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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施細則》全文

《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施細則》全文

江蘇為推進實施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制定了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施細則,下面是《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施細則》全文,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施細則》全文

《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創業南京”人才計劃的實施意見》(寧委發〔20xx〕45號)精神,根據《關於“創業棲霞”人才計劃的實施意見》(棲委字〔20xx〕31號),推進實施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區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專項辦公室(簡稱“區專項辦”)負責本計劃具體實施工作,棲霞區專項辦設在區科技局,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辦設在開發區科技人才局。本細則條款中涉及的職能部門均以行政區為例,開發區、大學城相關部門按照組織架構、職能分工參照行政區體例承擔和落實相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報人為在我區創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人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含技術入股),或持有企業30%以上的股份。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省“雙創計劃”、市“領軍型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計劃”以及“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優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創業家培養計劃”的人才,不再申報。

第四條 企業註冊未滿5年,上一年銷售收入不低於500萬元或當年前10個月銷售收入不低於400萬元,成長性好、管理規範、創新能力強,擁有較為完善的創新激勵機制和明確的發展目標,主營業務符合南京市鼓勵支持的戰略新興產業發展方向。

第五條 申報項目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初步具備規模生產、實現產業化的條件。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程序

第六條 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實行網上申報、專項服務窗口受理,申報工作由區專項辦負責組織實施,每年報市有關部門評審一次。

第四章 政策兑現

第七條 區專項辦根據入選者所創企業實際需求,落實貸款貼息支持政策,按當年實際還貸額度和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從貸款之日起給予三年累計不超過20xx萬元貸款總額的貼息,貸款發生日須在培育期內。

第八條 所創企業進入政府創辦並認定的產業園區、加速器、孵化器、紫金科創特別社區、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的,在培育期內,由各街道(園區)按屬地化原則,免收兩年研發場地租金。

第九條 對在區內申報入選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的人才且當年企業在我區納税額達到20萬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十條 區專項辦負責聯繫市專項辦,組織入選者在境內外開展科技創業專題培訓和對接。在培育期內,定期組織入選者前往境內外科技創業先進地區開展專題研修和技術成果、產業合作等對接活動,給予研修和交通費用補貼。

第十一條 區專項辦負責聯繫市專項辦,落實培育計劃創業導師制度,委託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組織實施,按照市場化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區專項辦負責落實入選者子女入學事項,屬義務教育階段的,由區教育局根據相關政策,結合人才本人意願,在轄區內擇優安排。

第十三條 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培育期為三年,培育期內享受政策與本區其他政策如有類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複享受。

第十四條 涉及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市級層面其他相關政策,參照“創業南京”相關細則中有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十五條 區專項辦負責本實施細則統籌協調、考核推進工作,考核結果報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區委組織部(區人才辦)負責牽頭制定和落實區領導與入選者掛鈎聯繫制度,以及服務、考核等相關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區專項辦負責創新型企業家日常管理,牽頭建立跟蹤監測和評價機制,定期對人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評估。配合市專項辦做好創新型企業家退出機制和信用檔案建立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區委宣傳部負責做好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政策內容、典型事例和經驗做法等的宣傳推廣。

第十九條 本細則涉及的資金事項按《“創業棲霞”人才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涉及兑現的政策資金,從“創業棲霞”人才計劃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區專項辦負責解釋。各街道(園區)、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細則,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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