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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精選3篇)

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精選3篇)

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 篇1

為進一步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協調均衡可持續發展,優化我學區學校教師合理配置,全面夯實教育內涵發展的基礎,制定本實施方案。

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精選3篇)

第一條、以實現我學區學校教育高位均衡發展、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為目標,不斷促進教師資源合理配置,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增強教師隊伍活力,為辦好每一所學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條、根據教育局要求,教師校長交流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均衡。均衡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優化教師隊伍的學科結構、職稱結構和年齡結構,縮小校際差距,縮小城鄉差距,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促進每一個學生健康成長。

(二)增進激勵。通過交流,增加鍛鍊機會,消除教師職業倦怠,不斷激發工作熱情和創新能力,提高教師適應不同學校、不同學生的教育教學能力,增強教師隊伍活力,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三)有序流動。教師校長交流工作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重點引導骨幹教師和校長向農村學校(教學點)和薄弱學校流動,引導超編學校教師向缺編學校流動。

(四)統籌兼顧。統籌各類學校和教師的不同需求,統籌交流與培養、使用與結構優化,統籌學校需要和交流對象的實際情況,兼顧學校的辦學特色與優勢,兼顧交流對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實際情況,保持教師隊伍的動態平衡,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

(五)公開規範。公開教師校長交流辦法、程序和結果,規範操作,嚴肅紀律,加強監督,切實防止不規範、不公平以致現象的發生。

第三條、交流輪崗是指事業編制教師從一所學校調到另一所學校工作,並隨遷人事關係的流動過程。交流對象為在同一學校連續任職或任教達到一定年限的校長(包括其它他中層及以上幹部,下同)和教師。

第四條、以下人員可以不納入交流範圍:

(一)男超過50週歲、女超過45週歲(具有高級職稱且選擇延遲退休的女教師為50週歲)的教師。

(二)已有2所及以上其他學校的工作經歷且每所學校工作時間均超過3年及以上的教師。

(三)處於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師,或患病並經教育局指定醫院診斷不宜交流的教師。

(四)現承擔學校特色課程的領銜教師、承擔學校重大教科研項目的教師,經區教育局同意,可暫不納入交流。

(五)下一學年擔任畢業班教學工作的教師,學校確需留任可暫緩安排,但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條、以下人員為符合年度交流條件的對象:

(一)同一學校任職滿九年的校長或書記;

(二)同一學校同一崗位任職滿6週年的副校級及中層幹部;

(三)同一學校任教滿12週年的教師;

(四)夫妻在同一學校的其中一方(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的對象仍列入交流範圍);

(五)符合第四條第2、3、4款可不納入交流條件,但在同一學校已連續任職滿15週年的有關人員;

(六)無3週年以上非城區學校或2所以上學校(幼兒園)工作經歷的,獲得區學科骨幹及以上榮譽的城區教師;

(七)其它因工作需要、結構優化,需調整交流的有關人員。

第六條、對沒有達到交流條件或可不納入交流範圍的教師校長,本人申請要求交流的,經所在學校(幼兒園)同意並報區教育局批准也可納入交流對象範圍。

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 篇2

為進一步優化教師資源配置,增強教師隊伍活力,促進區域教育的優質、均衡發展,不斷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整體辦學水平,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深入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現區域內義務教育高水平均衡發展、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為目標,着力構建科學、規範、有序的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交流機制,不斷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增強教師隊伍活力,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有效加強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師資力量,力爭用3-5年時間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化、常態化,為促進教育公平、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保證。

二、工作原則

(一)有序流動。縣相關部門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把教師校長交流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建立交流制度,明確交流程序與要求。

(二)突出重點。增強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鎮和鄉村學校的縣,重點推動城鎮學校向鄉村學校交流輪崗;鄉鎮範圍內,重點推動中心學校向村國小、教學點交流輪崗。要重點組織、引導骨幹教師和校長向農村學校流動、由超編學校(園)向缺編學校(園)流動。

