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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辯護是怎麼聽法官説

律師在辯護是怎麼聽法官説

法庭辯論技巧是法庭辯論中一門不可或缺的綜合藝術,是科學性、藝術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訴人的一項基本功,同時對於準確認定和處理案件、成功地公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律師在辯護時聽法官説的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律師在辯護是怎麼聽法官説

律師在辯護時聽法官説的技巧

要想説服法官,就必須經常聽聽法官怎麼説,而如果經常聽法官的談話,你就會發現法官經常説的而且最注重的是兩個方面:一是法官是在為判決而 尋找材料,二是法官對會見律師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換位思考尋求説服技巧 法庭的第一位法則——永遠牢記,是法官總是在為判決尋找材料,法官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所考慮的基點總是判決。實際上,法官對律師的表演並無興趣,他一直在尋找的只是最終能夠體現在他的判決中的關鍵事實與關鍵的 法律原則。

法官的工作是極為困難的,他的地位並不那麼令人羨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見、謊言、欺騙和捏造,以致有時即使基於事實也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 對於同樣的事實,不同法庭的法官卻會有不同的觀點,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難。複雜而困難的法律問題經常出現。常常有眾多的法可以適用,以至幾乎 任何一種觀點都能找到法律依據。置身於如此環境的法官非常像是處身於完 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艱難使命的過程中,他需要幫助和協助,而律師恰 恰能夠提供這種幫助和協助,任何來自這一方面的幫助和協助總是會得到理 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經和人談起一些律師的辯護。這些律師興致勃勃地走進 法庭,他們講話適度、有力,舉止得體,並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謂“良好外 貌”。他們離開法庭時,受到了初級律師及其當事人的感謝。這一切似乎運 轉良好。但是,法官説了:“當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寫判決書的時候,發 現我面對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來是多麼成功的説法竟然一點也無助於實 現我的職責。仔細一分析,那麼一些説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無需證明的東 西所組成。”相反,能夠贏得法律的信任併為法官提供了他們所需的材料的 倒常常是一些不流暢的發言,這種發言帶有各種各樣禮儀的姿態上的缺陷,但卻明顯地是全面研究與仔細思索的結果。律師的職責就是幫助法庭達到有 利於他的當事人的判決。我們總是習慣於想象出一種這樣的一幅景象:在激 烈的法庭辯論之後,法官如何坐在他的辦公桌前撰寫判決書。此時,那些在 法庭上浮誇地提出的極端主張對他毫無用處。他需要清晰的術語,有節制地 闡述出來的原則,對事實的冷靜敍述,這些都將在他的判決中居有一席之地 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為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你自己會如何作 出有利於你的當事人的判決,這是一種非常好的演習。你可以據此而塑造你 將在法庭上進行的演講。你將驚訝地發現,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所採用的還是 你經過上述準備而在法庭辯論中所使用過的東西。由此,你已經為法官提供 了判決的材料,法官將傾向於最先使用這些材料,因為它們最適合他的口味; 若是你的對手越是運用那種浮誇的而對法官又沒有什麼幫助的辯論方法,法 官則是願意採用你的材料。

歸根到底,律師的口才藝術是一個説服法官的問題。在法庭活動的整個 過程中,無論是在什麼地方還是在什麼時間,所發生的不過都是一個人的頭 腦對另一個人頭腦的影響。當法官穿上制服時,他並沒有因此被奪去了人性。 雖然法官宣誓要毫無偏見和毫不畏懼地對所有的人執行正義,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為法律殿堂的標誌)決不意味着法官的頭腦已經變成了一部只 會判決的機器。其實,法官頭腦的運轉與其他人的頭腦一樣。因此,對於律 師來説,不僅要了解案件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這對律師的工作是大有益 處的。

在律師活動的領域裏,法官是最重要的人物。如果不能適當地理解法官,律師的工作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而他若能夠理解法官,他就能順利地工作並 獲得或維護他的利益。這種理解有助於避免可能的衝突。律師界正在不斷地 觀察法官,法官的愛好、嗜好、弱點和個性都被人所知。用這些知識加以武 裝,律師就可以避免接觸法官的敏感區。甚至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也應當 注意法官,必須注意法官對每一個提議的反應,以便根據其變化進行調整。 例如,當律師界的一位着名人物在一次開庭的關鍵時刻發現其下屬正在埋頭 大記筆記時,他勃然大怒,他把這位下屬掀起來説:“你為什麼不看辯論? 真正的好戲並不在筆記本上。”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

標籤: 辯護 法官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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