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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有哪些內容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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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有哪些內容

《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在網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擬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低於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間工資待遇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假/

父母年滿60歲患病住院可請

《條例(修訂草案)》分九章,其中分章節對老年人家庭贍養與撫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作具體規定。需要明確的是,《條例(修訂草案)》中的“老年人”是指60歲以上的人。

有關獨生子女假的規定是全文最大的亮點,規定明確“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週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低於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父母年滿60歲和患病住院治療成為獨生子女假生效的並存前提條件。

此外,探親假的規定也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出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記者從《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中看到,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特別規定/

每年10月為四川“敬老月”

《條例(修訂草案)》強化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務供給,甚至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應當按照不少於50%的比例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條例(修訂草案)》特別規定,每年10月為四川“敬老月”。

《條例(修訂草案)》對老年人的社會優待有細緻要求,比如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要設立不低於坐席數10%的“老幼病殘孕”專座;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港口客運站、飛機場的候車(船、機)室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座椅;全省各級各類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國有或國家投資為主體的公園,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養老機構/

擅自暫停或終止服務最高罰3萬

如何用法律保護老年人權益,是《條例(修訂草案)》中不容忽視的重點。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贍養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財產和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條例(修訂草案)》對養老機構也有要求,如果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或者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者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或者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以上任一行為情節嚴重,則面臨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以下是修訂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本省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老齡工作方針,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建立多層次的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務供給體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優待水平。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多層次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老齡事業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級留成,應當按照不少於50%的比例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佈制度。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承擔日常工作,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和經費。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每年10月為本省“敬老月”。

鼓勵基層羣眾自治組織、老年人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表彰敬老、養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進典型,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八條 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社會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發展老年人和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對其工作給予指導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必要經費。

第九條 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涉老法律、法規宣傳,定期刊播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各類學校應當將敬老、養老、助老和維護老年人權益作為思想品德教育內容。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均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無能力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情況應納入公民誠信體系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 老年人與其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或贍養人無能力贍養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扶養義務。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離婚或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因長時間外出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託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並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其與配偶分開贍養。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供養義務,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等基本生活需求。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困難並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期給付贍養費、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生活照料義務。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並提供醫療費用。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並按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精神慰藉義務。應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閒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營造和睦的家庭氛圍,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關心、問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應定期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應老年人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協助聯繫贍養人,或者向贍養人所在用人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反映,由其督促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與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房養老協議或者其他扶助養老協議。

第十九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贍養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財產和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公證或者書面約定。

第二十條 老年人對個人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侵犯老年人財產權益。

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老年人依法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行為,贍養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一條 贍養人有保證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條件的義務。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以及拆遷、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所有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時,應當優先滿足老年人選擇住房的合理要求。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和自己居住的,應當遷出。

第二十二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發現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老年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其無法申請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經老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與近親屬或者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書面形式簽訂監護協議,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無監護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老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

第二十四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老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在被監護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承擔維護其合法權益、照顧其生活等監護責任。監護人應當保障並協助其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被監護老年人能夠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老年人權益行為的,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村(居)民委員會、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和為老年人服務社會組織、民政部門等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特困供養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或者定額代繳。

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傷殘獨生子女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減輕老年人的醫療康復負擔;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逐步實現醫療保險全省聯網和異地就醫結算,以及本省內跨地區安置退休人員住院費用直接結算。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健全完善老年人長期照護的資金保障體系、長期照護服務提供體系、政府長期照護服務監管體系。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金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制度,實現養老保險關係全省轉移接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第二十九條 全省建立80週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逐步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和經濟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津補貼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領取津補貼的老年人進行核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將獨生子女家庭或者符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扶助範圍。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週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低於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傷殘獨生子女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予以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困難老年人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制度。

特困供養老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供養標準由市級人民政府確定並適時公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因災因病、流浪乞討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生活無着老年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規定給予生活救助。

特困供養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或者符合救助條件的低收入困難老年人,由民政部門依照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三十三條 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條件。

第三十四條 建立老年人省內異地領取養老金、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制度。

第三十五條 逐步建立健全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老年人家庭户,提供保障性住房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户進行改造。

老年人的產權房被徵收、徵用,需要安置的,有關部門應當照顧其優先選擇樓層。

第三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資助養老事業,為養老服務業發展提供人力、物力、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需求狀況,制定本行政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三十八條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達到養老設施配建標準,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和完善城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構建居家養老服務體系,為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支撐;

(二)建立與居家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完善與居家社區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五)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六)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範和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絡建設;

(七)鼓勵志願者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推行老年人志願服務記錄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激勵機制。

第四十條 完善基層醫療衞生服務網絡。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康復服務指導、家庭病牀等延伸性醫療服務,推廣中醫藥健康養老知識以及養生保健、疾病康復服務;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日間照料中心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衞生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扶持農村互助養老幸福院和城鄉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建設。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優先建設互助型養老服務設施;閒置的公共場所和設施,優先用於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互助養老幸福院和城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給予運營補貼,並建立增長機制。

第四十二條 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簡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設立養老機構的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設立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再向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

第四十四條 促進醫養結合,推動醫療衞生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支持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衞生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衞生機構多點執業。

對於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定點範圍。

第四十五條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租賃或者出讓等有償方式優先保障供應。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終止或遷移並完善相關手續後,利用其場所設施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優先安排不少於原用地面積的建設用地。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税,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税。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税法規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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