排送存銀行,不得滯留在財務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況無法送存銀行,應報告財務主管落實好安全措施,但最遲第二天必須送存開户銀行。

第三十二條 出納人員須保管好支票,一般情況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時應在借款單上註明支付限額。發生支票遺失情況,應及時到銀行掛失,如果造成學校資金流失並無法追回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除按規定開設學校銀行帳户之外,不允許任何部門和個人借學校名義開設私人儲蓄帳户,不允許公款私存。一經發現,按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做好與開户銀行的對帳工作。每個月應將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一次,帳帳不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保證銀行存款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借用現金、支票的“借款單”,應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帳憑證後以備查驗,明確責任。

各種財務票證、印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各種財務票證是指財務的各種收款憑證,如發票、自制收款憑證等,印鑑是指學校財務活動須使用的各種財務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發票是學校收取除財政撥款外的各種款項收入的主要的合法憑證。應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由會計人員專人負責到税務機關購買並妥善保管,財務人員使用時應先領用、登記,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核銷。

第三十八條 出納人員收取款項時,不論金額大小,現金或轉帳,必須由會計人員按規定給對方開出發票,並註明收款事項,不允許以“白條”代發票。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科室收取罰款、證件製作工本費、電腦上機操作費、珠算定級考務費、補考費等款項,應給交款方開出交款通知,除管理科外,其它科室、個人不得擅自收納、代收應屬學校的收入。不論金額大小,會計人員均應給對方開出收據。所有應屬學校的收入必須上交學校財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學校收入。

第四十條 財務印鑑應按規定分別由會計、出納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會計負責管理、使用,財務專用章、出納員印鑑由出納保管使用。嚴禁交叉借用財務印鑑。提取現金、填制支票時,會計人員須認真審核其用途及審批手續,確認無誤後方可加蓋印章。

第四十一條 如本制度與國家財會法規或上級文件精神有牴觸,則以國家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財務事項,待後完善、補充,並經學校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管理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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