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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及策略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及策略

正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所以瞭解公訴人的方法和策略,對於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大有裨益,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公訴人庭辯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及策略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一、搞好庭前準備,預測辯論焦點

出庭公訴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準備工作。既不能漫無邊際,又不能過於狹窄,而是要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突出重點,全面準備。一是要進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數;二是要認真準備公訴詞,全面、充分地論證犯罪;三是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找出薄弱環節,預測辯論焦點,對辯護人在辯論可能提出的問題,擬寫答辯提綱;四是對證據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補充、完善;五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預先熟悉,在犯罪構成理論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時應變,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和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質證中表現出的辯護意向,及時修改、調整庭前準備的答辯內容,做好辯論的心理準備。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二、掌握重點,當庭訊問。為法庭調查奠定基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款的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可見,公訴人當庭訊問被告人是法庭調查的必經程序。

公訴人當庭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應根據被告人當庭陳述的情況,緊緊圍繞案件的主要事實進行訊問。訊問時要根據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條理清楚,層層深入,要合理掌握訊問的範圍和重點,突出案件的主要情節,重點進行訊問。對一些與案件定罪量刑關係不大的枝節問題可以略問或不問。針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的陳述,對被告人認罪並陳述清楚的犯罪事實,應抓住主要情節簡略訊問;對被告人對定性有異議的,應着重從被告人作案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其實施行為的手段、過程上詳細訊問;對被告人避重就輕、推脱罪責的,要從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造成後果等方面進行訊問;對被告人對證據提出異議的,要從現場情況和細節上進行訊問。當庭訊問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筆者在司法實踐中常用的訊問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開門見山式直接訊問

這種訊問方法是抓住案件的主要情節,正面接觸,直奔主題。此種問法的優點在於,一是由於公訴人突然觸及要害問題,被告人在缺乏充分的思想準備的情況下,在公訴人緊追不捨的發問下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實;二是使被告人感到公訴機關已掌握了大量的事實和證據,抵賴無益於對自己的處理,從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二)由表及裏式遞進訊問

這種訊問方式採取穩紮穩打、層層推進、由表及裏的方法,由外到內、由淺入深地逐步接觸到犯罪的實質。這種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對事實真相避重就輕,似供非供的情況下使用。訊問時先問與案件事實有關但又不太引起被告人注意的問題,儘量使被告人説“是”,使被告人處於不得不承認的兩難境地。然後逐步觸及問題的實質,迫使被告人供述。要充分利用被告人每次承認的分散事實,將多個分散事實逐步引申共同指向一個總的事實,使口供易於變化的被告人隨着公訴人的發問進行真實的供述,從而達到訊問的目的。

(三)雲遮霧繞式迂迴訊問

這種訊問方法是避開中心環節,先從看似與案件無關緊要的枝節問題人手,逐步引向實質。被告人急於推脱罪責,對枝節問題往往不太注意,公訴人要抓住其弱點,避免正面衝突,從枝節問題打開突破口,進而揭示出全部的事實真相。

(四)供證印證式對質訊問

這種訊問方法適用於被告人拒不供述,抗拒審判的案件。在訊問中適當引用被告人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訊問其供或不供的理由,並用被害人或其他證人的證言,駁斥被告人的無理辯解,使其當庭認罪服法。這種方法針對性強.由於運用真實可靠的證據進行對質訊問,具有無可辯解的説服力。但在運用其他證據時要特別注意,防止指供、誘供,以免造成法庭被動

(五)針鋒相對式揭露訊問

這種訊問方式適用於被告人翻供或不如實供述的案件。在訊問中抓住被告人犯罪的本質特徵及其自相矛盾的供述,分析其翻供或不供的心理,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使合議庭和旁聽羣眾認識到其狡辯沒有事實依據,從而迫使其供述犯罪事實的部分或全部。

(六)抓住矛盾式反駁訊問

這種訊問方式是利用被告人推卸罪責的辯解,抓住其辯解中自相矛盾的供述,進行邏輯嚴密的訊問,使其對自己的多次不同供述不能自圓其説並進而反駁供述中虛假的事實,揭露和證實案件的真相。

