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最新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最新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為了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制定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最新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稱獎勵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稱國際科技合作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峯,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努力造就和培養世界一流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一線創新人才,加速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是國家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宏觀管理和指導。

科學技術部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一節 技術獎

第八條 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九條 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起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二節 國家自然科學獎

第十一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二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説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二)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三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説;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五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特等獎除外。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經國家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節 國家技術發明獎

第十七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衞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八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十九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應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特等獎除外。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經國家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併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 進步獎

第二十三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衞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第二十五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所稱“國家安全項目”,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並在一定時期內僅用於國防、國家安全目的,對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十六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國防工程及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推薦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特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0個。

第三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三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與社會公益項目類:

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國家安全項目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十分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 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三十三條 獎勵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三十四條 被授予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中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並對中國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十五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第三章 評審組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7em8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