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條例 >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昆明市屬於雷電災害多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高度重視,長期以來,通過採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避免和減輕了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調查研究、評估鑑定和防雷活動的組織管理、風險評估、科普宣傳、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監督、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防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制定防雷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防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防雷工作應當納入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和績效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技術培訓,廣泛開展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羣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中國小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防雷工作,推廣農村住宅建設防雷安全適用技術標準,在雷電災害易發區建設防雷設施,提高防雷減災能力。

第九條 對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雷管理與風險評估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佈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雷電監測網,研究、開發和利用先進防雷技術。

第十一條 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垃圾發電等能源基地;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控制系統和郵電通信、廣播電視、電力系統、醫療衞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軌道交通和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六)其他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未經審核,不得開工建設。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當重新報審。

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委託具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根據施工進度進行跟蹤檢測,工程完工後出具防雷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未通過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或者管理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氣象主管機構認證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單位進行評估,並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對下列區域或者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和其他城鄉雷電災害易發區域;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垃圾發電等能源基地;

(四)軌道交通和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五)大型商業、住宅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類防雷建(構)築物。

第三章 防雷裝置檢測與維護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由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持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防雷檢測機構在檢測中發現防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被檢測單位,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由氣象主管機構監督整改。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完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雷電防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説明書,並符合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和擅自移動防雷裝置;確有必要移動或者拆除的,應當徵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同意。

第四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雷電災害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雷電災害發生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開展雷電災害調查和鑑定,查清雷電災害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措施。調查和鑑定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任何單位不得瞞報、謊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雷電災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構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湧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 年3 月1 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tiaoli/oeq4r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