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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10大盲區、錯誤與禁忌

法庭辯論的10大盲區、錯誤與禁忌

刑事庭審,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而法庭辯論又是庭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精準檢測、探測、預測法庭辯論之陷阱、盲區更是彰顯辯護律師功力、功底、功夫的集中體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法庭辯論的10大盲區、錯誤與禁忌,歡迎借鑑參考。

法庭辯論的10大盲區、錯誤與禁忌

一、法庭辯論盲區

(一)角色錯位盲區

例如,某些辯護人在質證階段會為證據“點贊”,説“這份證據恰恰證明了我當事人……”所謂質證,是指對該份證據有無的否定性意見——證據合不合格——靜態的論證分析;利用該證據證明某項事實,屬於對證據的運用——怎麼用——動態的運用,應該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這也就不奇怪法官會打斷並提醒辯護人——你聽清了,現在問你的是有沒有“異議”,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區錯誤之一。

(二)第二輪辯護盲區

有的辯護人認為只需要一輪辯護即可,或者喜歡將自認為重要的辯護意見反覆説多遍,或者在第二輪辯論再重複一遍,從而引起法官的重視。法官一般會制止重複表達,原因在於:真理不需要重複一萬遍,你只説一遍,它也是真理。除非你表達的是謬誤——庭審效率的兼顧與精準表達很重要。

有針對性的對第一輪浮現出的爭議焦點進行細節化、體系化、結構化的剖析與反駁更重要。辯護人無法對更加具體的、更高一層級的第二輪辯護髮錶針對性的回擊觀點與論證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費時間和表演。

(三)爭議焦點盲區

庭審一分一秒都珍貴,辯護人不要脱離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緊緊圍繞主線。實踐中,辯護律師往往自戀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線往下推進,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經在渾然不覺中偏離了法庭調查的核心爭議焦點——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總結的爭議焦點沒有交織——兩張皮,豈不荒唐與悲矣。

法庭辯論雖然是辯論,但不是大學校園裏的花式辯論賽,一定要緊緊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離主題,要抓住起訴書的核心雷區和薄弱點——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辯論。對於與定罪量刑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沒有必要進行辯論。

換言之,儘管很多刑事案件比較複雜、案卷浩如煙海,但辯護人只要有爭議焦點思維,徹夜不眠、直擊靶心,翻閲卷宗、細緻打撈“卷海”中的“靈魂證據體系”,就會發現,真正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未必有多少。

概言之,刑事辯護如下象棋,捉住老將就獲勝了,至於剩下多少棋子,沒有意義。

進一步,辯護人開庭前及庭審時要有精準提煉爭議焦點的技藝,提煉出的爭議焦點一定是與法官認為的爭議焦點相吻合的,誠可謂:不謀而合才是辯護的真功夫。

二、法庭辯論錯誤

(一)與法官辯論

在我國的庭審實踐中,法官不是法庭辯論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辯論的主持者。這是律師們應該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與職能。實踐證明,與法官進行辯論雖然可能會獲得些許所謂的律師的尊嚴,但往往是以犧牲委託人的利益為代價的。

有些時候,由於律師的強悍往往造成對被告人量刑過重。有些時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屬解除對強悍的律師的委託也是權衡利弊、認真考量過的。當然,不排除例外,對於重大冤、假、錯案,如果主持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辯護人則必須據理力爭、堅持到底、強硬辯護也不失為一種上上策。

(二)急於展開論述

迴歸到話題,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的核心表達是什麼?田律師認為,在這個階段,律師的核心任務是讓法官聽清楚你想表達的核心問題是什麼,而不必着急於論述你提出的問題(觀點)。

很多時候,辯護人連問題都沒有提煉精準、問題都沒有聚焦、病根都沒有把脈好,卻開始誇誇其談,照着稿子唸了10分鐘。該猶如長跑比賽,還沒有吹哨他已經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豈不要重新再跑回來重跑一次。換言之,問題未提出,卻急於論述——出師未捷身先死。有時,在法庭上學會讓子彈飛一會也是辯護人的執業素養的集中體現。

大部分刑事案件,經過宂長的開庭程序,多數時候,其實法官已經“倦怠”了。而且幾乎沒有實質性意義的當庭宣判。所以,法庭辯論,重中之重,是讓法官聽明白辯護人提出的問題,並從內心上,認為這可能是一個問題。

如果法官GET到提出的問題,並初步認可提出的問題,這樣,辯護人的論證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讓法官眼睛發亮——有效辯護、影響裁判。

(三)忽視法官的提問

按照審判心理學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辯論的目的是要説服法官採納自己的有效辯護意見。由於在我們的庭審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動調查的職權,他們會主動就一些自認為非常重要的問題、爭議性大或者沒有查清的、需要加強自由心證的事實與證據進行補充發問,這些發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關注點,從這些關注點中,結合案件的爭議點甚至可以判斷出法官可能的傾向性意見。

