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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林業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制度

縣林業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制度

一、崗位職責

縣林業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制度

1、貫徹執行《森林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擬定全縣林業發展和森林生態環境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全縣造林綠化,封灘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林業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4、負責全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協調、處理林木糾紛。

5、依法保護森林資源,嚴厲查處亂砍濫伐林木、非法徵佔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徵收林業規費。

6、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

7、負責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8、承辦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義務植樹。

9、承辦縣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搞好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10、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服務承諾制度

1、凡來我局諮詢有關業務,申領有關證件的,我局本着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為申請人搞好服務。

2、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其他事項的材料後,工作人員要及時審查,能辦理的馬上辦理,不能辦理的耐心解釋。

3、林業科普工作。強化先進實用技術,在林業科技進步中的支撐作用,應鄉鎮、林、果農邀請和工作的要求,及時開展林業科技服務、指導林業生產。

4、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林木所有權者寫出採伐申請,經鄉鎮林業站審核同意後,轉報縣林業局,對符合有關規定的七天內完成調查設計,十日內簽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5、簽發木材運輸證。運户應依法提交林木採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材料,符合有關規定的,當場給予簽發運輸證;按規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6、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接申請後,七日內給予辦理並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按規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並退回申請。

7、對辦理徵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後,依法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批,搞好全程服務。

8、林權登記發證。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公示、報批、登記。

9、林業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接申請後,符合條件的三日內給予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10、核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接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完成現場檢疫。

11、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上述承諾。

三、首問負責制度

1、對管理和服務相對人的辦事請求和詢問,第一個接受的機關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2、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屬本人職責範圍內的,首問責任人要按照馬上就辦、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制度予以辦理。

3、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本人職責範圍,但屬本局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應負責引導或幫助聯繫,有關人員不在時,首問責任人應作好記錄進行轉達或代為轉交材料。

4、凡請求和詢問的事項不屬本局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也要熱情接待,告知應找哪個部門,給予必要的幫助。

5、嚴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敷衍塞責,簡單生硬地回絕管理和服務相對人。

6、凡違反本規定的,由行政效能監察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予以處理。

四、限時辦結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服務承諾,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有關事項,並儘量提高行政效能,縮短辦事時限。

二、凡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有時限要求的,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三、機關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的辦事請求,在辦理時限內,未提出意見,又無正當理由的,視為默認同意,給予補辦手續。責任人員承擔相應後果。

四、對能馬上辦理的事項拖延不辦的,責令有關人員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情節嚴重的,給予效能告誡處理。

五、對審核符合規定的林木採伐申請,要在十日內簽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對符合規定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申請,要在七日內辦理核發。

七、對符合條件的林木登記申請,要在向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公示,辦理登記。

五、一次性告知制

1、凡到林業各股室辦理業務的,如對方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應馬上辦理,不能馬上辦理的,應説明原因並限時辦理。

2、如果對方手續不完整,應當場一次性告知所需補交的材料及辦事程序,並告知下一次辦理的時間。

3、對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的,應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據。

4、對不屬於自己工作範圍的內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對

方,並按首問負責制的要求辦理。

5、違反上述規定,經查屬實後,按效能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六、責任追究制

1、責任追究,指機關工作人員由於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構成失職行為,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按規定追究其行政及經濟上的責任。

2、責任追究的具體行為:

(1)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認真解決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問題;

(2)在工作中對下屬的違法違紀行為失查和放任錯誤;

(3)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事故或使國家、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

(4)在工作中作風拖拉、辦事不力、推諉扯皮、延誤工作,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經濟損失;

(5)因工作過失泄露黨和國家祕密;

(6)在執紀執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7)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和過失做出的違法或不正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

(8)其他失職錯誤。

三、責任追究及查處

1、因失職造成的損失,須根據情節,由直接責任者、直接領導責任者或間接領導責任者分別賠償;

2、機關工作因失職造成損失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3、機關工作人員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構成瀆職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七、同崗替代制度

1、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上下班和請銷假制度,不得遲到、早退、缺勤。

2、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不得辦私事;有事外出,須事先請假;屬窗口崗位的,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員代辦業務。

3、機關工作人員因出差、請假或其他原因兩天以上無法上班的,要向負責人彙報正在辦理的事項,做好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要及時指定其他人員代行其職。

八、否定報備制度

1、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對來辦事人員的申請事項認為不能辦理的,應填寫《否定報備情況表》,説明該事項不予辦理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並依職責權限逐級報領導審批,交本局行政效能監察辦公室留存備案。

2、屬業務請示事項,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否定權。對不明確的應及時向領導請示,不準濫用職權隨意否定。

3、將執行否定報備制度的情況列入工作人員年終考核內容之一,對違反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予以處理。

4、機關工作人員要及時將否定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書面告知請求人。

5、當事人對機關的否定不認可的,可向本局或上級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九、效能考評制度

1、本局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局工作人員實行效能考評。

2、考評內容:

(1)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

(2)履行職責,工作效能情況;

(3)工作態度,優質服務情況;

(4)團結協作,廉潔自律情況;

(5)效能監察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考評辦法:行政效能考評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採取平時抽查和半年、年終考核相結合,召開機關全體人員參加的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打分,每項20分,總計100分。95分以上的為優秀,85-94分的為稱職,60-84分的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的為不稱職(不含60分。)

四、對優秀和稱職者予以表揚,對基本稱職者提出警告,對不稱職者進行批評教育,給予告誡,限期改正。

五、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評結果登記建檔,作為幹部提拔任用的依據。

十、監督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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