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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税務局,西藏自治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之前的政策——

財税[20xx]105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

相關問題——

小微企業的税收界定 國税函[20xx]615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大中小微企業税收劃型統計問題的通知

金融機構簡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户在財務上進行週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户借貸,因為不需繁複的文件進行證明。

按照不同的標準,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6、中國的分類。20xx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金融機構編碼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準,首次明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範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範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

該《規範》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諮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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