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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全文

《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制定了《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全文

《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的若干措施》(深發〔20xx〕8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請條件、資金安排、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有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支持企業提升競爭力戰略領導小組負責推進《若干措施》和本實施細則的實施,協調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統籌安排資金使用。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信息委,承擔具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做優

第三條 “世界500強”企業名單,以美國《財富》雜誌公佈的為準;對首次入選的我市企業,給予一次性3000萬元獎勵。“中國500強”企業名單,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公佈的為準;對首次入選的我市企業,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企業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按就高原則給予獎勵。(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四條 成立市大型企業引進專責工作小組,由市委、市政府領導擔任組長,加大對中央企業、知名跨國公司、中國企業500強等大型企業的引進力度。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投資推廣署,具體承擔日常工作。

對中央企業遷入或在深圳新設立公司的、大型企業遷入並達到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採取“一企一案”方式給予綜合支持。(責任部門:市投資推廣署、市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和市投資推广部門會同相關產業部門,根據本市產業發展情況,明確產業鏈薄弱環節。市投資推广部門加大產業鏈薄弱環節招商力度,對屬於產業鏈薄弱環節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的重大項目落户本市,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市投資推廣署、市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 對上一年度工業增加值增速達到15%以上的我市工業百強企業,按照工業增加值增量的3%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對上一年度工業總產值達到5億元以上且工業增加值增速達到15%以上的我市非百強工業企業,按照工業增加值增量的3%給予獎勵。其中,工業總產值10億元以上的最高獎勵300萬元,不足10億元的最高獎勵1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七條 對承擔國家工業強基工程項目的我市企業,按照國家資助的50%給予市級財政補充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1000萬元。

對開展工業強基工程產品和技術推廣應用的我市企業,按照單個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5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八條 實施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培育行動,繼續實施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培育項目資助計劃。繼續實施民營及中小企業家培育工程,推進中小微企業家培訓項目和中小微企業管理諮詢項目資助計劃。實施骨幹企業培育工程,為骨幹企業提供更加完善的便利直通車服務。(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三章 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第九條 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粵府辦〔20xx〕51號)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後獎補實施細則》(粵經信技改〔20xx〕439號),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改造指導目錄、在本市註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從技術改造項目完工下一年起連續三年內,按對財政貢獻增量額度中市級分成部分的60%、區級分成部分的40%實行事後獎補,單個企業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我市企業利用銀行貸款開展技術改造的,按單個項目不超過確認投資額70%的貸款金額給予貼息,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我市企業採用融資租賃開展技術改造的,按照租賃利息的5個百分點給予貼息,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單個企業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十條 對承擔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技術研究基地)建設任務的我市企業,自國家認定之日起,連續三年,每年資助1000萬元。

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開展的技術研發及產業化項目,按實際投入一次性給予30%的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8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十一條 對符合國家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首台(套)產品給予支持。

對購買本市工業企業首台(套)產品的本市用户,按購買價格的30%給予獎勵;對向市外用户銷售首台(套)產品的,按銷售價格的30%對本市工業企業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0萬元。

對投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的企業,在國家保費資助的基礎上,給予配套資助。單個項目合併資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投保費用總額,我市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十二條 對軍民融合創新研究院落地轉化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的5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1000萬元。

對列入國家軍民融合重大專項計劃的項目,按國家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最高資助1000萬元。

對承擔軍工科研項目的企業,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的35%給予資助,最高資助500萬元。

本條所涉資金從未來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軍工專項)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十三條 支持工業設計企業做大做強,對經認定的工業設計領軍企業獎勵標準調整為200萬元。工業設計領軍企業認定條件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另行確定。

鼓勵工業設計創新,對獲得iF金獎、“紅點之星”獎和“紅點至尊”獎的,每項獎勵5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獎、省長杯工業設計獎的,每項獎勵10萬元;對獲得紅點獎和iF獎其他獎項、IDEA獎、GMark獎的,每項獎勵5萬元。

支持工業設計園區發展,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示範園區、省市級工業設計示範園區,獎勵標準分別調整為200萬元和100萬元。市級工業設計示範園區認定條件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另行確定。

本條所涉資金從工業設計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十四條 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券發放試點。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的企業,以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的技能人才,可根據自身需求申領培訓券,並選擇本市範圍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各定點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培訓券發放試點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

第四章 支持企業提升質量品牌保護知識產權

第十五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大獎、提名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支持諮詢、評價、品牌研究機構向企業提供質量診斷、綠色診斷、智能診斷、品牌建設、價值評估等諮詢和培訓服務。(責任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