(七)霧裏看花式含蓄訊問

這種問法也叫內緊外鬆式鬆散訊問。公訴人一般不正面接觸主題,看似漫不經心,似問非問,將訊問的真實目的隱藏起來,使被告人摸不透訊問的意圖。從而放鬆警惕,在不經意的一問一答中逐步接近案件的實質,從而達到訊問的目的。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三、合理調配,出示證據,推進庭審調查的進一步展開

向法庭提供證據是出庭公訴人在法庭審理中的又一項重要任務。案件中涉及的各種證據不僅種類繁雜,而且證據力的大小、證明力的強弱均不一致。如何調配、使用和出示證據,使證據展示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體系,是公訴人出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一次好的出庭公訴,並不是將案卷中所有的證據不分主次依次向法庭宣讀完畢就算出示了證據。這樣,不僅不會使證據發揮出應有的證明效力,而且會引起認定事實的混亂,不利於法庭調查的有效進行。證據的出示方式和效果,是檢驗公訴人掌握和運用證據的能力。一個優秀的公訴人,應當精通證據理論,熟練駕馭和調配各類證據,使之成為一個完整的、有機統一的證據體系,將它們出示並展現到法庭上,從而達到揭露犯罪,證明犯罪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筆者根據控辯式法庭的示證規則,結合多年的出庭公訴經驗,摸索、總結出了六類示證方法,與大家共同探討並希望得到同行的指教。

(一)順序示證法

即根據案卷中收集到的證據順序,結合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以時間順序出示證據。此類出示證據的方法適用於單人單起的簡單案件。對數罪併罰的複雜案件或多人多起的共同犯罪案件,則不適用。

(二)分組示證法

即將證據中多份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證據進行分組出示。此種出示證據的方法適用於證人證言較多的案件或有多個被害人、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及犯罪次數較多的複雜案件。分組出示證據,可以將每組證據的來源及證明的同一事實向法庭説明,必要時徵得法庭同意,只宣讀該組證明同一事實的主要證據,對其他證明同一事實的證據由公訴人向法庭説明證明的主要內容,這樣可以有效地節約訴訟時間,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

(三)分類示證法

即按照證據的分類,將案卷中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按照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進行分類出示。此種出示證據的方法適用於證據充分的重大案件。優點是出示證據的理論性強,證明力大,缺點是證據類型交叉重合,不易劃分,容易引起混亂。

(四)列表示證法

即將案件證據列表歸納。以表格的形式向法庭出示證據。此種示證方法多用於多人多起的同類犯罪,如盜竊案中將每起盜竊的時間、地點、盜竊物品及金額,失主報案及被告人供述分別列表對照。出示證據時以所列《盜竊案件對照表》列表出示,易於理清證據頭緒,查明案件事實。

(五)分起示證法

即將每一起作案的所有證據羅列到一起,按照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逐起進行出示。此種示證方法常用於經濟犯罪案件。如多起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出示證據時可將每起貪污或挪用的書證(記賬憑證、虛假單據、銀行憑

證等)、物證(作案工具、贓款所購物品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證據(審計結論、會計鑑定、字跡鑑定等)綜合摘錄,逐起進行綜合出示,最終由每一起證據的小綜合推導出整個犯罪’證據的大綜合。並在出示每一起證據的過程中結合法庭質證,做到款賬相合,賬賬相合,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相合,所有證據與指控的犯罪事實相合。此種方法利於將審判長及合議庭從繁雜的賬務中解脱出來,迅速調查核實起訴書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實,既節約了訴訟時效,又掌握了庭審中的主動,有利於對證據的最終認定。

(六)分罪示證法

此種出示證據的方法適用於數罪併罰的多罪名案件。即將起訴書指控的多個罪名,按照由重到輕的邏輯排列順序,分罪進行證據出示。在出示每一種犯罪的證據時,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參照上述5種出示證據的方法出示證據。此種方法,使每一項指控罪名的證據得到集中出示,使舉證過程顯得層次清楚,有利於對多項犯罪的認定。

