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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調研報告4篇大綱

税務調研報告4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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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xx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後,各級税務機關越來越重視依法行政工作,税務系統法治建設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國税系統自全面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來,大力規範税收執法行為,依法行政工作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推進税收法治建設的同時,各級税務機關特別是基層税務機關在依法行政工作上仍然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諸如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影響了我國税收法規的貫徹實施和依法治税的進程,一些執法難題和困境仍有待破解。

税務調研報告4篇大綱

一、當前税收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外部法制大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一是税法立法上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的內容,或不夠完善或重疊交錯,法律用語過於簡單,模糊概念使用較多,立法前瞻性不夠,造成税法修改補充頻繁、穩定性較差。二是税收計劃管理與推進“依法治税”之間存在矛盾。由於制定税收計劃任務的主要依據是上年税收完成數和計劃年度預計的經濟增長速度,客觀上形成税收計劃指標與客觀經濟發展和税源變化保持協調和一致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收計劃管理與推進“依法治税”之間存在着矛盾。三是社會綜合治税機制尚不成熟,部門配合不力。主要表現為相關執法部門各自為政、信息交流不暢、協作不力。一些相關部門對税務部門在税收執法的配合協作上推諉、拖延,難以形成行政執法的整體合力。

(二)內部管理體制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一是思想認識問題沒有根本上解決,依法行政意識有待加強。二是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缺乏統一的税收執法質量考核標準。另外,税收執法監督的手段仍難以跟上發展的需要。三是專業法制人員力量薄弱,結構不盡合理,不能滿足當前税收法制工作的需要。從知識結構看,税務系統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在法學理論、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識等方面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從年齡結構看,尚未在總體上形成梯次的年齡結構。四是税法執法部門執法權有限影響法制權威。税務部門對於違法執法人員的處理只有“建議”權而沒有直接處理權,嚴重影響監督效果和法制機構的權威,對税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三)税務機關執法存在的問題急需進一步改進。一是重人治,輕法治。收“人情税”、“關係税”,該免的不免,該罰的不罰;有的擅自變通税法,有的權限範圍掌握不準確,越權處罰等等。二是重實體法,輕程序法。許多税務人員對各税種的税收政策法規掌握得很熟練,但對《税收徵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運用卻相對生疏。在執法過程中有重口頭告知、輕執法文書現象。在日常税收活動中,許多基層單位和税務人員不重視税收執法程序,憑感覺和經驗辦事,隨意簡化税收執法手續,人為造成執法失誤。三是納税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實際操作中存在納税人的義務多於權利,税務機關的權利多於義務,即現行税收法制還沒有充分又有效地保護納税人的權利。對納税人的行政救濟制度也不完善,重執法輕救濟。四是税收執法風險加大。就政策原因來講,表現在:税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税法與相關法規銜接不夠,造成税務機關執法依據不完備,給税務機關的執法帶來隱患。政策出台相對滯後,難以適應複雜多變的經濟活動的需要。一些税收實施辦法和操作規定對可能產生的税收執法風險認識不夠,易引發税收執法風險。就税務機關及執法人員來講,表現在:税收政策調整頻繁而培訓不到位,加之部分税務幹部缺乏學習税收政策業務的自覺性,導致一部分税務人員對税收政策的熟悉和掌握不夠。部分税務執法人員存在憑經驗辦事的現象。部分税務幹部法律素質較差。往往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税收税種知識、財務會計知識,而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從而使其法律知識,特別是法律基礎知識以及同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欠缺,以致使執法權發生異化或弱化現象。個別税務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執法能力較差。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税的權力,從而造成執法偏差,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從而引發執法風險。

二、税務執法問題的根源探析

(一)税務執法依據不完備。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法律並無絕對的優劣或價值;凡是適合國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税收法律制度表現尤為明顯,税制先進是必要的,但過於超前和追求理想化模式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而且有礙依法治税。税制具有可操作性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如果税制脱離本國國情,無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要做到依法治税就很困難。現行税制不合理的因素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一是税收實體法中很多要素不確定,難以操作。現行的單行税種税法立法層次低,運用“自由裁量權”時,容易出現有失公平的現象。二是税收程序法中有關規定不嚴密,《税收徵管法》法律條文的彈性大,可操作性差,且漏洞多,税收執法中許多主要問題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妨礙了新的税收徵管模式的運行。三是税收法律與其它法律不銜接,影響了税收法律的實施效力。《税收徵管法》中關於税務行政處罰、税務行政訴訟和税務行政複議的內容,有許多與相關法律不相銜接,致使法律執行中出現許多矛盾的地方。

