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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審批制度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審批制度

一、責任單位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審批制度

珠暉區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二、責任人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股長和分管局領導

三、權力運行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

四、審批權限

審批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

五、審批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3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六、申報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七、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成立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申請籌備成立社團發起人提交相關資料後,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及有關文件後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三)註銷登記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註銷備案: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併的

4、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八、監督檢查

綜合運用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個案調查及跟蹤問效等手段,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的工作效率、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

九、責任追究

對不抓制度落實、不認真執行制度、違反行政權力運行規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權標準行使的行為,都要依紀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保證行政權力合法、公正行使。

標籤: 變更 審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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