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審批制度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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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單位
珠暉區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二、責任人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股長和分管局領導
三、權力運行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
四、審批權限
審批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
五、審批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3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六、申報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七、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成立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申請籌備成立社團發起人提交相關資料後,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及有關文件後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三)註銷登記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註銷備案: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併的
4、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八、監督檢查
綜合運用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個案調查及跟蹤問效等手段,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的工作效率、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
九、責任追究
對不抓制度落實、不認真執行制度、違反行政權力運行規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權標準行使的行為,都要依紀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保證行政權力合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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