(三)分步推進。20xx年開始,縣城周邊學校進行試點,

20xx年在全縣推開,逐步進入制度化、常態化階段,20xx年實現全縣城鄉義務教育師資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標,接受省驗收。

(四)公開規範。建立教師校長交流辦法、程序和結果公開、公示制度,規範操作,嚴肅紀律,加強監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切實防止違紀違規現象發生,防止產生不良影響,維護教師隊伍穩定。

三、交流範圍和比例

教師交流輪崗的人員範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崗教師,以中青年教師為主。凡男45週歲、女40週歲以下,且在同一所學校任教滿5年的專任教師均可交流。學校每年交流輪崗一般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各級各類名優骨幹教師應不低於交流教師總數的30%。

校長交流輪崗的人員範圍: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副校長。凡男55週歲、女50週歲以下的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職6年的均可交流。同一所學校班子成員每次交流人數一般不超過班子成員的30%。

沒有在農村學校任教經歷的教師必須有計劃交流;對沒有達到交流時間或可不納入交流範圍的教師,以及沒有達到城區學校任教規定年限的教師,本人申請要求交流或支教的,經現學校同意並報縣教育局批准也可納入交流或支教對象範圍。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名師,本人自願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返聘,不佔單位編制,定向幫扶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待遇通過協商解決。

四、交流形式

(一)輪崗交流。以行政指令為主,有計劃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輪崗。縣教育局根據教師校長隊伍建設、培養、優化、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交流實施方案和指導計劃,經學校根據實施方案和指導計劃推薦參與交流的對象,由縣教育局研究,統籌安排,公示結果。校長交流由縣教育局根據規定、結合實際分年度統一組織,組織部門配合實施。輪崗型交流對象均隨遷人事關係。

(二)服務交流。以對口支教為主,由縣區教育局下達計劃,城區學校推薦人選,縣教育局組織實施。服務型交流期限原則下少於1年,交流期間人事、工資保留原學校,福利待遇不變。

(三)調動交流。由縣區教育局審核安排,城區超編學校選派教師,調整調入缺編的農村學校工作。

(四)其他交流。城鎮學校新招聘的教師,由縣教育局統一安排,首先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2年以上,並納入服務型交流計劃;鄉鎮中心學校教師可以走教的形式到村校、教學點支教,相關學校將實施情況報縣教育局備案;縣教育局統一組織,安排鄉村學校校長教師到城區學校掛職鍛鍊、跟班學習,時間不少於1年。

五、政策保障

(一)校長選拔。從20xx學年起,新任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原則上應有2所及以上學校工作經歷,或有3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工作經歷。

(二)評先評優。從20xx學年起,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參評市級及以上先進、省特級教師、市級以上骨幹教師(名師)時,原則上須具有累計2年以上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經歷。推薦各級各類先進,選拔高一級骨幹、名師時,向在農村學校任教的骨幹教師傾斜。

(三)職稱評聘。城區教師申報評審高級教師職務(職稱)須有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累計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申報評審中級職務(職稱)須有農村學校任教累計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在鄉村學校任教連續3年以上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在中國小教職工崗位結構比例內,預留一定的中、高級崗位,專項用於評聘交流教師。對服從行政指令型交流的教師,原沒有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到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對城區學校交流到農村學校任教的骨幹教師,取得高一級專技職務未聘的,可聘任高一級專技職務;已聘上所評專技職務的,可在同一專技職務內高聘一級。

(四)待遇保障。城區學校教師交流到農村學校的,在交流期內享受省、市關於農村教師任教津貼等相關待遇。原在城區學校擔任中層幹部的骨幹教師交流到農村學校期間,交流期滿回原校的,原則上由學校統籌安排中層職務。參加交流輪崗的校長教師,優先使用教師週轉房。

