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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關於抗辯的技巧

法庭辯論關於抗辯的技巧

訴訟法修改之後,所強化的辯護職能、法院中立角色,部分體現了平等武裝的訴訟原則,使得控辯雙方的對抗成為必然。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法庭辯論關於抗辯的技巧,歡迎大家閲讀。

法庭辯論關於抗辯的技巧
抗辯的必要性

訴訟構造決定了控辯雙方在法律設定的框架內的對抗的角色。訴訟法修改之後,所強化的辯護職能、法院中立角色,部分體現了平等武裝的訴訟原則,使得控辯雙方的對抗成為必然。毫無疑問,法庭上公訴人與律師的支持公訴與辯護活動,是法律設定的對抗角色的最終的、最激烈的,也是最經典的體現。

對庭審中抗辯謀略的研究因此而獲得現實的支點。在先前以法 官為抗辯活動主要參與方的法律框架內,控辯雙方的交鋒,本質上分析,是法官邏輯(不是法律邏輯)的延續。 當言語爭鋒缺乏實質意義上的法律運用的價值時,抗辯活動則成為沉悶法庭的一種裝點。所以説,法律文本貫徹平等武裝越徹底,公訴的謀略越具有生命力,抗辯因此而越發成為一種藝術。公訴人的價值也能得以彰顯。

隨着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我國的刑事法律文本將不斷地地靠近這一點。在立法層面上,法律條文更體現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在司法的層面上,公訴人更獨立地實現個案的正義。

儘管,我們目前與這樣的目標還 有距離,但我們不妨在這樣的情境中來討論自己的角色。"取法乎上,盡得其中", 在實踐對理論進行折扣之後,我們獲得的恰好就是工作中所需要的理念和技能。

與抗辯有關的理念

證據是一切公訴活動的基礎。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將檢察官在庭審前後的活動有機地貫穿起來。語言技巧的運用必須建立在對檢察工作自身、對庭審、對證據材料的運用正確認識的基礎之上。

(一)公訴活動必須司法文書化。

換言之,檢察官對案件的任何思考必須以司法文書的方式體現出來,凡是未經司法文書載明的所謂"審查"應當視為無效。當司法活動日益進入公眾視野時,與司法活動相伴隨的是公眾的知情權。司法活動可以恪守獨立的準則,但同時司法官員試圖在個案體現的正義也必須面對大眾的檢驗。公訴活動的司法文書化由此成為一項檢察官必須謹記的工作準則。一方面,公訴人在庭審的活動是以一系列司法文書確立的範圍之內展開的。另一方面,這也是司法活動實現內部監督,乃至置於公眾監督之下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邏輯和語言技巧,是公訴人必備的素質。

對法律工作者而言,邏輯至為重要,也是我們在學校和司法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培養的習慣。一般來説,和語言相比,邏輯更為重要。激情的語言,如果缺乏邏輯的引導,則成為羅嗦的同義詞。《大話西遊》裏,唐僧的語言是很豐富的,比如説和兩個小妖的對話,關於那些愛護花花草草的言論。他的幽默在於拒絕邏輯。這是法律專業人員應當拒絕的幽默。

在庭審之前,使證據材料符合法律的規定,是檢察官要做的一項主要工作。運用法律邏輯進行推理、判斷,是庭審前必須完成的事項,是決定公訴活動成敗的一個基礎。相對而言,在庭審之前的準備活動中,法律邏輯比語言技巧更為重要;在庭審活動開始之後,由於公訴人直接的使命在於説服法庭接受控方在庭審前確信的法律邏輯,則語言表達成為關鍵。

從培養公訴技能的角度分析,法律邏輯是基礎,語言表達能力則是立足於此基礎之上的,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支點。作為一名檢察官,應用法律邏輯解析活生生的案例時,雖然會運用到形式邏輯的基本方法,但不侷限於此。要提高自身應用法律邏輯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除掌握必要的形式邏輯的方法外,還必須深入瞭解刑法的基本理論、熟悉程序法的各類規定、掌握一定數量的經典案例、瞭解常見的辯護基點。這是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一個不斷地在理論與實踐之間轉換的過程,一個艱苦的自我學習過程。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優秀的檢察官是需要歲月的錘鍊的,是無法速成的。

