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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教職工隊伍管理實施方案

中國小教職工隊伍管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職工隊伍管理,維護教師隊伍穩定,推進教師管理制度改革,促進我縣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監察局等部門關於全市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就做好全縣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中國小教職工隊伍管理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xx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依據,以改革、發展、穩定為落腳點,緊密聯繫我縣教育工作實際和教師隊伍建設現狀,全面清理整頓教職工隊伍,進一步規範教職工的職責、紀律和行為,不斷增強教職工的敬業意識和奉獻精神,促進教育教學質量再上新台階。

二、工作目標

按照規範、合理、高效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全面摸清核實全縣教職工隊伍的基本情況,集中清理教育系統在編不在崗人員。結合核定編制落實定崗、定員及全員聘用制等工作,進一步完善教育內部管理體制,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結構合理、數量穩定、流動有序、充滿活力的教師隊伍。

三、清理整頓的對象及處理辦法

(一)病休人員

1、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心理疾患的人員。經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職工,要及時送專業醫院治療,在未完全治癒前,學校(單位)不得安排任何工作,並與其家庭監護人保持密切聯繫,共同做好監管工作。對言論和行為失範、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職工,要進行批評教育,不適合做教師工作的,必須調離教師工作崗位。

2、因病不能堅持上崗的人員。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上崗三個月以上者,由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到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進行鑑定,由醫療機構出具病歷診斷報告和休假證明。

上述兩類人員,均須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發放相應工資及享受病假待遇。未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或弄虛作假的,按曠工處理。

教職工因病、非因公男滿50週歲及以上、女45週歲及以上,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病退手續。

年1月1日後因工緻殘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離崗進修人員

經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離崗進修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業後應按期返校,學校給予安排相應工作崗位;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業後未按期返校的人員,按曠工處理。

對正在或將要參加離崗進修的人員,均須按規定程序向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進行復核或審批:本人書面申請,與學校簽訂的離職進修協議,錄取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學員證原件及複印件,繳費收據原件及複印件,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的書面請示(農村國小必須由鄉鎮中心學校加註意見)。

所有離崗進修人員均需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參加或繼續進行離崗進修學習至正常畢業。對不按規定程序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擅自離崗進修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擅自離崗人員。

對未經學校(單位)和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離開教育教學崗位的、擅自到民辦學校任教的、超假不返回工作單位的、離崗進修結束後不返回工作單位的、未辦理正式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的,各學校(單位)要逐一發出通知,限3月31日前返校。擅自離崗人員返校並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後,對願意回本校工作的人員,學校給予安排相應工作崗位;對不願回本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辦理人事調動手續;對既不回學校工作,又不辦理人事調動手續的,視為自動離職,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予以除名,其人事檔案移交人事部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對擅自允許教職工離崗的學校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直至撤銷職務。對清理活動後仍擅自離崗的人員,按照曠工有關規定處理。

(四)借用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及各類部門、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借用教育系統人員的,借用部門或單位須向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用手續,經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借用。否則,按曠工處理。

(五)在民辦學校任教的在職人員

自願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在職人員,經本人申請,由縣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人事關係相關手續。

(六)停薪留職人員

所有停薪留職人員一律在規定期限內返校到崗,愈期不歸的按曠工處理。今後,教育系統不得再辦理停薪留職人員的審批工作。

(七)調動人員

對已經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了任職或調動手續的教職工,要嚴格按照《關於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工資管理防範虛報冒領工資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XX]26號)限期辦理工資轉移手續。

(八)受處理人員

受黨紀、政紀處分及司法處理,但工資待遇未按規定處理的人員,要限期處理到位並扣繳多發的工資。

(九)違規聘用人員

未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公辦學校(單位)擅自聘用或其他部門通過各種渠道安排到教育系統的各類人員一律清退。

四、方法步驟

(一)自查摸底階段(年 月)