第十六條 對獲批“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範區”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助。

對獲批“全國產業集羣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區”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助,對獲批“全國產業集羣區域品牌建設示範區”的,一次性追加100萬元資助。(責任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市經貿信息委)

第十七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內標準研製。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40萬元資助。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60萬元資助;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資助。主導行業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助;主導行業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助。參與以上各類標準制定或修訂的,按主導制定或主導修訂資助額度的50%給予資助。

對我市企業通過深圳標準自願性認證的產品和服務,按項目給予最高5萬元資助。

對標準服務機構培育項目,經評審後按工作進度給予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本條所涉資金從打造深圳標準專項資金中列支。(責任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

第十八條 對引進的符合條件的國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家資助100萬元;對引進的符合條件的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家資助5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運營機構,每家資助50萬元。相關條件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另行明確。

對國內發明專利維持時間達7年以上的我市企業和個人,每件獎勵20xx元;對境外發明專利授權量達10件以上的我市企業和個人,每件獎勵4000元。

對企業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貫標認證的,每家資助20萬元。

本條所涉資金從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

第十九條 支持企業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維權,對具有重大行業影響的知識產權維權事項,參考維權成本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具有重大行業影響的維權事項認定標準,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對開展知識產權大數據監測的企業,按監測項目實際支出費用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本條所涉資金從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

第五章 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第二十條 加大對本市企業組團參加市外國內展會資助力度,對本市組展承辦單位承擔的實際展位費、搭建裝修費,以及會務費、承辦費、中心展位裝修和配套活動費用給予資助。

加大對本市企業組團參加境外展覽資助力度,對本市組展承辦單位承擔的實際展位費、公共布展費、報關清關、公共宣傳以及承辦費等費用給予資助。

支持本地會展業發展,對在我市專業會展展館舉辦的專業展會3萬平方米以內的場租給予2元/平方米/天的補貼。

本條所涉資金從會展業財政資助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二十一條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自營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獎勵100萬元;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對上一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台企業,獎勵100萬元;上一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在我市設立營銷、數據、結算和研發中心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獲得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電子商務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由市經貿信息部門另行制定。

對獲批國家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獎勵100萬元;對獲批廣東省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廣東省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獎勵50萬元;同一企業同時獲得國家和廣東省示範資格的,按就高原則申請。

本條所涉資金從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導我市企業對外投資,對國家對外投資合作專項支持深圳部分,市財政給予1∶1配套。

支持企業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對通過考核的國家和我市境外經貿合作區給予支持,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出支持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本條所涉資金從支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承接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對首次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且營業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助;營業額每超過100萬美元增加10萬元資助,最高資助200萬元。

對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項目營業額實現增長並達到一定規模的,給予資助。其中,營業額在5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給予50萬元資助,在10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的給予100萬元資助,在5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的給予150萬元資助,超過1億美元的給予200萬元資助。

本條所涉資金從支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二十四條 降低企業進出口成本,對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深圳分中心向我市進出口企業收取的報關單預錄入系統安裝維護費及數據傳輸處理費,由市財政向收費單位全額支付。

本條所涉資金從支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二十五條 每年安排200萬元支持“走出去”聯盟等中介機構發展,對中介機構協助建立“走出去”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指南的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對經我市核准備案且有統計數據的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購買海外投資政策性保險的,對企業實際投保保費給予30%的資助,連續資助三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本款所涉資金從支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六章 強化產業用地和空間保障

第二十六條 降低重大產業項目用地成本。對經市政府確定的重大產業項目,在項目用地成交後,參考項目落地成本、投資進度、投產情況和生產經營狀況,分別在項目用地成交繳款、項目建成投產、項目達產後,分三次逐年給予總額不超過用地成本50%的資金扶持。

重大產業項目責任部門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評估項目落地和投產經營情況,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出支持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實施。(責任部門:各重大產業項目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委)

第二十七條 優化產業用地地價形成機制,對重大產業項目和總部企業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地價的50%確定出讓底價。(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委)

第二十八條 《若干措施》關於加強產業用地統籌管理、創新產業用地使用方式、重大產業項目用地專項保障、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使用、加快土地整備拓展產業用地來源等相關支持政策,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另行制定或修改配套規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責任部門:市規劃國土委、其他相關部門)

第七章 創新財政金融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資源集聚作用突出且符合以下條件的金融要素市場,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一)經我市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

(二)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

(三)經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檢查驗收合格;

