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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

法庭調查是指在抗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在審判人員支持下,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法庭辯論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控辯雙方就起訴書中陳述的相關事實、法律條例等進行辯論的活動。那麼,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希望能幫到你。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什麼區別

開庭是一個互動的過程

開庭,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尤其是對民、商事法官來説。開庭,是法院與雙方當事人共同完成的,互動的意思是説,即使是參與者本身,對其發展無法完全預知。它的困難之處在於其不確定性。開庭過程當中發生的事情誰也無法提前得知,必須臨時處斷。所以,有的法官對開庭有一些緊張,語誤等情況在所難免。相比之下,律師感觸更深一些,有些律師開庭前一天總是睡不好,足見開庭的壓力之大。

以往法院在處理開庭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程序開庭”。法官只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幾個步驟完成規定動作,不顧實際效果即算完成了開庭任務。二是“表演開庭”。對於一些公開示範的庭審提前排練,屆時按照“劇本”演出。三是“權力開庭”。利用指揮庭審的權力強行推進庭審,不顧當事人的意見。這些開庭模式都是儘量將開庭的不確定性減少到最小,以達到開好一個庭的目的。但與此同時,也就使得開庭喪失了其基本功能。

如果説上述做法尚能夠應付封閉社會中審判工作的要求,那麼隨着審判的日漸公開和整個社會的轉型,它們已經越來越無法適應開放的社會對司法的要求了。

在開放的社會中,法官必須將當事人和律師作為重要的庭審參與人來看待,與他們一起完成庭審。在庭審中講道理,根據情況的不同變化,作出合乎法理、情理的應對,調整庭審的走向,對各方的要求有必要的迴應,緊緊抓住實質問題,不走過場,以理服人,依法決斷。

法官要始終站在“理”上

開好一個庭,最重要的一點是要始終站在“理”上,始終要講道理。道理就是馴服開庭這匹烈馬的韁繩。法官緊緊抓住道理不放鬆,就能馴服開庭這匹烈馬,但這個理不僅是法理,更是人情事理。開庭雖然是一項法律活動,但最基礎的卻是為人處事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一個經驗:講道理的人最能得到大家的尊重和支持,不需要過多的強制力也能夠讓眾人服從。同時,理直自然氣壯,開庭的語氣、態度、舉止自然也就得體了。不會再為一些細節問題如何處理而煩惱了。

參與開庭的各方有不同的利益訴求,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異中也有同。基本的道理是各方都能夠接受的最大公約數,雙方到法庭上都是來講理的。如果沒有共同認可的一些基本道理,這個庭也就沒法開了。比如,雖然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各方都希望自己多講,對方少講,甚至不講,但雙方也都會認可要讓對方講話的基本道理。法官按照這樣的道理去做,任何人不會有意見。再比如,當事人在法庭上的發言是否屬於重複囉唆,也大致有公論,法官按照一般道理及時發現並制止打斷這種發言,或者要求其精簡,都不會引起太大的反感。只要法官是講道理的,就能控制庭審。

講道理要讓人看得見。個別法官對居中裁判有誤解,在開庭時面無表情,對當事人的言行沒有必要的反應,以為這樣就叫做居中裁判。這是片面的。法官不宜有過強的傾向性,但法官對庭審要有必要的反應才行。在法庭上,都覺得很有道理的事情,卻看不到法官的認可;明顯無理的時候,法官卻不出面批評制止,這樣的法官能讓人覺得公正嗎?

緊緊抓住實質問題

程序雖然有其獨立價值,但最終是為實體服務的。開庭不要形式主義,一定要以案件的實質問題為先導。

有很多人將開庭看作是一件程序大於實體的事情,總是記掛着該説哪些話,做哪些動作,反而將最主要的查清事實的任務給忘記了。在開庭中,形式主義,“程序開庭”,對很多問題的處理讓當事人和律師很不理解,所以很容易產生矛盾。比如個別法官只會在法庭上説固定的幾句話:原告舉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被告質證……根本不管實質問題是否解決,就機械地走程序。這就是將開庭完全看成了一個程序,而忘了其最主要的任務。

