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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中常見的5種非形式謬誤

法庭辯論中常見的5種非形式謬誤

我們都力求正確地進行推理,所以邏輯學的一個核心任務就是要找出誘發錯誤推理的形式,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並不支持其結論,我們就是在錯誤地進行推理,這種論證稱為邏輯謬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法庭辯論中常見的5種非形式謬誤,歡迎借鑑參考。

法庭辯論中常見的5種非形式謬誤

人身攻擊的謬誤

法庭辯論中時針對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進行攻擊或評論,並以此當作理由、證據去駁斥對方的論證,或用來證明自己論點的正確。人身攻擊的直接方式是以侮辱甚至謾罵的語言,把對方描述成一個卑鄙的人。人身攻擊有時不一定是直接進行攻擊,也可能是通過背後捅刀子、暗示聽眾等等方式來造成對對方人格的質疑。企圖以此達到致使聽眾相信對方論斷錯誤的詭辯手法。

例如:

某區法院在審理一起貪污案件時,因為公訴人拿不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起訴書中認定的貪污數額,無法回答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層層遞進設計的諸多細緻的問題,於是就怒氣衝衝,生氣地反駁説:“你為什麼如此賣力地為她(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事實上,你們之間過去的曖昧關係,早就有人向我們反映……“這就是用人身攻擊的手法代替了對對方觀點的駁斥,屬於人身攻擊的謬誤。

偷換概念的謬誤

偷換概念是將一些貌似一樣的概念進行偷換,實際上改變了概念的修飾語、適用範圍、所指對象等具體內涵。法律法規中所使用的語詞和語句,一般都注意了它表達的清晰、準確,但也不可能做到像人們想象的那樣處處都那麼清晰。法庭辯論中,故意利用語詞歧義,歪曲對手言論,實施詭辯的情形,時有發生。

例如: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張某因為多次追求本村女青年王某均遭拒絕,某日下班回家後,攜帶刀具直奔王某上班處,用刀具亂刮王某的面部,致使王某的面部、左嘴角、右嘴角均被刺傷,鮮血直流。送醫院治療後,王某面部仍然留下5×5.5釐米的疤痕,對此檢察院認為張某故意毀人容貌,已構成重傷罪。庭審時,被告的辯護律師卻論證説“毀人容貌應該是毀了容貌,使得人血肉模糊,面目全非,王某雖然面部受傷,但是沒有達到毀了容貌這樣的程度,因此,被告王某不屬於故意毀人容貌”。這裏,因為出於論證己方觀點的需要,被告辯護人採取了偷換概念的手法,曲解了《刑法》中“毀人容貌”的含義。

訴諸情感的謬誤

“訴諸情感”是一種古老而又常見的論證謬誤,亦稱投人所好。這是一種在論證中不依靠有充分根據的論證,而僅利用激動的感情、煽動性的言詞,去拉攏聽眾,去迎合一些人的不正當要求,以使別人支持自己論點而出現的謬誤。就此而言,法庭辯論中有很多方法可以撥動聽眾的心絃,有時候常常能夠獲得成功,訴諸同情就是一種經常出現的訴諸情感的謬誤。在法庭上辯論中,按説就應當從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方面論證所要證明的論題。

然而在法庭辯論實務中卻常常出現“訴諸情感”的邏輯謬誤。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論證中不宜使用“訴諸情感”絕不等於反對論證者在論證中注入自己的情感,法律人在論證中難免將自己的情感多多少少融入其中,希望撥動法官的心絃,認可自己的觀點。因此,“訴諸情感”本身並不為錯,但是如果情感在法律論證中被頻繁使用,並以此代替論據去證明論題,那就犯了訴諸情感的謬誤了。

例如:

某甲因為入室xx搶劫而受審,律師在為其辯護時,並沒有按照“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的原則,列舉證據證明某甲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從輕減輕處罰的犯罪情節。而是利用搬弄是非的言辭陳述被害人平時私生活混亂,和多位異性保持曖昧關係,以此來引起聽眾對於被害人的反感。或者用動聽的語言細説某甲從小就被父母拋棄,是一位孤兒,身世如何悽慘,希望激起法官對某甲的同情,以期獲得對某甲的從輕處罰。如此等等,都屬於“訴諸情感”的謬誤。

強詞奪理的謬誤

強詞奪理就是在論證中就是在論證中採用一些似是而非,貌似正確的手法,故意找一些很荒謬的理由作為論據,強行為其錯誤的論題做論證,無理強辯,沒理硬説成有理,實則是一種詭辯。法庭辯論中常見的一種強詞奪理的情形就是把主觀責任和客觀條件顛倒,把人的行為導致的結果歸結於客觀條件,並以此來掩蓋甚至代替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責任。人的任何行為要導致某種結果總離不開特定的條件、環境,但是如果在法庭辯論中着力渲染和強調客觀方面的內容,以此來開脱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責任,也就具有極大的迷惑性。

例如:

在一個xx案的庭審中,辯護人為被告人辯解:受害人衣着暴露,身材妖嬈、長相甜美,對任何男性都很有吸引力,所以被告人才會把持着不住,犯下大錯,這是xx案發生的主要原因。還有在P2P集資詐騙案件的庭審中,辯護人把實施詐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歸咎於被詐騙人由於想佔便宜,防範意識薄弱,所以會輕易上當受騙。主觀責任和客觀條件是兩個不同的命題,決不能把“責任”和“條件”混為一談,否則就犯了“強詞奪理”的謬誤。

複雜問句的謬誤

複雜問句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預設謬誤,它以預設問句中的某些論斷為真的方式來問問題,問句本身往往是修辭性的,並不是真正尋求問題本身的答案,但是,如果把問題嚴肅地提出來,又偷偷地引進其預設,常常可以利用預設謬誤達到提問者的目的。由於複雜問句謬誤不易被發現,所以這種謬誤常常被拿來釣魚。諸位應該在法庭辯論中澄清這些問題後再予以回答,即用解釋問題中掩藏着的前提來回答,否則極易掉入陷阱。

例如:

假如被告人從未受到任何行政處罰,而律師問他這樣的問題“你是什麼時候受到行政處罰的?”,他就會面臨兩難的處境,因為問話者已經事先假定了“你是受過行政處罰的”。如果他給問話者提供了一個令其滿意的答覆,那就等於表明他承認自己受過行政處罰。再舉一例,律師:這些數字表明,你的銷售額上升是這些騙人廣告的結果對嗎?證人:它們沒有那種效力!律師:那麼你承認你的廣告是騙人的啦。你這樣做多久了?證人沒有澄清對方律師問題中的欺騙設置,因此落入了對方律師的圈套。

認識詭辯、非形式謬誤是一個長期的學習科學知識,學習思維知識,掌握思維技巧的過程。本文只是介紹了幾種常見的非形式謬誤,為讀者瞭解非形式謬誤或詭辯,提供一個線索,並非是非形式謬誤的全部,法庭之上,突發情況甚多,法律人要想輕鬆應對法庭辯論中的各式各樣非形式謬誤,系統性的學習邏輯學和堅持不斷的練習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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