(五)考核獎懲。服務交流及以其他形式交流到農村學校的城區教師,由縣教育局組織學年考核,優秀比例單獨核定,不佔接收學校的比例。輪崗交流、調動交流的教師,由所在學校負責考核。學年考核評為“基本合格”的交流教師,由教育局調整其工作崗位。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統一調配,自規定時間起10日內不到新單位報到上班的教師,作曠工處理,直至按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交流,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優化師資配置的主要途徑,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從上到下的一項剛性政策要求。各學校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宣傳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大意義和優化師資配置的政策精神,取得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為推進教師校長交流工作創設良好的氛圍和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文件精神,把政策宣講到位,耐心做好解釋、引導工作,工作要細、方法要活、舉措要實,努力消除教師思想上的疑慮,充分調動教師參與交流的積極性,讓每一位符合條件的教師自覺參與交流。學校幹部和黨員教師要爭當先鋒,爭做示範,以更高的姿態,更優良的作風,主動參與交流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實施。教師校長交流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各學校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縣裏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以教育局為主、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參加的教師校長交流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縣實施辦法,組織和協調好校長教師交流工作。實施辦法經縣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市教育、人社、財政部門。義務教育階段各學校要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學校班子成員共同負責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交流工作的領導,根據政策規定及學校實際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本校教師交流計劃和交流人選。每年6月下旬縣要制定下學年計劃,報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後,於秋學期開學前嚴格組織實施。要及時發現、解決教師交流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平穩、按期完成交流工作。各接收學校要主動關心交流教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和後顧之憂,充分發揮交流校長教師的作用。

(三)加強協作配合,履行工作職責。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實行“省級指導、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的工作機制,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教育、組織、編制、財政、人社等部門形成聯運機制,共同推進。推進“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力爭用5至8年時間在全面推行“縣管校聘”的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管理制度,逐步使教師由“學校人”變為“系統人”;要積極探索中國小校長職級制,為推進校長交流輪崗提供保障。縣教育局要強化教師資源配置的主體意識,主動地做好教師幹部交流的系統規劃,積極與相關部門聯繫協調抓好落實。組織部門要按幹部管理權限,會同教育部門全力推進校長交流輪崗工作,優先任用有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管理崗位任職的人員擔任校長,及時做好交流輪崗校長的任免;編制部門要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增減平衡”的要求,採取互補餘缺、有增有減的辦法,根據義務教育學校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佈局調整等情況,實行教師編制動態管理;財政部門要積極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支持;人社部門要做好行政指令性交流人員的調動工作,履行好崗位設置的宏觀調控職責,並根據編制變動情況,及時調整中國小崗位設置方案,逐步提高農村學校中、高級崗位比例。

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優化教師資源配置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基礎,是促進教育公平的關鍵。為了切實有效推動工作的開展,根據省上“實施意見”精神,縣政府將把此項工作納入縣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教育工作督導考核體系,嚴格督促考核,確保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學校教師交流輪崗實施方案 篇3

為進一步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協調均衡可持續發展,優化我區學校教師合理配置,全面夯實教育內涵發展的基礎,根據z區教育局《z區學校(幼兒園)教師校長(園長)交流輪崗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侖教〔20xx〕43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條、以實現我區學校教育高位均衡發展、加快實現教育現代化為目標,不斷促進教師資源合理配置,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增強教師隊伍活力,為辦好每一所學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條、根據區教育局要求,教師校長交流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均衡。均衡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優化教師隊伍的學科結構、職稱結構和年齡結構,縮小校際差距,縮小城鄉差距,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促進每一個學生健康成長。

(二)增進激勵。通過交流,增加鍛鍊機會,消除教師職業倦怠,不斷激發工作熱情和創新能力,提高教師適應不同學校、不同學生的教育教學能力,增強教師隊伍活力,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三)有序流動。教師校長交流工作納入區教育發展規劃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重點引導骨幹教師和校長向農村學校(教學點)和城區薄弱學校流動,引導超編學校教師向缺編學校流動。

(四)統籌兼顧。統籌各類學校和教師的不同需求,統籌交流與培養、使用與結構優化,統籌學校需要和交流對象的實際情況,兼顧學校的辦學特色與優勢,兼顧交流對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實際情況,保持教師隊伍的動態平衡,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