各鄉鎮中心學校及各中國小校要成立清理小組,對本學校(單位)所有在職教職工分類摸底排查,逐人清點登記造冊,教職工本人及學校負責人簽字,並通知所有離崗人員於年3月31日前返校。要將返崗通知書逐一送達本人,並履行簽字手續。排查結束後,各學校(單位)要按上述類別認真填寫《在編不在崗人員簡明登記表》,並在本學校(單位)將所有在崗和不在崗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一週)。公示結束後,將登記表及自查彙報材料,於年3月31日前報縣教育主管部門。

(二)複查核實階段(年 月)

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核查工作組,深入所有鄉鎮和學校,逐校召開教職工大會,按照工資花名冊和教師管理系統逐人核對,並作好詳細記錄。具體核查內容:

1、檢查學校是否將自查情況按要求進行張榜公示,並設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

2、利用教師隊伍管理系統對所有在崗人員進行身份證核對和指紋驗證。核查近兩年教職工的考勤簽到簿、會議簽到簿、課程安排表、教師業務檔案及教案等,並深入班級核實教師上崗是否正常。

3、對離崗人員逐人查明離崗時間、原因及現所在單位、從事職業等,核對離崗手續和依據;瞭解對離崗人員的告知情況。

4、對調動人員逐人核對行政關係介紹信及工資轉移手續,核實調入單位及在崗工作情況。

複查結束後,對最終確認的未在規定期限返校上崗的人員,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予以除名,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縣教育主管部門要認真整理調查摸底及處理情況,填寫調查摸底表冊,由教育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簽字後於年4月30日前報市教育主管部門。

(三)審查驗收階段(年 月)

縣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審查驗收組,對各學校審查驗收。同時,市教育局還將會同其他部門組成審查驗收組,根據我縣核查情況,採取抽查的形式深入到學校進行審查驗收。

(四)建立教師隊伍管理長效機制

1、規範請(銷)假制度。進一步完善教職工請(銷)假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權限擅自辦理請假手續。對於特殊患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人員,各學校(單位)要按規定程序,辦理上報審批手續。對超越權限違規批准教師離崗或提供虛假材料、從中謀取私利的中國小校長,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

2、規範教師離崗進修學習管理。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鼓勵教師採取多種形式進修學習,進一步完善教師離崗進修學習管理規定,嚴格教師離崗進修學習審批程序。

3、規範教師借用、聘用制度。國家行政機關及各類部門、單位原則上不允許借用教育系統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須履行規定程序。教育系統所屬學校教師調動,必須執行編制標準,超編學校不得調入教師,教師調動須經縣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學校(單位)無權自行聘用教師或“代課人員”。

4、規範民辦學校聘用在職公辦教師制度。對民辦學校已經聘任的在職公辦教師要重新登記造冊,履行備案手續。凡民辦學校聘用在職公辦教師,必須由縣教育主管部門核准聘用計劃,從超編學校協調解決。

5、建立違規聘用教師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各類學校(單位)凡有違規聘用教師的,將對聘用學校(單位)、中心學校、縣教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實行三級責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深化認識。這次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工作涉及教職工的切身利益,事關黨風廉政建設和教育部門形象,關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大局。各鄉鎮、有關部門和學校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整頓工作,要從講黨性、講原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促進全縣教育事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高度來認識這次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各鄉鎮、各學校要召開動員會,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將有關精神傳達到每一位教師,爭取教師的理解和配合。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為切實加強對這次清理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全縣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各學校也要成立相應組織,上下連動,齊抓共管,將任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到人、責任追究到人。政府對教師隊伍整頓工作履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督辦的職責,及時瞭解和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按照有關政策落實處理到位,確保治理整頓工作達到預期效果。教育系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要精心組織好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對在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中不負責任,管理不力或故意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強化督查,嚴肅紀律。各級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督促指導,做好對重點環節、重要部位的監督,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工作。要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廣泛動員羣眾參與。切實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羣眾公佈工作進展情況,主動接受羣眾和社會監督。對羣眾反映和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清理出的問題,要按照實事求是和“自查自糾從寬,組織核查從嚴”的原則,依法依紀逐一進行處理。對瞞報、漏報、謊報及為離崗人員支付工資等違紀行為的,要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對打擊報復檢舉、舉報人員的,一經查實,堅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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