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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税

怎樣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問題

怎樣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税

按照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税。有網友諮詢了以下幾個問題: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3、企業與企業之間簽署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4、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的銀行匯票承兑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答:

(1)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徵税。”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協議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必繳納印花税。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識

問:公司給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麼算,是根據借款合同還是根據具體的發生額,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發生的時候可能借了還,還了又借,每次發生的金額也不一定相同,這樣一年根據發生額累加的金額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額,請問一下公司應怎麼算印花税?

答:關鍵是合同怎麼簽訂的,如果是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之間較少),國家税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1988]30號)的規定,借款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花。

如果不是週轉性合同,那麼按合同上面記載的借款金額貼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種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⑴徵收面廣,税源廣泛。隨着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頻繁,書立、領受和使用憑證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而對書立、領受的憑證徵税,其税源廣泛。

⑵徵收簡便,費用低廉。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自行計税、自行納花、貼花、銷花的辦法,税務機關只負責檢查等工作。因此,徵收比較簡便而且徵收費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對企業溢貼或多繳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許抵用。

⑷輕税重罰。印花税税負輕,最高税率為1‰,最低税率為0.5‰,但對於未貼、少貼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處以重罰。

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根據不同納税對象,分別稱為立合同人,立帳簿人,立據人,領受人。

(一)各類合同的納税義務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税義務。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的,簽訂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税義務人。

(二)營業帳簿的納税義務人是立帳簿人。立帳簿人是指開立並使用營業帳簿的單位和個人。

(三)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税義務人是立據人。所謂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如果該項憑證是由兩方或 兩方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書立的,各方都是納税義務人。

(四)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税義務人是領受人。領受人是指領取並持有該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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