(二)税務司法保障體系不健全,難以為税務執法提供強有力的後盾。税務司法保障體系是發揮國家司法力量的強制、威懾作用,嚴厲制裁破壞國家税收秩序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保證税務執法嚴肅性的重要方面。我國現行税務司法保障體系並沒有表現出其保障税務執法的基本功能。在税收犯罪案件處理中,由於以罰代刑的問題普遍存在,致使打擊力度不夠,造成税務違法犯罪活動猖撅,降低了税務執法的水平和質量。

(三)徵收管理力度不夠。依法治税的載體是税收徵管。“對什麼徵税,按什麼標準徵税,在什麼環節徵税,怎樣徵税”等都是法定的,必須依法進行。但制約徵管質量的內在因素也很多,包括徵管手段、徵管方式、徵管模式、考核標準及税務人員素質等。一是在徵管手段上,確保税務機關強制徵税的手段仍顯不足。對“賬外經營”、“額外收入”缺乏相應的控管措施,現行模式推進依法治税舉步維艱。二是在徵管模式上。對現行的申報納税、優化服務、集中徵收、重點稽查、計算機監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許多偏差,直接影響實際徵管。三是考核標準不完善。組織財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職能,因而從上到下的考核標準主要就是收入計劃完成得如何,導致税務機關以任務為中心。四是税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部分人員責任意識差,缺乏愛崗敬業精神,工作懶懶散散,不求上進。部分人員適應能力差,缺乏勤奮好學、只爭朝夕的精神,不願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難以適應新形勢。少數人員法紀觀念淡薄,執法違法,知法犯法,經不起誘惑,為偷抗騙税開綠燈,甚至直接參與涉税犯罪。

(四)税收環境不夠理想。一是公民習慣於接受政府救濟,卻對依法收税、政府組織收入不理解。二是許多偷騙税案件都是以補代罰,以罰代刑,涉税犯罪得不到應有的追究,這種法治環境難以維護依法治税,有時甚至削弱了依法治税。

三、破解税務執法難題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體系,完善税收立法體系。加強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體系是推進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礎。

(二)健全護税協税體系,優化依法治税的社會環境。完善協税護税網絡,健全税務機關同其他執法機關及社會組織之間協同配合機制,做到税務機關專業管理與社會協税護税力量的有機結合,不斷優化税收法治環境。樹立依法用税觀,糾正把依法治税等同於依法徵税和依法納税的觀念。依法治税的關鍵,在於真正把握税收收入的最終投向。在現代民主、法制思想薰陶下,納税人思考的不僅僅再是為什麼繳税、如何繳税、繳多少税的問題,他們更關注納税人的錢被用到哪裏去了,用得是否合理,用得是否有效。因此,更新税收觀念,必須更新用税人的觀念,提高用税效率意識、公開透明税收用途。讓廣大納税人知道税收用在何處,增加其貢獻感、榮譽感,同時也便於加強對用税人的監督,反腐倡廉。

(三)加大税法宣傳力度,改進税法宣傳教育方式,注重實效。採取多種行之有效、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税收法律法規,提高全民納税遵從度。一是樹立依法納税義務觀。依法納税不是光榮不光榮的道德問題,而是是否遵紀守法的法律問題。必須強化納税人的義務觀,糾正“納税光榮論”,“納税多貢獻大”的法制觀念,通過廣泛的税法宣傳教育,促使廣大納税人樹立新型納税觀念,為依法治税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二是培育協税護税網絡。要消除人們在認識上的誤區,以為收税是税務機關的事,與己無關。事實上,支持税收工作是全民的義務,税收最終是由人民使用,税收沒有做到應收盡收,實質上是把人民的利益讓渡給小團體或個人。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建立起密切聯繫的協税護税網絡,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和監督力量。做到税收應收盡收,以保障人民的安居樂業,社會的全面進步。總之,要做到“四個注重”:一是注重宣傳的形式和內容的統一,並側重於宣傳的內容和效果;二是注重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並側重經常性宣傳;三是注重税收宣傳的普及和提高;四是税法宣傳要注重貼近生活,貼近社會。

(四)改進徵管完善內部制約機制。一是改進徵管手段和徵管方式。應儘快實行企業與税務機關聯網,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税收成本。二是改進考核方式。税務機關應轉變觀念,將過去的計劃考核標準改變為“應收盡收”,建立完整的徵管質量考核體系,真正實現依率計徵,照章徵税,杜絕有税不收或收“過頭税”的問題。三是進一步加強税務幹部隊伍法制和業務建設。要做到公正、嚴格執法,最根本的是執法者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切實加強對税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開展税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引進激勵機制,激發廣大税務人員從事税收工作的自豪感,榮譽感。四是強化税務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全面實行税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廣泛接受外部對税收執法的監督,形成內外相促、上下結合、專兼配套、形式多樣的執法監督體系。從而使執法監督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