以上,無論以何種方式向法庭出示的證據,公訴人均必須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當庭質證。質證時,公訴人應緊緊抓住每份(組)證據的本質特點,從證據的調取、收集、證明效力及與案件的關係和各出示證據之間的關係上發表質證意見,以駁斥錯誤觀點。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四、掌握庭審主動,搞好控、辯、審三方互動,通過質證預測辯論要點

(一)控辯式庭審中審判長對被告人的幾種訊問方式

控辯式庭審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行使,但法庭調查仍然是在審判長主持下進行。在控辯雙方訊問、舉證及相互質證的過程中,合議庭不是被動地聽取.而是積極地進行法庭調查。因此,對一些關鍵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對被告人同樣要進行訊問、核實。通過審判長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的訊問,公訴人可以預測合議庭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從而推斷出可能形成的辯論焦點,使公訴人的思維提前運作,做好應辯準備。在長期的出庭公訴中,結合案件的審理和最終判決,筆者摸索總結出合議庭幾種常用的訊問、核實證據方式:

1.肯定式。多見於對定性準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審判長在向被告人發問時,多采取肯定的語氣,往往對被告人的狡辯予以當庭駁斥,對公訴人所出示的證據,一般均能夠當庭予以採納。對於審判長採取肯定方式調查、核實的證據,被告人、辯護人一般不會提出異議,在案件的定性和事實方面,往往不會有太大的分歧。

2.疑問式。對有些事實不清,直接證據少而其他證據證明力不夠的案件,審判長在向各被告人訊問和核實證據時往往採取既不肯定又不否定的語氣,對被告人的某些辯解不予駁斥,並採取比較緩和的方式對某些重要情節深挖細問。在這類案件中,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問題,往往與公訴人有原則分歧,辯護人在質證中力圖否定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極力想割裂證據之間的聯繫,使之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證明犯罪。公訴人面對此情況,一方面要在質證中對證據進行全面論證,駁斥辯護人的錯誤觀點;另一方面要從每一份證據的實質特徵,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人手,論證證據與案件的關係及證明作用,使合議庭能夠採納證據,從而為辯論打下基礎。

3.否定式。此種調查核實證據的方式,通常是檢、法辦案人員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法律有重大認識分歧,法院準備作無罪判決的案件。審判長在向被告人訊問、核實證據時,往往通過以上肯定被告人的供述和某些辯解來否定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辯護人亦極力否定證據,在質證中明顯流露其辯護觀點。針對此情況,公訴人在庭質證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向法庭證明犯罪事實,通過證據規則,證明出示證據的有效性和可採納性。而對於定性及案件的根本性分歧,可留待法庭辯論階段詳細論證。

4.追問式。此種方式通常是審判長對起訴書定性發生疑問,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審判長對被告人作案時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追問,並一再核實被告人的身份、職務。辯護人也會通過發問來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沒有某種故意。公訴人可根據庭審調查的情況,再一次審視起訴書的認定,如果確認起訴書定性準確,可留待辯論階段,從犯罪構成理論上予以論證;如果定性確有錯誤,應及時建議休庭。

(二)法庭論辯中辯護人一般採取的辯護方式及應對策略

法庭調查中通過控、辯、審三方互動,尤其是控辯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各自表明了自己的觀點,公訴人在質證中從辯護人對證據的認識上已經可以判斷出辯護人辯論的方式和觀點。根據筆者多年的出庭經驗,總結出辯護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幾種辯護方法。

1.開門見山,正面辯護法。即辯護人在法庭上從正面直截了當地提出辯護意見。採取這種辯護方式,大多數是一些定性準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有四種:第一種是可能判處重刑的重大惡性案件;第二種是作案時被當場抓獲的案件;第三種是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種是被告人被抓獲後供認不諱,且口供穩定、認罪服法的案件。對於這幾類案件,辯護人往往在肯定起訴書所認定的犯罪性質和事實的同時,對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情節提出辯護意見,這種辯護意圖清楚,觀點明確,公訴人容易進行答辯。

