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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辯論技巧

在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辯論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大案辯護中的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辯論技巧

在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辯論技巧_大案辯護技巧

在大要案刑事辯護中,律師只有明確自己是什麼,能夠幹什麼,才會更清楚要幹好什麼.否則在大案要案辯護中一味責怪 我講我的,你判你的 法院如何判決與律師何干 種種不盡人意的 外因 ,而不在 辯在於精、理在於行 的內因上下功夫,無助於律師在個案及整體執業水平提高.

重在參與,不計勝負 作為以 成敗論英雄 、以結果論是非 的相對論,在現實生活中可作為一種自慰,卻不為人們普遍接受,經濟生活中一般意義上的 白貓黑貓論 ,大學聯考中的 唯分數論 均如此.但是大案要案刑事辯護則不同, 重 訴訟過程, 輕 訴訟結論,應當成為訴訟辯護行為準則.

首先,從訴訟法理而言,程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經合法程序所產生的結論,不管是否合理,均應接受,傳遍中國訴訟法學界及司法界的美國辛普生案典型意義亦在於此.自九十年代初啟動的我國審判方式改革,又經1997刑事訴訟確認的庭審模式,已相當突出訴訟程序過程的獨立性及重要性.

其 次,從辯護制度的作用而言,律師辯護旨在為法官斷案創造兼聽則明的條件,律師無權斷案,也無權左右法官如何斷案.

再次,從訴訟證明責任及認識論角度而言,舉證責任在 民 ,證明責任在 官 ,對同一事實控辯雙方的認識會有差異,依法唯有法官才能下判,一旦判決生效,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

基於以上緣由,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欲否定或改變指控內容,唯有在訴訟過程中 下足功夫 ,才有可能 功夫不負有心人 ,獲得理想的法院裁判結論.大案要案刑事辯護, 重訴訟過程, 輕訴訟結論除以上所述緣由,更有以下特別需要注意之處

l、大案要案審查要求之嚴厲、規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擬.無論在事實認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適用方面,筆者不認為作為 名辯護律師會比司法機關有更高明之處.當然人無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經過高規格的審查程序,不排除仍會存在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問題.作為一名辯護律師要提出不同於已有結論的意見,爭取不同於已有結論的辯護結論為法院所採納,應當清楚自己是什麼,能夠幹什麼,怎麼幹什麼.不切實際的 重 結論,向當事人許諾訴訟結論,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

2、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勝訴、敗訴問題,在筆者看來,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據實依法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取捨權在法官.

3、堅持刑事辯護優劣的正確評判標準,不以結論是非論英雄.衡量辯護律師勝訴敗訴的標準應當是看他是否發現了所有應當發現的事實依據及法律適用問題;是否很好地組織運用這些問題表達出有利於被告的辯護意見;是否能審時度勢地採用恰當的方式讓法庭接受辯護律師的意見.律師辯護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是對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判決發揮有限的監督制約作用.

講法律、講政治、講社會效果

刑事辯護應當講事實,講法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更是以法律為唯一法寶.離開法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將一事無成.

相當部分刑事訴訟庭審調查舉證質證及辯論中,控辯雙方激烈交鋒,主要是事實之爭,而不是法律之爭.可是不少事實之爭與法理見解有不可分割的聯繫,而且不少事實之爭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領域.法律並不是空洞、抽象之物,要注意通過講法律來講政治,講社會效果,筆者以為這符合目前的國情.無論是社會文化傳統觀念,還是公眾評價標準,目前我國上上下下對法律的崇尚,雖已過渡出啟蒙階段,可尚沒有到達 法律至上 的境地.

通過講法律來講政治、講社會效果,講法律不僅是途徑,還是動因.庭審訴訟,分析論證控辯事實不能脱離程序法所確定的訴訟規則,更不能脱離實體法所確定的判斷訟爭是非的規格、標準.因此,事實之爭也是法律之爭.沒有法理識辯能力,既無法進行有力的事實之爭,也無法對事實之爭作出正確的判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不能堅定的樹立起基於對黨和國家堅持依法治國方略的信心,基於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辦案的信任,基於律師工作的特點所開展的 重 訴訟過程重 庭審舉證質證有效的辯護,很難會取得或根本不可能會取得實際的、良好的辯護效果.?

舉證質證 嘴硬 ,法庭辯論 嘴軟

因此,大案要案的刑事辯護,關鍵不在如何進行法庭辯論,而在於法庭調查如何質證舉證.

大案要案刑事辯護的忌諱

法庭辯護是律師發揮個人才智的機會,眾目睽睽的大案要案更是律師難辯出名的時機,如何辯得有理、有力,辯得正確、得體,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確有事實、法律證據作無罪辯護的辯護用語,要注意不損害檢察機關形象,忌辯護用語具有不正當的煽動性與鼓動性.

2、對有罪證據間有矛盾、不一致的案件,要作證據不足辯,忌草率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觀點.

3、對控辯雙方觀點不一致的案件,或控方存在明顯缺陷的指控證據及內容,堅持據實依法辯護,既要敢辯更要善辯,忌 得理不饒人 .

4、忌隨意為被告人評功擺好,在適用法律問題上提出雙重標準.

5、要尊重法庭,服從法官主持的庭審活動,忌忘乎所以,當庭任意評判法官主持的庭審活動及如何斷案.

6、法庭辯護舉止儒雅,言行文要明,忌手舞足蹈,語態失度.

標籤: 辯論 應變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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