(五)提高幹部素質,加強執法主體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税收執法隊伍。一方面提高政治素質。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努力強化共產主義信念教育,提高全體地税人員思想素質。另一方面,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職業道德觀念,熱愛税收,依法治税,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要提高税務人員的法律素質。“徒法不能自行”,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税都需要有較高法律意識的人來具體執行,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税收執法隊伍就要加強業務素質培訓,特別是法制培訓,不斷提高税務幹部的綜合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高税務執法人員的道德修養和拒腐防變能力。建立健全廉政監督制約機制,對税務幹部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依法治税是一項長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社會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在實踐中解決存在的問題,改善税收環境。同時,税務機關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係,從具體工作做起,逐步實現税收的規範化、法制化,將依法治税推向一個更高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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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存續期”税務管理之探討

一、“税收存續期”的定義及管理現狀

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往往會影響到後期的税收問題,從經濟事項發生到涉税事項產生的這段時期即稱之為“税收存續期”。一般而言,“税收存續期”隨經濟事項發生而開始,隨涉税事項產生而逐步結束。現階段,對“税收存續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不管是税務機關,還是納税人,對“税收存續期”涉税事項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雖然,目前從“後續管理”的角度對企業所得税“税收存續期”的管理有所強化,但如何從“税收存續期”的角度統籌各税的“後續管理”,還缺乏統一的認識與研究,更沒有系統的規劃、明確的目標和具體的措施等。

(二)風險意識不強。“税收存續期”具有三個特點:1.存在的普遍性。“税收存續期”普遍存在於納税人和多税種之中,尤其是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和營業税;2.時間的不確定性。有的存續時間較為明確,有的存續時間卻無法預知;3.相關人員的變動性。存續期內,既可能是企業財會人員變動,也可能是税收管理人員變動。導致税企雙方均可能產生一定的税務風險,而這些風險往往容易被税企雙方所忽視。

(三)政策水平不高。税收管理工作中,由於部分税務人員對涉及“税收存續期”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對税收政策與財會制度的差異不瞭解,導致不能對“税收存續期”相關税收事宜進行系統規範的管理。

(四)管理範圍不廣。目前對“税收存續期”的管理,較多的是從企業所得税“後續管理”的角度進行強化,而對個人所得税、營業税等税種的“税收存續期”管理較薄弱,有的甚至還是盲區。

(五)管理手段滯後。目前對“税收存續期”的涉税事項管理方法較為落後、手段比較單一,既沒有推行專業化管理,也沒有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税收存續期”產生的原因

(一)因税收政策原因產生的“税收存續期”。按照税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影響後期的税收繳納,特別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事項發生時暫不徵税的税收政策。例如,國家税務總局國税發〔XX〕年60號文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税;待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該政策中,從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税,到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相隔一段時期即“税收存續期”,而且存續期的長短因股權轉讓的時間而定。又如,《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中,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虧損),影響到後5年的企業所得税,其“存續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長可能5年。

(二)因税收政策與會計差異原因產生的“税收存續期”。由於税收政策與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則不同,税收政策對某些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税收存續期”。例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税上確認為計税收入;企業所得税上不確認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預徵企業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不確認為清算收入,但要按規定比例預徵土地增值税。由此,《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會計制度能夠全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税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其“以後納税年度”即屬於“税收存續期”。

三、“税收存續期”税收管理相關案例

(一)個人所得税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原集體企業於XX年改組改制成立。改制時,註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250萬元。XX年10月,股東轉讓65.78%股權計657.8萬股,在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時,企業按賬面實收資本乘以轉讓比例扣除轉讓成本657.8萬元。

“税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的涉税經濟事項於XX年7月發生,但根據國税發〔XX〕年60號文規定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而“存續”於企業,XX年股權轉讓時所轉讓的65.78%部分164.45萬元(250×65.78%)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因而税務機關審核時調減了成本扣除額而補徵了個人所得税32.89萬元。尚未轉讓的34.22%的股權所包含的量化資產則仍然“存續”於該企業。

(二)營業税案例:XX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開發了abcgf共5棟商住樓,其中a號樓為產權式酒店,共有332間產權房,XX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購房合同約定,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首付50%,剩餘款項由租用業主產權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為購房總價的8.5%)代業主支付,至付完為止。合同總價款4977.7萬元,首付2488.85萬元,剩餘款項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萬。