2.旁敲側擊,迂迴辯護法。採取這種形式辯護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證據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無明確的計算方式和標準,既遂與未遂,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難以區分,此罪與彼罪界限不明確等案件。旁敲側擊、迂迴辯護的方法,聽起來觀點不明顯、重點不突出,讓人難以把握。公訴人遇到這種情況時,要有冷靜的頭腦、敏捷的思維和臨場不亂的經驗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則,會顧此失彼,陷於被動。辯論中主要採取以下方法進行應對:一是抓主要矛盾,放開次要問題,對辯護人提出的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如犯罪的主體、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可靠程度,法律條款的適用等,必須集中精力思考答辯。對與案件關係不大的問題,如被告人年幼無知,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社會經驗不足,一貫表現良好等,可放下不答。二是避虛求實,對某些使用不當的詞句及法學理論和實踐中尚未定論的問題不答,而對案件的主要情節提出不同意見進行答辯。三是透過現象抓本質,舍表求裏。有時辯護人提出很多問題,但實質問題只有一二個,因而透過表面現象,抓住問題的實質進行答辯。

3.抓住問題,突然發難法。這種辯護方法通常適用於證據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辯護人抓住證據上存在的問題,如書證未作鑑定,兇器與傷口未作驗證、鑑定結論指向不明確等。對這些證據中存在的問題,辯護人在庭上突然提

出重新鑑定或驗證,或者對證據證明的問題予以否定,提出問題或提供的辯護證據具有突發性,應變的難度很大。公訴人要應對這種辯護方法,必須做到:

審查案件時要認真、細緻,對書證、物證,必須通過鑑定、驗證或辨認屬實,做到證據間不留漏洞。(2)庭前充分準備,吃透案情。對庭上可能出現的問題要有預測,做到提出問題,有據而答。(3)當庭要思維敏捷,反應迅速。不可迴避提出的問題,也不允許長時間思考,造成冷場,而應迅速反應,作出有理有據的答辯。(4)知識面要廣,要從多角度對同一個問題進行分析,答辯語氣要堅定有力,以挫敗對方突然發難的鋭氣。

4.利用矛盾,混淆視線法。這種辯護方法多用於多人多起的團伙犯罪案,因為團伙案件的被告人較多,他們之間主從關係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贓多少、罪責大小不同,認罪態度好壞各異,容易出現認定處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辯護人往往抓住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為被告人辯護以達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二是罪與非罪上,與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進行治安處罰的同案參與人進行比較,以達到為被告人開脱罪責的目的。應對此種辯護,公訴人庭前的準備工作要比單一犯罪案件更加細緻、周密。首先,要分清主從,查清事實,定準性質;其次,要排除證據間的難點和疑點,做到沉着應對,臨陣不亂;再次,在審查案件時要全面、客觀,該追訴的要追訴,力爭不留漏洞。

5.激烈對抗,否定辯護法。這種辯護方法多用於案件的定性存在爭議,罪與非罪模糊不清,事實證據又有利於辯護人一方的案件。辯護人從一開始就以無罪辯護立論,在質證時極力否定每一份證據,辯論中先聲奪人,與公訴人激烈對抗。此類案件對公訴人出庭難度很大,具有相當的挑戰性。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案情,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在辯論中尋找辯護觀點中的矛盾和疏漏,從事實、證據上反駁辯護論點,進而從犯罪構成理論上論證犯罪的構成。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五、法庭辯論中公訴人的答辯與應變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由公訴人與辯護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證據、認定罪名、罪責輕重、適用法律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進行評判、論證、辯駁,其目的和意義在於為法庭正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據。

由此可以看出,公訴人與辯護人在辯論中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對立是雙方所處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實可以越辯越清,錯誤的觀點也可以越辯越明。統一,則雙方最終的目的一致,都是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給法庭準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實及法律依據。

雖然案件形形色色,但無論何種案件,法庭辯論都離不開證據。證據是整個訴訟的靈魂,不論是公訴人還是辯護人,在法庭上評判、論證、辯駁都離不開證據的運用。辯論雙方通過辯論所要解決的實質問題,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即事實的認定與否,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情節輕重。認識並掌握這些規律,就能夠在辯論中佔據主動。