儘管如此,檢察官必須樹立這樣一個觀念:在公訴的任何一個階段,二者不可或缺、有機聯繫:法律邏輯是嚴謹的,得當的語言使它變得生動;語言本身是脆弱的,嚴密的法律邏輯使它變得強大;法律邏輯將破碎的案件事實縫合成清晰的指控,靈活的語言則使深刻的理性閃耀着人性的光芒。

(三)公訴人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受制於庭審的特定時空條件。

必須注意,以庭審活動為分界點,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的標準或要求並不相同。這種區別既根源於訴訟法的剛性規定,也與庭審特定的時空條件密切相關。兩者之間的差異,決定了不同階段謀略的運用應當有所區別。

忽視或者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影響公訴(辯護)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對法庭訊問與調查、辯論不同階段關係的模糊認識,對訊問目的與效果的誤解。以對被追訴方供述與辯解的審查為例。有相當一部分關於法庭論辯技巧的文章,在這方面都作了一些錯誤的論述:如緊追不捨,迫其吐真;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這些觀點,忽略了庭審的特定要求,建立在這樣一個神話的基礎之上:運用邏輯或者其他技巧,可以迫使原本主張自己清白的被追訴方低頭認罪。坦率地説,在庭審之前,並非不無可能;在庭審之中,則是一個小概率事件。正是基於前述認識的誤區,相當一部分文章熱衷於對 主訊問技巧(而非反訊問技巧)的探究,甚至把它作為衡量公訴能力的重要尺度。需要警惕的是,這些所謂的技巧,大多言過其實、不切實際。更糟糕的是,它把我們引入歧途。對司法的過程而言,"主要的問題並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標。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會導向何方,我們不可能智慧地選擇路徑。"

嚴格地説,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並沒有建立起有效的交叉詢問制度。控方訊問或詢問的結果,成為獨立的示證階段的輔助手段。辯方訊問或詢問的主要意圖,也在於為後續的補充證據材料或發表辯護意見作鋪墊。而實際上,對於少數的疑難複雜案件而言,法庭訊問的首要任務,不是設計迫使被告人當場認罪,而是瞭解被告人的辯解基點,進而穩定(固定)辯護基點,防止一變再變,出現多次反覆,或者其他意外情況。

如在鄭植敲詐勒索案中,公訴人確立的策略是:鑑於被告人從未認罪,且自我辯護的信心和能力強,基本策略為以退為進,步步設防,穩住對方,誘其深入,最後全面出擊: 1、訊問階段讓其充分講出辯解理由,以其口説明作為一個司機應如何安全併線及其犯罪行為的一些規律,不與其正面交鋒,以免給其一變再變的機會。2、舉證要與訊問結合,加強對證據的説明,不露聲色地放大矛盾。

作為公訴人,我們要特別注重鍛鍊和提高的是反詢問的能力。反詢問是交叉詢問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反詢問主要有兩個目的,其一,通過反對詢問,發現證人證詞的破綻,以達到證言無效或使陪審團或法官對該證言持有懷疑的目的,或通過詢問以否定證人的作證資格。其二,從反對詢問中發現或找出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與主詢問的相比,反詢問具有更強的證偽性,也更為靈活。反詢問之所以重要,在於及時發現辯護方的辯護基點,特別是暴露辯方意見的不合理之處,為後續開展的法庭辯論奠定基礎。

如以張月新搶劫案為例,辯護人在詢問中發問:是否還有錢→是一直在給錢嗎→隱含的辯護基點: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辯護人運用的是從客觀推導主觀認知狀態的方法。相應地,控方反詢問應當針對辯方基本的邏輯:有錢=有能力支付=會給錢=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結合當時的情境揭露出被告人辯解的虛假性,為後續的調查、辯論奠定基礎。

基本抗辯技巧的訓練

如前所述,庭審前完成對證據的收集、審查,運用法律邏輯形成清晰的指控,並以恰當的語言形成相應的法律文書,是決定庭審中公訴活動成敗的基礎。但是庭審前奠定的良好基礎,並不當然導致公訴活動的成功。

完美的抗辯,不僅是法律的勝利,還應是抗辯者的勝利。特別是對於那些由於客觀原因而導致的部分證據缺失、矛盾,此罪彼罪概念交織,罪與非罪各據一詞的案件,掌握必要的抗辯技巧,對控制抗辯節奏、維護控訴觀點、反駁辯護基點,從而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接受控方觀點,取得公訴的成功至關重要。

標籤: 抗辯 辯論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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