“税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房地產開發公司XX年銷售不動產業務已經發生,按營業税條例規定,首付50%應於XX年申報繳納營業税,剩餘款項在未來6年內於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時申報繳納營業税,其“税收存續期”長達6年。XX年3月税務稽查部門對該公司XX年和XX年度納税情況進行稽查時,XX年首付及XX年合同款項均申報了營業税,但XX年3月進行稽查時,因主管會計變動,XX年和XX年合同款項均未申報營業税,税務稽查部門不僅追繳了該公司營業税42萬多元,還給與了一定的處罰。

(三)企業所得税案例:某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年6月委託某資產評估機構對其15宗土地進行了評估,賬面價值2500萬元,評估值3500萬元,評估增值1000萬元,企業進行了借記“無形資產”、貸記“資本公積”1000萬元的賬務處理。XX年10月,該公司以15宗土地作價3500萬元和現金500萬元投資於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計4000萬股股權。

“税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會計上允許增加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但税法規定不得改變計税基礎,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也不確認收益。如果企業轉讓該資產,原評估增值部分應確認收益的實現並繳納企業所得税。該案例中,從資產評估經濟事項發生,到該資產用於股權投資,其存續期為4個月。地税稽查部門於XX年對該企業XX年至XX年度的納税情況進行稽查時,該企業XX年賬面虧損712萬元,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000萬元後,實際應納税所得額為288多萬元,不僅減少了XX年以後需要彌補的虧損,而且當年查補企業所得税72多萬元。

四、加強“税收存續期”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相關税收政策及財會制度的學習。特別是要熟悉財務會計制度與税收政策存在的差異。只有這樣,才能對企業發生各項税收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才能準確地對企業“税收存續期”影響到本期的税收進行計算,從而規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導致的税務風險。

(二)及時建立“税收存續期”檔案。“税收存續期”經濟事項發生後,及時採集相關信息,既要分門別類建立專門台賬記錄,又要將企業的税收徵管資料記錄於信息庫之中。同時,對存續期內涉税事項的變動及時進行登記並跟蹤管理,做到“税收存續期”管理系統化、信息化。

(三)強化“税收存續期”涉税事項的檢查。稽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税收檢查時,應對企業“税收存續期”涉税事項逐一進行檢查。其中,以營業税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税扣除項目的調整、個人所得税有關計税成本和費用的扣除為檢查重點,對企業“税收存續期”涉税事項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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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地税某某税務分局積極響應區委開展“學習先進、找準差距、加快發展、創業爭先”主題競賽活動的號召,採取“全面動員、全員發動、全體參與、全程跟近”等措施,分局上下廣泛掀起了“創業爭先”的熱潮,有力地推動了“學習型、法制型、服務型”的“三型税務”建設,税務幹部精神狀態有了新的改觀,納税環境有了新的改善,組織收入呈現出穩步攀升的良好態勢。

一、學習先進找準差距,全員行動積極爭先

一是根據實際在同行中找差距。自94年國地税分設以來,在區委區政府和市局的正確領導下,某某地税全面建設水平年年進步,税收收入歲歲攀升。XX年度入庫地方税收5210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入庫税款增加1524元,增幅達到41.3;今年上半年又組織入庫地税收入3350元,同比增長達到22。始終保持良好的增長態勢。但與鼓樓、建鄴等區相比,我局也清醒地認識到我們的差距,從經濟和税收總量上與鼓樓、白下、玄武等區拉開較大距離;而從增速方面相比,又與建鄴、棲霞等區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積極組織參觀學習。我局在全局範圍內廣泛深入地開展了“學先進、找差距”活動,分局領導不僅跟隨區裏到先進發達地區進行參觀見學,還根據税務的實際,組織分局領導、全體科所長和部分業務骨幹,分批到鼓樓、白下、玄武、建鄴等區學習取經,全方位考察外區加快經濟發展好做法、好經驗。三是針對差距訂措施。努力查找自身問題與不足,着力從強化税收宣傳提高税法遵從度、強化執法力度提高税法執行力、強化職責履行提高服務效能等方面入手,按照應收盡收的原則和不斷促進税源增長的目標要求,從實際出發,制訂切實可行的加快發展、爭先進位的措施。確保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長。