(一)公訴人庭審答辯的範圍

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髮言,有些是長篇大論,涉及問題很多但論點不突出;有些雖用語不多,但論點卻不少,所提的問題有些和案件的事實,證據聯繫很緊密,涉及定罪量刑等問題;有些則糾纏於枝節,甚至是一些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些問題側重於論理方面,有些問題又側重於具體情節等。案件不同,辯護人不同,但提問題也不相同。公訴人對辯護人辯護中所提的問題不可能有論必答,而應緊緊圍繞涉及定罪量刑的問題,進行答辯。司法實踐中,對以下八個問題,公訴人一般應予以答辯:1.有關否定起訴書指控罪行或承認事實但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問題要進行答辯;2.對起訴書定性提出異議的要進行答辯;3.對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問題要進行答辯;4.對否定被告人從重處罰情節的問題要進行答辯;5.以鄉俗民情、社會不良環境、被告人一貫表現作為法定從輕條件提出的要進行答辯;6.對避重就輕、推卸罪責或嫁禍於人的觀點和問題,要進行答辯;7.對歪曲法律、編造事實的觀點和論調,要進行答辯;8.對牽強附會、隨意曲解並擴大解釋法律範圍的要進行答辯。

對以下五個問題,公訴人可以不予答辯:一是對辯護方提出的正確意見.公訴人可以實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認表示認同;二是公訴人已經充分闡明瞭的觀點,不作重複答辯;三是對一些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枝節問題,公訴人一般不予答辯;四是對辯護人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不予答辯;五是對同案犯之間互相推諉爭辯,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問題,不予答辯。

(二)公訴人庭審答辯中常用的幾種方法

1.突出重點,綜合答辯法。即細心聽取辯護髮言,將辯護人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進行綜合歸納,概括出幾個主要的辯護觀點,然後根據掌握的事實和證據,結合法學理論,對被告人不正確的觀點逐一進行論證、駁斥。

2.避實就虛,靈活答辯法。即在答辯中對辯護人突然提出的難點問題先不作正面答辯,而是從其與事實、證據、法律明顯不符的辯論點開始反駁,變被動為主動。並在答辯中靈活地捕捉對答辯有利的材料,及時調整,主動出擊,將辯論的焦點引向自己控制的範圍。

3.利用矛盾,各個擊破法。即對於多個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個辯護人出庭各自為其委託辯護的被告人進行辯護,公訴人利用各個被告人之間的辯護矛盾、辯護人與被告人辯論觀點之間的矛盾、多個辯護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代理人之間的矛盾,以矛攻矛,各個擊破。

4.層層剝筍,直取要害法。即公訴人先分別用大量的事實、證據駁倒支持辯護總論點的各個分論點,使辯護人的中心論點失去支持,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然後公訴人再用邏輯三段論的演繹方法,得出總論點不能成立的結論,從而從根本上駁斥辯護人的錯誤觀點。

5.承上啟下,相互照應法。即公訴人闡述答辯觀點時,要緊密結合起訴書、公訴詞,上輪答辯為下輪更有力的答辯做鋪墊,下輪答辯時要與上輪答辯的觀點緊密結合,遙相呼應。不留漏洞,使全部辯論觀點連成一體,形成協調統一的論證體系。使辯護人找不到矛盾點,無法攻破其中任何一個觀點,從而

另尋辯點,分散辯護人的注意力。

6.巧借東風,借言答辯法。即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後,公訴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駁辯護觀點。借言答辯通常在兩種情況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間為推卸自己的罪責而證明其他被告人的行為,供述之間相互牽連,相互印證,形成矛盾。公訴人可借被告人之言進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答辯。二是當庭訊問被告人及同案參與人,引用其口供筆錄,反駁辯護理由。

7.開門見山,直言答辯法。即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觀點明顯錯誤,公訴人有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犯罪。在此情況下公訴人就應依據事實和法律直言答辯,反駁其錯誤觀點。公訴人答辯時要理直氣壯,正氣凜然,闡述論點要簡潔明確,一針見血,不能含糊其辭,拖泥帶水。