(四)連續三年經營規範,無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本條所涉資金從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金融辦)

第三十條 對銀行向我市中小微企業發放首筆貸款和信用貸款實施風險補償,按照壞賬損失補償50%,單箇中小微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本條所稱壞賬損失是指出現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項目所發生的壞賬損失。

中小微企業應連續三年無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及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紀錄,實際控制人所屬的全部中小微企業均未享受過本條優惠。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銀行應建立專門台賬,對壞賬採取催收、起訴等方式追償;清收所得中已享受政府補償部分應在申請下一期風險補償時予以衝抵。補償資金可用於歸還對應壞賬損失項目拖欠的貸款本息,或建立中小微企業風險專項補償資金。

本條所涉資金從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金融辦)

第三十一條 加快發展動產融資,對銀行向中小微企業開展應收賬款和存貨抵押質押融資業務的實施風險補償,按照壞賬損失的20%補償,單箇中小微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

中小微企業應連續三年無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及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紀錄,實際控制人所屬的全部中小微企業均未享受過本條優惠。

銀行應建立專門台賬,對壞賬採取催收、起訴等方式追償;清收所得中已享受政府補償部分應在申請下一期風險補償時予以衝抵。補償資金可用於歸還對應壞賬損失項目拖欠的貸款本息,或建立中小微企業風險專項補償資金。

本條所涉資金從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金融辦)

第三十二條 試行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的代償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其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佔融資擔保總户數60%以上的,按代償實際損失的20%進行補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低於融資擔保總户數60%但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佔融資擔保總户數80%以上的,按代償實際損失的10%進行補償。單箇中小微企業最高補償100萬元。

(一)以融資性擔保為主營業務,當年融資性擔保業務發生額佔擔保業務總額60%以上;

(二)為我市小微企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發生代償,單户企業擔保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本條所涉資金從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三十三條 支持在前海股權交易中心設立創新型中小企業單獨板塊,設置和引入符合我市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掛牌條件、審核機制、交易方式、融資工具等制度安排,引導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中有成長潛力的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責任部門:市金融辦)

第三十四條 對以收購、借殼上市以及換股吸收合併等市場化運作方式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組後一年內將註冊地遷入我市並滿一年,且申報資助時遷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市的納税總額不低於1000萬元的,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已獲得總部經濟企業獎勵的,不重複享受本條支持政策。(責任部門:市經貿信息委)

第三十五條 對在經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驗收合格的本市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一年以上,連續三年經營規範、年利潤不低於300萬元且年營業收入不低於4000萬元的本市企業,每家予以10萬元資助,用於接受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提供的掛牌展示、培訓諮詢、登記託管、債權融資、場外投行等資本市場培育服務。

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協助相關部門辦理申請受理、服務績效評估、管理監督。

所涉資金從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責任部門:市金融辦)

第八章 資金使用和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所涉新增資金,以專項經費的形式,納入市經貿信息部門預算。

第五條所涉新增資金,以專項經費的形式,納入市投資推广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所涉新增資金,以專項經費的形式,納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涉新增資金,以專項經費的形式,納入市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預算。

第二十六條所涉新增資金,在市政府批准後,以專項經費的形式,納入各重大產業項目責任部門預算。

本實施細則其他所涉新增資金,從現有各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企業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制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監督。

第三十八條 加快推進混合型併購基金、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中小微企業發展基金、軍民融合產業基金、“絲路”基金、工業設計創投基金、前海“新四板”基金設立和運營。基金設立方案由各責任部門另行制定。

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或合夥方式,與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若干措施》中所涉各項基金。市財政部門加強對基金設立的出資指導和統籌協調。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各區(新區)要大力加強《若干措施》及本實施細則的政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利用報紙、電視、電台、網絡、微信等新聞媒體開展聯動宣傳,通過召開政策宣講會、發放政策宣傳冊、舉辦企業政策培訓等方式,加強涉企政策宣講解釋,分解細化、落實責任,幫助企業用足用好各項政策措施。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強對政策措施實施的績效評估,根據實施效果對相關政策內容提出動態調整建議報市委市政府。

各責任部門、各區(新區)要加快推進政策執行,每季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收集企業對政策實施的意見建議,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產生實效。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區(新區)有條件受理的支持事項,可授權各區(新區)受理申報,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另行制定。

市監察部門對懶政怠政、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嚴格問責。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統計指標以市統計部門認定的數據為準,相關數據應為納入我市統計口徑範圍。市統計部門沒有相應統計指標或數據的,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統計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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