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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借款合同 印花税

委託借款合同 印花税

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是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之一。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及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委託借款合同 印花税

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税憑證,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三方簽訂的貸款協議,應當對金融單位與借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分別就貸款金額計税貼花,委託單位由於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方,可以不貼印花。

《國家税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籤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因此,如果屬於上述情況可以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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