8.合理採納,婉言答辯法。如前所述,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中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目的都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對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辯護意見,公訴人應當予以採納,不能對辯護人提出的一切問題都持爭辯態度,給人以強詞奪理或無理爭三分的不良影響,損害檢察機關公平、正義的良好形象。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規定仍不能作為從輕、減輕理由的。公訴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駁,而是應承認並説明辯護觀點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後再從法律中找出依據,闡明不能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這樣,既婉轉地駁斥了辯護人不正確的觀點,又使旁聽羣眾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合議庭採納公訴人的觀點也就水到渠成,順理成章,理所當然會支持公訴觀點。

9.揚長避短,迂迴答辯法。公訴實踐中,一些較高層次的辯護人往往利用自己理論上的專長和庭前準備的知識要點,在辯論中故意設置辯論陷阱,讓公訴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辯論走向。如邏輯陷阱、專門技術知識陷阱、民法、經濟法、商法等公訴人不常接觸的法學理論陷阱等。公訴人如對辯護人有意引向的知識熟知並精通,應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論和嚴密的邏輯論辯填平陷阱。如果對邏輯知識不能熟練地應用,對一些專門性的技術知識知之不深,則應揚長避短,避開正面,迂迴到本案的事實、證據和犯罪構成理論上進行答辯。

10.把握時機,全面論證法。這是“後發制人”的答辯,用得好,能起到鳴金收兵的作用。即公訴人根據辯論進展情況,判斷辯護方準備或臨場發揮的辯護材料已用完,除了重複再無新的辯護意見。在辯論快要結束前,公訴人按預定計劃,對辯論的關鍵問題作系統地答辯,使之一錘定音,塵埃落定。運用這種方法,關鍵是預先安排好使用答辯材料的計劃,把握好進行全面論證的時機,避免噦唆、重複,使整個答辯過程層層遞進,最後達到高潮。

(三)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要從總體上注意掌握揭露與説服的關係。公訴人在法庭上對被告人及其實施的犯罪是揭露與被揭露的關係。但對辯護人,則是對立統一,既有激烈的辯論,又有相互説服認同的關係。因此,在辯駁其錯誤觀點時,除了顯示真理,澄清事實真相,還要有理有據地説服對方認同自己的觀點。在使用語言上,要平和規範,不能揭人之短,尖刻挖苦,冷嘲熱諷。

2.在辯論技巧上要注意掌握攻與守的關係。法庭辯論的對抗性很強,攻與守的關係處理好了,可以增強戰鬥力,取得較好的辯論效果,處理不好則丟失法庭辯論的主動權,造成被動。我們提倡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應具有主動進攻的意識,不能老處於被動應付的守勢,但在主動進攻,提出一個新的論點時,也要注意防守。即論證要嚴密,不要把漏洞和矛盾留給對方,有時必要的防守是為了更好地進攻,要做到既能攻,又能守,遊刃有餘,答辯自如。

3.在答辯內容上要處理好簡與繁的關係。對一些較為複雜的問題,需要既擺事實,又講道理的,要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學理論詳細論證;對一些單純是事實、證據或對某一法律的不同認識,則不必展開論證,只對某一事實或法律作一簡要論證即可,避免噦唆、重複。

4.在營造辯論氣氛上,要注意對抗與合作的關係。公訴人與辯護人在同一個法庭上處於不同角度分別履行各自的職責,其訴訟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下、強弱之分。公訴人既不能盛氣凌人,以勢壓人,也不能消極怯辯,漫不經心。不能對辯護人提出的問題不屑一顧或惡語傷人,而是要以平等的姿態,積極地答辯迴應,在激烈的對抗中要保持良好的合作氛圍。

5.在運用答辯語言上,要注意嚴謹與生動的關係。法律對懲罰犯罪是無情的,但是從保護人民,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來講又是有情的。答辯演講既要嚴肅地論證犯罪,又要敲擊出人們內心情感的火花,以達到促使被告人悔罪服法,教育羣眾的目的。這就應當在表述案情時客觀實在,分析論證問題時通情達理,法、理、情交融,力求語言形象生動,充滿感情色彩。

在揭露被告人對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及其他權利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時要充滿激情,運用連續的排比、設問、反問等修辭手法,以增強語言的氣勢,加大情感的爆發力。

在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時要深刻,分析過程要生動感人,要表達出對被告人犯罪的痛惜,傳遞給被告人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期望和信心。

