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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與規範要求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與規範要求

法庭辯論是指在法庭調查結束後,公訴人利用法庭調查階段出示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向法庭全面闡述主張成立的理由,駁斥辯護方不恰當的辯護理由,以使法庭準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訴訟活動。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與規範要求,歡迎大家閲讀。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與規範要求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

一、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個關係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如李某故意傷害案件,辯護人往往闡述被告人平時表現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並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説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旁聽羣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羣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這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裏也是好學生,此次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牀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裏帶來很大經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着病牀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羣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着有利於公訴方發展。

二、抓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除了據理力爭外,還需認真思考、敏鋭地覺察辯護人的弱點,迅速做出反應,用簡潔語言,儘快結束辯論。如楊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提出異議,認為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鋭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弱點,迅速反擊。在答辯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事實、證據,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進行辯護,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屬侵犯公民財產犯罪的一種,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於侵犯財產罪的性質更為嚴重,辯護人的辯護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下,最後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後果。辯護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數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起訴書中認定“數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糾纏。

三、對方糾纏,適時解脱

在辯護人糾纏不休,或自己處於被動時,要盡力解脱答辯。一是作同意性表態。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起訴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表明同意辯護意見,建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説明性表態。對於起訴書已作認定或公訴意見已闡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需説明控辯雙方意見一致,不需再作答辯。對於某個有欠缺的證據,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於承認欠缺的存在,並説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後闡明此證據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脱出來,而且也能表現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度和風度。?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補救失誤的技巧

補救是指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發覺有表達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適時、巧妙地進行修正、補全。由於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直接就案件的實體、程序等一系列問題而展開,辯論的內容往往涉及面廣,即使是一名優秀的公訴人也不能保證在具體的、細節的或突然出現的問題上一點不漏。因此,如何對應呢?

有的認為應不吭聲,不承認,這不是好辦法,不吭聲,辯護人會糾纏不放,一輪一輪地逼近,最後公訴人會更加難堪,不承認,講死理,也會有損公訴人形象。

對於錯答,公訴人應有一個正確態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補救。一是對於在前一輪的錯誤,在庭上有能力糾正過來的,可委婉地承認答錯了。

比如説,本公訴人的觀點在前一輪未能闡述清楚,現就辯護人的觀點作如下答辯,接着再闡述正確的觀點。二是在庭上由於手頭上的資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對辯護人的觀點予以有力的回答,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辯護人的觀點,公訴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觀點也已經全面闡述,不再贅述,這兩種觀點雖嚴重對立,難以統一,請合議庭據事實和法律在評議時一併予以充分考慮。言外之意,是不再糾纏,如辯護人再要糾纏,法庭也會制止。

再一種情況就是漏答的補救。有兩種情況: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訴人先回避後補救。辯護人提出四點辯護理由,在第一輪答辯時,有一觀點不好答辯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辯時,可先歸納一下,將辯護人的觀點分為幾點,先行答辯,繼續思考答辯另一觀點的方法。在第二輪時,辯護人再提出,第二輪公訴人可再從容答辯。二是無意漏答。即答辯時,對辯護人提出的某一觀點沒有注意而沒有答辯。當辯護人再提出時,公訴人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可能公訴人沒有聽清楚,或辯護人沒有説清楚,現在公訴人就這個問題作如下答辯。這樣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審效果。

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的規範要求

一、客觀公正義務在法庭辯論中的要求及體現

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的客觀公正義務要求公訴人在指控犯罪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範達成指控目標。例如,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能對刑事審理部分有獨立的主張和觀點,有的情形下和檢察機關指控內容可能會不同甚至發生衝突,譬如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並由此指責檢察機關定性錯誤。在這種情形下公訴人需要秉持客觀公正義務,不能為達成指控目標而不擇手段,更不能盲目偏向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訴求。

具體而言,公訴人針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不同觀點和意見,可以作如下説明:

首先,公訴人尊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合法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參加法庭調查和對事實證據發表意見進行辯論的權利。因此,依法保障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發表觀點和意見的訴訟權利,也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

其次,公訴人希望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也同樣尊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指控犯罪的職能。決定提起公訴、承擔舉證責任,都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公訴權的體現,其中也包括依法獨立發表不同觀點和意見的職權。

最後,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都將透過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作出最終判斷。

二、指控追訴職能在法庭辯論中的要求及體現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須要實現的首要職能是指控追訴。在審前程序中公訴人的首要職能並非指控追訴犯罪,而是帶有“裁判”性質的事實判斷及追訴必要性權衡,而在審理程序中公訴人則不復具有“裁判”職責,其首位職責是實現指控追訴的主張,説服裁判機關接納公訴意見。因此,指控追訴職能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應當積極履職,不能消極放棄答辯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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