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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繳印花税?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繳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是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繳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徵税”規定,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採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徵税,未列舉的一律不徵税。

因此,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税。如果您還不確定,那麼您也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税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税務機關鑑別。同税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還可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税務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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