當然,辯論演説不是詩歌、散文的朗誦,過於誇張的形容、比喻也不能出現。把握的關鍵就是一個“情”字,以真情揭露犯罪,以真情打動罪犯.以真情教育羣眾。與此相反,在論證法律時,又要求公訴人語言必須嚴謹規範。也就是要使用法言法語,即準確運用法律術語,用嚴謹的邏輯推理論證犯罪。

6.在答辯效果上,要注意打擊與保護的關係。法庭辯論的目的,是讓事實更加清楚,認定犯罪的理由更充足。公訴人在揭露並論證犯罪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對案件中存在的自首、立功或被告人在犯罪中處於從犯或未遂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公訴人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不能只攻其有罪和罪重的一面,不顧其罪輕的一面。對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項合法權利,公訴人也應依法予以維護,該採納的要建議合議庭採納。要把打擊與保護結合起來,從而體現檢察機關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控辯式法庭論辯的方法六、出庭公訴中非論辯因素的處理

出庭公訴是檢察機關面向社會的窗口。公訴人代表檢察機關出席法庭,依法履行國家賦予的出庭支持公訴職能和法律監督之責,更是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向社會公眾的展示。法庭論辯,固然是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口頭進行辯論,通過語言,最直接地表達出各自的認識。但在很多情況下,人們的思想不僅僅是通過語言來表達,而是通過人的面部表情、手勢、眼神、語調以及身體的動作來表達。換句話説,每個人的行為舉止,是其知識、文化、修養的外在表現,是人們內心世界的真實流露。

(一)出庭公訴中非論辯因素的概念與作用

出庭公訴中非論辯因素的影響,就是除語言以外的表情、手勢、眼神、語調以及服飾、儀表、身體動作等行為舉止對辯論的影響。它的作用:

一是可以增強論辯的感染力,擴大辯論效果。

二是可以幫助觀察瞭解對手的心理狀態,做到知己知彼,增強勝辯的把握。如果對手辯論時聲音發顫,雙手或雙腿發抖,説明對手心裏十分緊張,公訴人只要抓住其發言中一二個薄弱環節,發動猛烈攻擊,便可將其駁垮;如果對手發言時擠眉弄眼、拉耳掰手,以大幅度的手勢、大角度的身體搖晃、傾斜來掩蓋內容的空洞、乏味,則判斷對手華而不實,既沒有吃透案情,又沒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公訴人只要抓住其矛盾,很容易就能將其駁倒。

三是可以使公訴人及時掌握聽眾的反映,調整辯論的內容。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影響審判人員的內心確認。如果公訴人答辯時法庭組成人員和旁聽羣眾都在那裏交頭接耳、竊竊私語,説明答辯內容空洞,沒有吸引力,應及時調整內容;如果辯者情緒激昂,聽者全神貫注,則會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出庭公訴中非論辯因素的內容與處理

出庭公訴中非論辯因素的內容主要表現在:

1.儀表。儀表和服飾可以反映出一個人的精神氣質、文化素質和審美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庭辯論中的講演也是聽眾的審美對象,端莊的儀表不但會使辯論者自己感到舒適、自然,還可以受到聽眾的尊重,以吸引聽眾的注意力,從而增強語言的感染力。公訴人的服飾,應做到整潔、莊重、得體,根據季節着裝,佩戴大檢徽及領帶,冬季穿大衣或雜色防寒外套的,要在上庭前脱下,夏季不可敞領露懷,保持精神飽滿,儀態端莊。

2.神態。神態,顧名思義,即指人的總的精神狀態。包括面部表情、行為舉止等。公訴人的面部表情應莊重威嚴,自信穩健。在法庭上要全神貫注,冷靜從容,不能東張西望,心不在焉,表現出不耐煩的急躁情緒或發言時搖頭晃腦,不斷地變換坐姿或身體晃動不止。當然也不能正襟危坐,一動不動,給人以呆板、沉重的感覺。

