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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改內容

2021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改內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今(9日)起公開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草案強化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作用,加強了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和證據方面的相互銜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

2021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改內容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介紹,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草案對現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

重點修改內容包括:

——強化了食品安全基礎性制度。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報告和通報制度,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程序。

如草案規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將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相關有害因素作為重點監測對象。

——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草案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貯存和運輸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義務,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安全追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等制度,強化了食用農產品經營、特殊食品生產經營、進出口食品經營、農村食品安全保障等具體管理要求。

——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草案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上下級職責劃分,完善了食品安全體系檢查、飛行檢查、日常檢查制度,強化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作用,加強了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和證據方面的相互銜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

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專職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對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良好操作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強化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要求,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快速檢測方法評價等方面,充分發揮社會第三方或者行業協會的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鑑定制度。

如草案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鑑定管理辦法,明確食品安全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目錄。

——強化了食品安全違法責任追究。草案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裁量標準,明確了食品安全違法“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增設了故意違法從重處罰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間相關行政處罰的要求。

如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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