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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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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
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權益,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權、財產權等各項權利,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依法保障的原則,促進應對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和養老服務體系,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將老齡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經費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

(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三)支持開展助老活動、興辦老齡產業和老年人服務業;

(四)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娛樂、體育、心理諮詢、醫療保健等活動;

(五)組織老齡工作調查、統計和理論研究;

(六)負責對老年人組織的指導、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七條 老年人的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為贍養人。

老年人的配偶、受老年人撫養成年的弟、妹以及其他依法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扶養人。

第八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的義務,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與贍養人基本一致。

對無收入或者低收入非共居老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第九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生活照料的義務。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書面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並支付所需費用。

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第十條 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給予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關愛的家庭氛圍,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以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或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看)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對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看)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一條 老年人可與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家庭成員不得干涉。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履行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接受遺贈。接受遺贈人應當全面履行扶養義務。

第十二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再婚老年人可以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及處分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發生糾紛時,依照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老年人對自己合法的收入、房產、承包田地、儲蓄、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老年人處分財產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贍養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耕種、照管高齡、失能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淨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四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願,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吞、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物;不得騙取、竊取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安全、適居的住房,對老年人住房負有維修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於有安全隱患或者透風漏雨、人畜混居等條件低劣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約定歸還期限應當及時歸還。不得延遲歸還房屋或者侵佔老年人的房產,不得擅自改變其產權關係。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老年人不同意其繼續居住的,應當及時遷出。拒不遷出的,老年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遷出。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購買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權繼續居住,不得拒絕或者強制其遷出。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老年人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時,老年人不能到場的,應當查驗老年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老年人同意轉移產權的公證材料。

徵收老年人享有份額的住房,徵收單位應當將補償費用按份額支付給老年人。

第十七條 老年人可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並告知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未確定的,在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其配偶、成年子女等為監護人。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將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發展養老服務,並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省、市留成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對老年體育和健康事業的投入。

第十九條 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制定老年人異地養老與養老金領取、醫療保險、享受養老服務等政策措施,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就近居住。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組織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不得拖欠、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蔘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應當給予部分或者全額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明細社區用藥目錄,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機制,保證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等業務。對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依據老年人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購買服務。

老年人的長期照護費用應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將符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老年人納入扶助範圍。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六十週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度時,對符合條件且成員為老年人的家庭户優先安排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無子女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配租廉租住房。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安排經濟困難、家庭成員均為老年人且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進行改造。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未發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於老齡事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對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

民政部門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給予生活救助,對流浪、乞討的老年人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全省範圍內享受以下優惠或者優待:

(一)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遊景點等旅遊景區享受頭道門票半價優惠;

(二)免費進入向公眾開放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羣藝館、紀念性陵園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托運行李、物品,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四)在各類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住院;

(五)優先辦理銀行儲蓄、用水、用電、用氣、通信、郵政等業務;

(六)免除鄉村公益事業的勞務和出資義務;

(七)免費進入政府興辦或集體投資興辦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

(八)其他優待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七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遊景點等旅遊景區;

(二)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費乘坐市內軌道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條 八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需要陪護進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旅遊景點等旅遊景區的,可以有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二)給予保健補助。

第三十條 一百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優待:

(一)頒發《百歲壽星榮譽證》;

(二)給予長壽補助;

(三)當地衞生計生部門每半年為其免費體檢一次。

第三十一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的調解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幫助。

老年人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老年人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卹金、退休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並在立案、庭審、執行等環節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優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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