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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全國食品安全工作擬訂國家食品安全戰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督促檢查國家食品安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規劃,協調處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制定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議,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和信息發佈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經費、技術支撐等落實到位,對發生的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承擔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加大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具體職責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照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確定。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工作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國小教育課程,強化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普及,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開展食品安全公益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食品安全獎勵管理辦法,設立食品安全獎勵項目和資金,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準制定實施、監督檢查、重大活動保障、突發事件處置、案件查處、評議考核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八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向社會公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通報。

第九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環節的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

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農藥、獸藥殘留和其他污染物質及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自承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組織會商,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方案應當將下列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相關有害因素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一)風險程度高、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二)易對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消費者反映食品安全問題較多的;

(四)在境外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條 衞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包括社會第三方技術機構在內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監測方案和工作規範開展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擅自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及相關資料對外公佈或者用於商業用途。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通報機制,彙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報告,並在報告形成後7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並抄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發現可能存在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在報告形成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

第十三條 衞生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存在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食品安全調查工作中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衞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告知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風險排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組建和管理。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方法和要求,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計劃,建設和管理全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數據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基礎數據收集和方法研究等工作。

國務院衞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交流機制,共享風險評估數據和資料。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由相關評審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

第十八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食物消費量狀況、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因素、總膳食研究、公眾認知程度等基礎數據調查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佈。

食品安全風險限定於特定區域的,相關區域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發佈食品安全消費提示。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機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律師協會、新聞媒體等參與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由食品、公共衞生、臨牀醫學、環境生態、檢疫防疫、營養學、新聞傳播、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諮詢委員會,為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組織立項、起草、審議、頒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反映較為集中的意見的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鼓勵科研機構、技術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範圍和限量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急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組織立項、起草、審議、頒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的食品原料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規程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佈實施後,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佈廢止情況。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企業標準負責,企業標準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標準已經納入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的,可以不進行企業標準備案。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企業標準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佈備案的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閲、下載。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公開所執行的企業標準,供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結果等,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時進行跟蹤評價和制修訂。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產經營規模、技術條件、食品安全要求等因素,制定食品生產經營規範。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採購、使用、貯存、運輸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質;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

禁止在食品添加劑中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三十一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許可有效期為五年。

從事保健食品預混料、提取物等生產加工並對外銷售的生產者納入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

第三十二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生產經營。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受託方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委託方對委託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受託方對其生產行為負責。

委託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彙總、公佈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對其安全性進行跟蹤評價。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材料應當包括相關行業組織提供的技術上確有必要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機構提供的安全評估意見、相關標準研製情況及其標準文本等。

第三十八條 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物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國具有食用歷史,且未發現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潛在性危害;

(二)在古籍中有食用記載,未發現毒性記錄;

(三)列入國家藥品標準;

(四)能夠保持相關物種資源發展的可持續性,不會對野生藥材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且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所列入的野生動、植物;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進貨查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肉製品、乳製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採用信息化手段推進追溯體系建設。

第四十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等部門明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全程數據採集指標、傳輸格式、接口規範及編碼規則等,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第三方投資建設追溯信息平台,採用市場化方式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追溯體系,為企業建立追溯體系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協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負責供貨商的管理;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並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並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控制制度;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專業知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檢查評價能力,並對其出具的檢查評價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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