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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大綱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大綱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判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犯人,或為其辯護,或決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適用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不僅要遵守論辯和論證的一般規則,還應遵守許多司法領域所特有的技術性規則。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希望能幫到你。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大綱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區別

對於這個問題,大多數人都會回答:前者是調查事實的,後者是陳述法律的。

這是一個較為普遍的誤解。有些法官開庭中打斷當事人的發言,説“這是法律問題,等到辯論中再説”,這打斷了正常的陳述。

事實和法律是密切聯繫、相互依存的,不存在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不涉及案件事實的法律。它們就像一張白紙的正面和反面,可以區分卻無法分離。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所説的法律問題往往是與證據證明的事實密切相關的。

再説,從理論上講法官應該熟諳法律,不存在讓當事人告訴法官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所以也沒有必要設計一個專門陳述法律問題的階段。

那麼,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區別在哪裏呢?答案是: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調查是法官主導的糾問;法庭辯論則是當事人的自由發言,法官只是充當裁判。

法庭調查階段的根本任務是讓法官查清事實。法官調查的主要場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審查證據、詢問案件當事人。舉證、質證、詢問證人等最終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庭調查的順序不是對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個指導。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順序最有利於查清事實。法官要主導這個階段。

當事人也不是完全處於被動狀態。法庭辯論就是為當事人和律師自由發言安排的,在法庭調查階段,沒有機會説的話,沒能舉的證,都可以在這個階段向法庭提出來。當然,也包括對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如果法官在辯論中發現有什麼問題,法官可以重啟他主導的法庭調查階段。這也就是訴訟法規定的法官可以重新開始法庭調查的道理。

曾經有意見爭論我國的庭審是應該採用糾問式還是抗辯式。這樣看起來,我們現在的庭審就是一個糾問式與抗辯式的完美組合。這種結合極好地説明了“分”的過程中法官是如何與雙方談話的:首先法官根據案件需要,詢問雙方;然後再由雙方自由發言,相互對抗。經過這樣的過程,案件中的任何問題都會暴露無遺,而且整個庭審看起來就像是一場合情合理合法的談話交流,自然流暢。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開庭是一個莊嚴的法律活動,儀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儀式使人產生神聖感、距離感,從而有助於法官控制庭審。

有些法官不太注意開庭的儀式,認為沒有用。其實不然。穿着法袍、使用法槌都是必須的。還有開庭前的起立、報告程序應該都是鄭重其事的。這樣才能營造一個莊重的氣場,讓參與人對法庭有一種敬畏感,繼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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