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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範本4篇

印花税合同範本4篇

本文目錄印花税合同範本借款合同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問題房屋租賃合同的印花税

購銷合同印花税算法:

印花税合同範本4篇

《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計徵依據是合同金額。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税的徵收管理,由各省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徵收暫行辦法》, 對購銷合同類印花税的納税人,按下列標準確定核定徵收的比例:

1.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工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其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50%--10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

2.從事貨物購進和銷售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其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其採購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採購金額的70%--10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對其銷售環節應徵的印花税,按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計税依據。

應納税金額=購銷金額*核定徵收率*0.03%

借款合同印花税印花税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印花税介紹

簽訂借款合同後如何繳納印花税?應計徵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範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税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税額=借款金額×0.05‰

印花税計算方法

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採取下列計税辦法: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税,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税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税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税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税貼花。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問題印花税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問:按照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税。我想請教: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3、企業與企業之間簽署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4、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的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答:(1)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徵税。”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協議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必繳納印花税。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房屋租賃合同的印花税印花税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本文介紹了對單位出租房屋和個人出租營業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5%的税率繳納營業税,同時還應按規定分別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市區為7%,縣城、鎮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為1%)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4%)。

問: 房屋租賃的税率是多少?

答: 對單位出租房屋和個人出租營業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5%的税率繳納營業税,同時還應按規定分別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市區為7%,縣城、鎮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為1%)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4%)。其中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户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經主管地税機關核准後,暫免徵收營業税;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減按3%的税率繳納營業税,同時還應按規定分別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市區為7%,縣城、鎮為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為1%)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4%)。 單位出租房屋和個人出租營業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按12%的税率繳納房產税;個人出租住房所取得的收入,減按4%的税率繳納房產税…… 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税率。從XX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注: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 依據:《個人所得税法》、《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XX]1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税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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