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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實施細則》全文

《中山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制定了《中山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中山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實施細則》全文

《中山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督促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主體責任,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以下統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

本實施細則所稱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藥品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管理工作。各鎮(區)承接本部門下放事項的機構在其權限範圍內,做好有關信息的收集、記錄、存貯,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不影響納入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黑榜。

第二章 納入範圍

第六條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守法遵規、誠信經營,最近2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納入誠信紅榜:

(一)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評為A級等級單位或示範單位等量化分級高等級信用類別的;

(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因為誠信守法,受到地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表彰的;

(三)在行業內做出突出貢獻,獲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可的行業組織頒發的表彰和獎勵的;

(四)其他可以納入紅榜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納入誠信黑榜: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准證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使用)者和責任人員;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被許可人。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較大數額罰款達5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達5萬元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食品藥品中非法添加違禁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五)非法宣傳,情節嚴重,受到有關部門通報或工商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毀滅有關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一年以內受到2次以上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發生影響較大或上級督查督辦案件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嚴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十)受到行政處罰,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條 誠信紅榜名單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報,明確受獎勵或表彰的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通過後予以公佈,並按規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九條 誠信黑榜名單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作出行政處理的部門出具的相關行政處理文書、證據材料進行認定,並按規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章 信息發佈

第十條 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的發佈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發佈:

(一)通過市屬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門户網站發佈;

(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信用中山網統一發布;

(四)通報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

食品藥品安全誠信專項紅黑榜公佈時間應同步或者晚於信用中山網上公佈當期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的時間,且應當與統一公佈的當期誠信紅榜和誠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門户網站公佈專項紅黑榜信息前,及時將有關情況和內容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榜的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誠信行為,表彰依據等。

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黑榜公佈的信息應包括:(一)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二)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號碼),主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三)涉案產品相關信息,包括產品名稱、批次、標識、批准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等。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管理工作,各鎮(區)承接本部門下放事項的機構在其權限範圍內,做好有關信息的收集、記錄、存貯。鎮(區)食品藥品監督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應當納入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榜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涉案產品等相關信息報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級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納入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黑榜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涉案產品等相關信息在政務網站上公佈。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榜單信息於每季度結束後兩週內報送至市發展改革部門,在信用中山網、中山市政府門户網站以及新聞媒體上發佈。

第十二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門户網站發佈的紅榜信息,最長保留期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三年。

已被列入誠信紅榜的企業,如在公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經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從誠信紅榜名單中予以撤銷,並報請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各相關發佈平台上刪除其誠信紅榜信息。

(一)在市級及以上監督抽查中出現產品不合格的;

(二)受舉報投訴並被查實的;

(三)其他應被撤銷的情形。

第十三條 黑榜公佈的期限與其被採取行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行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佈期限為三年,公佈期限自公佈之日起計算。黑榜期限屆滿時,經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證,在公佈黑榜期間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首次公佈信息的監管部門將其從黑榜榜單中予以刪除。被列入誠信黑榜的企業,如在公佈期內主動整改完畢,糾正失信行為的,可申請提前結束公佈期黑榜信息。經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證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15個工作日內從誠信黑榜名單中予以撤銷,並報請市發展改革部門複核,提前結束公佈期限。

第十四條 當事人、利益關係人和公民認為公佈的榜單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信息異議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據。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信息異議申請,在本單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註,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核查和處理:(1)經核查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應當在本單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對相關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刪除;(2)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註;(3)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異議情況和核查情況應當予以記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信息異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異議核查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受理信息異議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信息異議處理情況反饋提出異議申請的信用信息主體、利益關係人和公民。

信息錯誤、遺漏是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市場主體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造成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通知該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市場主體儘快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鼓勵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爭進誠信紅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合理形式對進入紅榜的單位進行激勵:

(一)申報食品藥品相關許可證照的,優先予以批准並加快辦理;屬於上級機關權限的,優先予以上報並提交良好信用信息;延續許可證照的,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部門規範性文件的條件下免予現場驗收。

(二)申請登記註冊的,優先予以辦理;

(三)在日常監管中適當降低檢查頻次;

(四)優先推薦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

(五)優先推薦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

(六)優先推薦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部門規範性文件認為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納入黑榜的生產經營者記入監管信用檔案,採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監管部門可以責令納入黑榜的生產經營者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安全管理情況。

第十七條 在審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發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各項許可證明文件受到行政處罰,納入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黑榜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八條 納入食品藥品安全誠信黑榜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榜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安全誠信紅黑榜納入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收集、報送、公佈的信息名稱、內容、標準和來源進行解釋,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部門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盡事宜按《中上市誠信紅黑榜公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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