因此,辯護人在庭審時,應如雷達一般時刻留意法官的每一個提問。就猶如司機開車,我們倒車時車載雷達都亮紅燈、滴滴滴滴的響個不停了,你還不踩剎車,則必然會剮蹭或者撞車。

概言之,精準記錄並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審發問——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審判思路,也是辯護人綜合素養的集中體現之一。

三、庭審辯護禁忌

(一)念辯護詞——催眠式辯護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在法庭辯論環節,有時辯護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讀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辯護詞,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因此,田律師認為法庭辯論階段僅僅宣讀書面的辯護詞,達不到應有的辯護效果,甚至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辯論。

對於此,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鄧楚開主任也不以為然(參見:法庭辯論應當如何宣讀辯護詞)。首先,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吸引法官。觀察庭審表現,發現在辯護人低頭宣讀辯護詞時,多數法官心不在焉,當如此宣讀超過半個小時後,有的法官甚至會瞌睡連連。法庭辯護的目標在於説服法官,宣讀辯護詞這種催眠法官的辯護方式,要儘量避免。

其次,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實現法庭辯論的功能。按照現行的庭審程序,案件證據的舉證質證、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法庭辯論階段的功能主要是對已經調查清楚的事實進行總結歸納並在其基礎上對行為的性質與法律適用提出意見。

不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提出辯護意見,而單純地宣讀庭前準備好的書面辯護詞,法庭辯論將無法起到總結分析法庭調查情況的作用,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完全兩張皮,法庭辯論淪落為只是完成規定動作的一個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辯護人在庭審辯論是忌照稿念辯護詞。

(二)長篇大論——老太太的裹腳布

律師們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個問題,或者多跟經驗豐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請教一下:為什麼經常會出現法官打斷律師發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許會如下三點:答非所問;反覆重申已經闡述過的觀點;説了五句話以上,還沒進主題。

換言之,刑事庭審辯護的一切表達,都要圍繞着以下幾個核心要素:第一,焦點(問題是什麼);第二,效率(短時間傳遞);第三,清晰(有效傳遞)。簡言之,就是一切技術,都是為了能夠用最短的時間,把你想表達的問題,清楚的傳遞給受眾(法官)。

對於此,辨認人應該有意識的訓練如下思維方式——鍛造、雕刻自我:如果給你十分鐘,你就要想清楚,這十分鐘你想、你該怎麼表達;如果給你五分鐘,同樣的問題,你就要想清楚,這五分鐘,你想、你該怎麼表達。

所以,針對同一個問題,花不同的時間,就要有不同的表達方式,這時候,必然會涉及到“主次”的問題。最重要的,最核心的,肯定要最優先、最簡潔、最有效的表達。切忌長篇大論,宛如老太太的裹腳布——又臭又長,法官不打斷你發言那説明法官能忍,換位思考,何來有效辯護?

(三)全面出擊——辯護人不需要拆掉整面牆

辯護人庭審辯論,不僅要結合庭審前精準提煉出的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在法庭上做比對分析、研判、論證,因不利證據正是公訴人的論證素材,更要全面、準確、精煉。

進一步,辯護人要敏鋭察覺到“核心證據和關鍵證據”,卷宗中到底有哪些“關鍵性”證據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轟、思考、反覆推敲,因為有時拆掉一塊磚或幾塊磚就會大獲全勝,辯護人並不需要拆掉整面牆——長篇大論、面面俱到有時反而淹沒、稀釋掉了“關鍵軟肋”。當然,刑事辯護往往“一擊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組合拳”卻是我們的“技術體現”,誠然,這需要辯護人的敏鋭嗅覺與強大周密的推理論證能力。

總之,司法實踐中,95%的犯罪案件並不需要全面出擊——辯護人不需要拆掉整面牆。辯護人只要提煉出爭議問題,圍繞爭議問題設置關鍵詞,精準火力論證(凡是與該關鍵詞不相關的事實將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檢索到的論述,都有被忽略的風險)。因此,律師的法庭論述必須以“爭議問題”為核心,這是提升法庭説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擊。

(四)煽情過猛——精準區分“情理辯護與情緒化表達”之界限

法庭是説理之地,應以理性言説為主。不能混淆“情理辯護”與“情緒化表達”,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辯護”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國民的正常情感。本質上,“情理辯護”仍然是理性的言説。

過多的情緒化表達會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師的作秀成分太多,從而打斷律師的“表演”。因此,辯護人要精準裁量、研究個案,證據、事實、法律、情理的比例要佈局調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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