法官要在每一個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將具體問題審理清楚,詢問透徹。讓當事人都理解你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有什麼實質意義。當事人理解了,開庭就能夠順利了。

這樣講,也不是完全忽視必要的程序。必要的程序必須重視。舉個例子,有些當事人在陳述起訴意見、答辯意見時,不願做口頭陳述,認為書面已經寫了,不必再口頭重複了。當法庭讓其陳述時,只説與起訴狀、答辯狀一致,不再贅述了。這是不能允許的。因為開庭有一個口頭審理原則,就是任何的陳述必須以口頭的方式提出,無論是否有書面文件。口頭陳述不能以書面代替,雖然許多案件中書面與口頭的內容沒有區別,但這項獨立的程序原則必須堅持。

正確理解開庭的程序結構

開好一個庭,必須正確理解訴訟法中相關的程序規定。

庭審的模式,概括起來就是“總—分—總”的談話模式。

總:原、被告各自陳述一下自己的總體意見(即原告訴稱、被告辯稱);

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詳細談論案件中的具體問題;

總:最後陳述。雙方當事人根據庭審的情況,各自總結一下自己的意見,作一個總體的發言(刑事案件中,這個權利專屬於被告人)。

即使不在法庭上,我們日常聽兩個人辯理,也大致是這個程序。我們的庭審設計就是按照這樣一個非常符合自然談話規律的模式設計的。法官首先聽一下雙方各自的總體意見;再針對具體問題與雙方展開對話;最後,再聽一下雙方的總體意見。

在此基礎上,前面加上一個程序性的開頭:除了一些儀式化的內容之外,核心內容是詢問對法庭上的人員(包括當事人和審判人員)有無異議。如果法庭上的人員都合格,則具備了開始庭審的條件。

這就是開庭的基本法律框架了。

那麼,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這個問題,大多數人都會回答:前者是調查事實的,後者是陳述法律的。

這是一個較為普遍的誤解。有些法官開庭中打斷當事人的發言,説“這是法律問題,等到辯論中再説”,這打斷了正常的陳述。

事實和法律是密切聯繫、相互依存的,不存在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不涉及案件事實的法律。它們就像一張白紙的正面和反面,可以區分卻無法分離。法庭調查中,當事人所説的法律問題往往是與證據證明的事實密切相關的。

再説,從理論上講法官應該熟諳法律,不存在讓當事人告訴法官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所以也沒有必要設計一個專門陳述法律問題的階段。

那麼,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區別在哪裏呢?答案是: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調查是法官主導的糾問;法庭辯論則是當事人的自由發言,法官只是充當裁判。

法庭調查階段的根本任務是讓法官查清事實。法官調查的主要場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審查證據、詢問案件當事人。舉證、質證、詢問證人等最終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庭調查的順序不是對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個指導。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順序最有利於查清事實。法官要主導這個階段。

當事人也不是完全處於被動狀態。法庭辯論就是為當事人和律師自由發言安排的,在法庭調查階段,沒有機會説的話,沒能舉的證,都可以在這個階段向法庭提出來。當然,也包括對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如果法官在辯論中發現有什麼問題,法官可以重啟他主導的法庭調查階段。這也就是訴訟法規定的法官可以重新開始法庭調查的道理。

曾經有意見爭論我國的庭審是應該採用糾問式還是抗辯式。這樣看起來,我們現在的庭審就是一個糾問式與抗辯式的完美組合。這種結合極好地説明了“分”的過程中法官是如何與雙方談話的:首先法官根據案件需要,詢問雙方;然後再由雙方自由發言,相互對抗。經過這樣的過程,案件中的任何問題都會暴露無遺,而且整個庭審看起來就像是一場合情合理合法的談話交流,自然流暢。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開庭是一個莊嚴的法律活動,儀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儀式使人產生神聖感、距離感,從而有助於法官控制庭審。

有些法官不太注意開庭的儀式,認為沒有用。其實不然。穿着法袍、使用法槌都是必須的。還有開庭前的起立、報告程序應該都是鄭重其事的。這樣才能營造一個莊重的氣場,讓參與人對法庭有一種敬畏感,繼而敬畏法官,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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