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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短期借款合同印花税

關於短期借款合同印花税

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採取下列計税辦法[1]:

關於短期借款合同印花税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税,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税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税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税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税貼花。

借款合同如何計算印花税?

問:公司給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麼算,是根據借款合同還是根據具體的發生額,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發生的時候可能借了還,還了又借,每次發生的金額也不一定相同,這樣一年根據發生額累加的金額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額,請問一下公司應怎麼算印花税?

答:關鍵是合同怎麼簽訂的,如果是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之間較少),國家税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1988]30號)的規定,借款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花。

如果不是週轉性合同,那麼按合同上面記載的借款金額貼花。

標籤: 印花税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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