3.眼神。人們常説:“眼睛是心靈的窗口。”堅定有力的眼神,暗含着自強自信、成竹在胸;衰竭疲乏的眼神,預示着心灰意冷、缺乏信心;灼灼逼人的目光是正派敏鋭的反映;浮滑飄忽的目光,是輕薄淺陋的寫照。公訴人將眼神運用好,無論是宣讀起訴書,發表公訴詞還是在法庭辯論中,都會具有一種無形的力量。他的眼神,代表着一種信念、情感,並強烈地感染着現場的每一個人。

如果遇到法庭不正常的騷動或對方有違反常規的行為時,可以用鋭利的目光掃視騷動區或對手,以表示自己的注意和制止;如果在辯護人用詭辯術譁眾取寵、危言聳聽或旁聽羣眾中有人為論敵的錯誤觀點喝倒彩時,可以用冷線虛視的目光表示自己的不屑一顧;如果當庭訊問時,被告人故意歪曲事實,編造謊言,公訴人可雙目射出威嚴激憤的目光逼視對方,使其心神不寧,手足失措;如果證人陳述案件事實時表現出緊張的情緒,公訴人可用鼓勵、讚賞的目光不意證人如實、大膽地作證。

總之,在整個出庭公訴活動中,公訴人的眼神應像指揮棒一樣起着傳神表意的導向作用。駁斥辯護人的錯誤觀點時應注視對方;表明公訴觀點時應注目合議庭;進行法制宣傳時則應將目光投向旁聽羣眾,用目光傳遞公訴人強烈的貢任恿識。

4.語調。我們知道,語言的輕重、緩急,語氣的強弱、快慢,聲音的厚重、輕滑,無不反映出人們內心強烈的感情色彩。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發表公訴詞及法庭辯論乃至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宣讀並出示證據時無不發出一定的聲音。公訴人的特殊使命,決定了這種聲音不是歡快的、喜慶的,而是威嚴的、莊重的,有時甚至是嚴厲的。在把握好語調的同時,要儘量使用普通話,避免方言土語中咬字不清或容易產生歧義的詞語出現。用語要規範、標準,減少使用“嗯、啊”等助音詞,使語言達到通俗流暢、生動形象。 .

一個好的公訴人,在法庭一開始宣讀起訴書時,就要把握語調。因為這幾乎可以説是奠定了法庭整個審判活動聲音的基調。宣讀起訴書,要用莊嚴、深沉的語調來表現出法律的威嚴,顯露出法庭莊嚴神聖的力量。使用語言要果斷,表達意思要準確、到位,言盡意明。不能含糊其辭,拖泥帶水或慢聲細語、緩緩而讀,要在平靜中暗含愛憎,自然中流露真實。

在公訴、答辯中,公訴人除了掌握好語調,還要把握好節奏。節奏的剛柔、快慢,可以渲染辯論氣氛,調節好節奏可以獲得心理上的優越感和論辯的自信心。在發表公訴詞中,語調應平緩適中,在答辯中則快慢結合,剛柔並用。但要注意不能傲慢偏激,發出聲嘶力竭的吼叫。因為高聲大語、聲嘶力竭並不能真正體現威嚴和力量,在法庭上真正體現威嚴和力量的,是判斷的準確性、思維的周密性、論辯的邏輯性和語言表達、聲調節奏的適宜性。

5.手勢。一般情況下,人在發表觀點和陳述意見時手會隨着人情感的表達而晃動,不同的手勢或身體姿勢是一個人思想、性格和人格特徵的反映,是大腦活動的潛在外露,在很多情況下是下意識的,來不及加以掩飾。公訴人在整個法庭活動中處於非常活躍的角色,法庭審理的每個環節,都離不開公訴人的説和讀,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公訴人對這種下意識的手勢必須自覺地加以訓練,在訊問、發表公訴意見或法庭辯論時,輔之以適度的手勢,會增強辯論的效果,增強語言的感染力。但若以大幅度的手臂擺動,不合時宜的誇張手勢,則會給人張牙舞爪、以勢壓人的感覺,有損於公訴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因此。日常生活中就要自覺地加以訓練,養成良好的表達習慣,以免影響出庭效果。

正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所以瞭解公訴人的方法和策略,對於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大有裨益,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公訴人庭辯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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