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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合同管理制度

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

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文本要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合同簽訂後,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鑑證、備案,大宗型資源要向縣級農經部門備案。

4、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必須經村委會同意,雙方協商解決。對農民關注度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櫃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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