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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印花税優惠

借款合同 印花税優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88〕財税255號: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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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税務局關於對保險公司徵收印花税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37號 :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3、《國家税務局關於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覆》(1989)國税地字第76號 :(89)國税地字第48號《關於“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徵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徵免印花税。

4、《國家税務局關於對水庫水工建築物原值徵收印花税問題的批覆 》(1989)國税地字第97號:對水庫的水工建築物原值,應區分單位不同情況,按照我局(88)國税地字第25號文第17條的規定確定徵免。

5、《國家税務局關於對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徵免印花税等問題的通知》(1989)國税地字第99號 :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內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企業專用合同,暫免貼印花。

6、《國家税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徵訂憑證徵免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地字〔1989〕142號 :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閲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徵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税。

7、《國家税務局關於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徵免印花税事宜的函》國税函發〔1990〕508號 :“代購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一項免徵印花税

8、《國家税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税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0〕173號 :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的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

9、《國家税務局關於軍械武器合同免徵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0〕200號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製和供應軍械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徵印花税。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製軍械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徵印花税。

10、《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税發〔1991〕155號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説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徵税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説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徵税的憑證,不貼印花;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列舉徵税的憑證,不貼印花;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税憑證,不貼印花;“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徵税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税手續。

11、《國家税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税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0】第173號:四、關於國際貨運憑證的徵免税劃分 1、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税額;託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税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託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税。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五、關於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税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的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税。

12、《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税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徵印花税》國税發〔1994〕95號 :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税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徵印花税。

13、《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税問題的覆函 》財税字〔1995〕47號 :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1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業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税問題的覆函 》財税字〔1996〕55號 :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税,其他貸款合同照章徵收印花税。

15、《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7〕56號 :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税的經濟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免徵印花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税收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8〕55號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徵收印花税。

16、《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家郵政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資金賬簿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按照有關規定,納税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税貼花。為了支持郵政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17、《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税繳納方式的通知》:二、開行各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實行按年彙總繳納印花税的辦法。即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開行各分行向當地地方税務局申報繳納印花税。同時向税務機關提供財政部《關於核定××××年度基本建設政策性財政貼息預算撥款的通知》和全年貸款合同明細表,經地方税務局對照核實後,對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税,其餘非貼息貸款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税。

18、《中國人民銀行 農業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免繳農村信用社接受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户費的通知》銀髮【2019】21號:對於農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徵契税,所辦理的產權轉移數據免徵印花税。

19、《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徵收印花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9〕106號 :為了支持國有電力工業企業的改革,對上述公司的資金賬簿在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因改制和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層層上移國家電力公司、再由國家電力公司作為其對子公司長期投資的,不再貼花。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及改制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規定貼花。

20、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徵免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9〕162號 :油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轉移資產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税。

21、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徵收印花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9〕236號 :(一)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各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於從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剝離資產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税。(二)對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動通信公司因重組上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徵印花税。(三)對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和3個“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河南飛達通信開發有限公司、海南省通信服務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徵印花税。

2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改制後有關資金賬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9〕394號 :為了支持石化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現決定,對石化股份公司、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國石化國際事業公司和中國石化銷售公司新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3、《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税〔2019〕10號 :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税。

2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劵投資基金有關税收問題的通知》財税〔2019〕128號: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税。

25、《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39號: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版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税。

26、《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9〕103號: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徵收印花税。

27、《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證劵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04號:經國務院批准,現對證劵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證劵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的有關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劵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受被處置證劵公司財產簽訂的主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税。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生印花税。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税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税。

28、《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製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税收問題的通知》財税【2019】45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83號)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改製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後,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税合同,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29、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24號: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税收政策(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税。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税收政策(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30、《四川省地方税務局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地税發〔2019〕92號:二、落實好各項税收優惠政策(一)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税收政策。1.鼓勵多建保障性住房。對從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其建設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

31、《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財税〔2019〕137號: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3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155號: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房產税、印花税、營業税税款分別在納税人以後的應納房產税、印花税、營業税税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税。《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00號)相應廢止。

33、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88號: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税、印花税;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3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92號: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新啟用的資金賬薄記載的資金或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税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中國郵政集團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35、《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94號: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税,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税照章徵收。

36、《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 財税〔2019〕105號: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9〕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7、《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30號: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税。

38、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税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 》 財税〔2019〕80號: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徵印花税。對上述應税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税。

39、《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83號: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40、《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棚户區改造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101號: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户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155號: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房產税、印花税、營業税税款分別在納税人以後的應納房產税、印花税、營業税税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税。《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100號)相應廢止。

33、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88號: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税、印花税;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3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92號: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新啟用的資金賬薄記載的資金或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税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經貼花的,不再貼花。中國郵政集團及其所屬郵政企業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組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35、《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94號: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税;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税,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税照章徵收。

36、《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 財税〔2019〕105號: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9〕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7、《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30號: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税。

38、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税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 》 財税〔2019〕80號: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徵印花税。對上述應税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税。

39、《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83號: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

40、《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棚户區改造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9〕101號: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户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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