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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車船使用税細則

北京市車船使用税細則

從納税能力方面看 ,提高車船使用税税率有潛能性 ;從税負轉嫁性看 ,該税種不具轉嫁性 ,因而提高税率增加的税負直接作用於納税人 ,有利於發揮税制財富分配作用。下文是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的細則,歡迎閲讀!

北京市車船使用税細則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的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税。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車船擁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擁有人負責繳納税款。

第三條 納税人有營業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税;無營業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税。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税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税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税: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於公共道路的車輛;

2、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輛,包括:畜力車、人力三輪車、排子車、手推車等;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務局批准免税的車輛。

第六條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税或免税照顧。

第七條 載貨汽車的淨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貨、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徵收。

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徵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貨汽車計算徵收。

第八條 本市車輛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

1、納税單位的各種機動車,全年税額分兩次繳納,於一、七月辦理;非機動車,全年税額一次繳納,於一月辦理。

2、個人應納税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年税額一次繳納,於一月辦理。

納税期限,一律為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內。

第九條 納税人各種機動車停駛、報廢,須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非機動車憑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一個月內到當地税務機關備案。對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須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税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納税人納税後,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税務機關辦理税款退、補手續。

第十條 本細則發佈後,納税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税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税務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税單位繳納。個人應納税車輛一律由個人向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其他徵收管理方面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xx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税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車船使用税的作用

1.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

開徵車船税能夠將分散在車船人手中的部分資金集中起來,增加地方財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2.有利於車船管理與合理配置

隨着經濟發展,社會擁有車船的數量急劇增加,開徵車船税後購置、使用車船越多應繳納的車船税越多,促使納税人加強對自己擁有的車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車船。

3.有利於調節財富差異

在國外,車船税屬於對不動產的徵税範圍,這類税收除了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擁有的財產或財富(如轎車、遊艇等)進行調節緩解財富分配不公。隨着我國經濟增長,部分先富起來的個人擁有私人轎車、遊艇及其他車船的情況將會日益增加,我國徵收車船税的財富再分配作用亦會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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