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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最新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下文是全文,歡迎閲讀!

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的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臨牀、口腔、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同意,所屬衞生行政部門註冊後,在2至3個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醫師已註冊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增加註冊執業地點依次為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最多隻能登記3個執業地點。

醫師執業地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第四條 醫師多點執業地域範圍限定在醫師第一執業地點轄區範圍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鼓勵醫師主動到基層社區、鄉鎮衞生院和民營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應當經第一執業地點同意並辦理新增執業地點註冊登記;

第一執業地點在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衞生院、村衞生站(室)的執業醫師不納入試點範圍。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增加執業地點: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經醫療機構批准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和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救災和衞生幫扶等;

(三)受醫療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的;

(四)多個醫療機構以整合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方便羣眾就醫為目的組成的醫療集團內的診療活動,按照《衞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衞醫政發〔20xx〕86號)予以備案。

第二章執業註冊

第七條 申請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准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八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執業2年以上的,可選擇1-2個醫療機構作為執業地點。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執業滿2年的醫師,可選擇1所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或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作為第二執業地點。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崗位任務,取得已註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醫師執業的相關協議。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五)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註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一致。

(六)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在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範圍內。

(七)近2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經核實沒有醫德醫風和違規違紀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九)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參與醫師多點執業。

第九條 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申請人近2年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七)擬聘用申請人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第十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取消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執業地點,應先註銷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註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加蓋註冊管理專用章,並進行執業註冊網絡數據更新。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註冊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向批准新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註冊)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醫師多點執業,應當接受各執業地點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禁止超執業範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事件或醫療事故時,由發生地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第一執業註冊地衞生行政部門,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該醫師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還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 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並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該醫師在其他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均應被暫停。

第十八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十九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制訂相關制度,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滿足醫療服務需要。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做好醫師執業管理工作,規範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二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和設備准入、診療科目設置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註冊信息管理,發佈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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