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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辯論的順序

民事法庭辯論的順序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的順序是怎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民事法庭辯論的順序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法庭辯論的順序

民事法庭辯論的順序

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説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説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中,在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明朗化,為法庭辯論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採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而法庭調查階段中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證據質證。

標籤: 民事法庭 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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