(五)公開規範。公開教師校長交流辦法、程序和結果,規範操作,嚴肅紀律,加強監督,切實防止不規範、不公平以致現象的發生。

第三條、交流輪崗是指事業編制教師從一所學校調到另一所學校工作,並隨遷人事關係的流動過程。交流對象為在同一學校連續任職或任教達到一定年限的校長(包括其它他中層及以上幹部,下同)和教師。

第四條、以下人員可以不納入交流範圍:

(一)男超過50週歲、女超過45週歲(具有高級職稱且選擇延遲退休的女教師為50週歲)的教師。

(二)已有2所及以上其他學校的工作經歷且每所學校工作時間均超過3年及以上的教師。

(三)處於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師,或患病並經區教育局指定醫院診斷不宜交流的教師。

(四)現承擔學校特色課程的領銜教師、承擔學校重大教科研項目的教師,經區教育局同意,可暫不納入交流。

(五)下一學年擔任畢業班教學工作的教師,學校確需留任可暫緩安排,但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條、以下人員為符合年度交流條件的對象:

(一)同一學校任職滿九年的校長或書記;

(二)同一學校同一崗位任職滿6週年的副校級及中層幹部;

(三)同一學校任教滿12週年的教師;

(四)夫妻在同一學校的其中一方(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的對象仍列入交流範圍);

(五)符合第四條第2、3、4款可不納入交流條件,但在同一學校已連續任職滿15週年的有關人員;

(六)無3週年以上非城區學校或2所以上學校(幼兒園)工作經歷的,獲得區學科骨幹及以上榮譽的城區教師;

(七)新分配或從區外調入z城區學校滿3週年,未到z農村(非城區)學校服務的教師。

(八)其它因工作需要、結構優化,需調整交流的有關人員。

第六條、對沒有達到交流條件或可不納入交流範圍的教師校長,本人申請要求交流的,經所在學校(幼兒園)同意並報區教育局批准也可納入交流對象範圍。

第七條、交流在全區範圍內進行。交流後服務時間一般不少於3週年。

第八條、符合交流條件的校長原則上均要進行交流,區學科骨幹及以上榮譽的教師每年參與交流的比例應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的骨幹教師總數的15%。義務段學校、幼兒園、成人學校每年流動率不少於教師總數5%—8%。

第九條、支教、借調人員及教育集團內校際交流情況計入其他學校工作經歷;中心學校內校際流動計同一所學校工作經歷。

第十條、校長交流輪崗工作一般參照《z區教育局關於完善中國小(幼兒園)校長(園長)隊伍管理的若干意見》(侖教人〔20xx〕19號)文件進行;中層幹部交流輪崗工作一般按《z區學校實施中層幹部競聘上崗的實施意見》(侖教人〔20xx〕12號)及崗位對等、人崗相適等原則進行,超齡人員視作一般教師進行交流輪崗;教師交流輪崗人員推薦確定的順序一般按個人志願、同一學校工作年限、年齡及教學工作特殊需要的順序排列。

第十一條、激勵保障

(一)新任義務教育段學校校長應有在2所及以上學校工作的經歷,其中每所學校工作時間一般不得低於3週年,或在農村學校有6週年及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評選省特級教師、區級及以上名師名校長(園長)時,被評選人須具有2所及以上學校的工作經歷,且每所學校工作時間不得低於3年,或在農村學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經歷。

(三)參評中級及以上職稱,須具備農村(非城區)任教一年及以上的經歷;參評名優骨幹教師,須具備三年及以上農村(非城區)任教服務經歷。骨幹教師農村學校服務經歷納入年度骨幹教師考核指標。

(四)在省特級教師、省教壇新秀評選,以及浙派名師名校長培訓和省級骨幹教師培訓中,優先向城區學校交流到農村學校的骨幹教師傾斜。

(五)符合交流條件無其他特殊原因拒不交流的教師,三年內不得評先、評優及晉升高一級職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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