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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的詭辯

縣官的詭辯

從前有一個縣官要買金錠,店家遵命送來兩隻金錠。縣官問:“這兩隻金錠要多少錢?”店家答:“太爺要買,小人只按半價出售。”縣官收下一隻,還給店家一隻。過了許多日子,他不還帳,店家便説:“請太爺賞給小人金錠價款。”縣官裝作不解的樣子説:“不是早已給了你嗎?”店家説:“小人從沒有拿到啊!”縣官拍案大怒道:“大膽刁民,本官要你兩隻金錠,你説只收半價,我已把一隻還給了你,就摺合那一半的價錢,本官何曾虧了你!”

縣官的詭辯

店家聽罷,苦不堪言。

這位縣太爺為了勒索錢財,絞盡腦汁想辦法訛人。他的話乍聽起來似乎有理。我們假定原先每隻金錠1000 元,店家説只按半價出售,即每隻降為500 元。現在縣官不是把兩隻金錠都留下,而是隻留下一隻,把另一隻仍按1000 元計算退還給店家,其中500 元是減了半價之後的金錠的價錢,餘下的500 元作為自己留下的那隻金錠的價款付給了店家。這裏的奧祕就在於,首先,退還的那隻金錠不應仍按1000 元計算;其次,這隻金錠原先並沒有付錢(如果原先已經付了1000 元,減了半價之後也就無須退還了),因而它仍然是店家的而不屬於縣官,怎麼能用它摺合留下的那隻金錠的價錢呢?把原來屬於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東西來頂帳,這就是縣官玩弄的強詞奪理的詭辯。從概念的角度看,就是故意混淆概念,即把“還給了你一隻金錠”等同於“還給了你一隻金錠的價款”。

標籤: 詭辯 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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