二、積極打造透明税政,強化税收法律的宣傳

按照文明辦税“八公開”要求,一是堅持按月發佈納税公告,遇有新税收政策出台,及時進行專題的宣傳活動,促進納税人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和依法納税意識的提高,確保税收政策宣傳的及時性;二是積極宣傳南京地税外部網站和12366諮詢投訴中心服務功能,方便納税人全天候查詢和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規以及所需辦税工作流程,確保税收政策宣傳的便捷性;三是積極發揮新聞媒體受眾面廣的優勢,通過報刊、電視和電台積極宣傳税法,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介紹各類税收政策,為納税人提供政策服務,確保税收政策宣傳的廣泛性;四是堅持按月舉辦新辦納税人税收基礎知識培訓班和新增社保户培訓班,提高新辦納税人税收基本知識的理解掌握能力。積極舉辦專題政策培訓。在各項專項工作開展前,認真梳理相關政策,彙編整理成冊,舉辦專題政策宣傳培訓班,提高納税人對專項政策的理解掌握,提升納税人的辦税能力,確保納税人對税收政策掌握的準確性。

三、狠抓制度落實,提高税法執行力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認真做好税收法律的貫徹執行。一是嚴格執行税收政策規定,注重工作程序與權限,堅持審批合議制度;二是以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檢查和過錯責任追究制落實為主要內容,重點抓好對税收執法過程的全面監督;三是以履行“兩個維護”、做好“兩個服務”為宗旨,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富民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要求,運用績效考評機制,將各項税收優惠政策貫徹到位、執行到位。

四、立足納税人需求,強化税收服務效果

以納税人的需求為第一考慮,按照“服務五個零”的標準,創新服務方式,突出服務的主動性、針對性、便捷性、及時性、準確性,為納税人提供優質高效及時的納税服務。

(一)堅持提醒服務,注重服務的主動性。堅持上門服務,對重點税源户實行每月至少上門服務一次制度,其他納税户採取不定期上門服務方式;遇有新政策出台或開展税收專項工作,及時彙總編印宣傳手冊,廣泛贈送,積極宣傳;運用電話提醒、郵寄提醒、上門提醒等多種提醒服務方式,提醒納税人有關注意事項和需把握的時間節點。提高服務的主動性。

(二)堅持預約服務,注重服務的針對性。堅持在受理窗口設立《納税人需求預約登記簿》,《税法政策培訓需求登記簿》的做法,按納税人的需求提供預約服務;對重點税源户,利用互聯網絡,通過電子郵箱給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及辦税人員郵寄“政策文件包”,為其提供網上速遞服務;對其他納税人的不同需求,有針對性地編印寄發一些宣傳材料,推行個性化郵寄宣傳,為納税人提供“到家”的服務。提高政策服務的針對性。

(三)堅持值班制度,注重服務的便捷性。堅持科所長大廳輪流值班制度,暢通税收服務“快速通道”,實行首問負責制,開展“一站式”服務,落實相關部門責任,為納税人提供“一條龍”服務。提高服務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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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形象入民心,優質服務擴税源

對於國家税收的認識,税收的涵義,人們的認識有所不同,但是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這樣幾個共同點:第一,徵税的主體是國家,除了國家之外,任何機構和團體,都無權徵税;第二,國家徵税依據的是其政治權力,這種政治權力凌駕於財產權力之上,沒有國家的政治權力為依託,徵税就無法實現;第三,徵税的基本目的是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以實現其進行階級統治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體是社會剩餘產品,第五,税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徵。税收法律是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税收分配活動的基本制度。國家向納税人徵税,是將一部分社會剩餘產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税人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從税收職能來看,税有調節經濟的重要方面。

税法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可以從規範作用和經濟作用兩方面進行分析。税法的規範作用是指税法調整、規範人們行為的作用,其實質是法律的基本用途在税法中的體現與引申,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税法的制定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和方向,即起到一種指引作用;税法作為法律規範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作用;依靠税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評價標準,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從而在税法許可範圍內,對自己的行為做出最合理的安排;税法的強制作用是指對違反税法的行為進行制裁而產生的法律保證,是税收強制性的法律依據;税法的實施可以對以後人們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作用可以説是税法評價作用與強制作用的延伸。

税法是調整經濟分配關係的法律。因此,必然會產生種種經濟職能,從而使税收的經濟功能在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以充分發揮。保證國家財政需求是税收最根本的職能,税收制度成為法律,是國家及時、穩定取得財政收的一大重要保證;調節宏觀經濟是税收的基本職能之一,税收採用法的形式,可以將税收的經濟優勢與法律優勢結合起來,使税收槓桿在宏觀經濟調控中更為靈敏、有力;税收採用法的形式,使其對經濟活動的監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為法律監督的組成部分,其約束力無疑在為增強了;在對外經濟效中,税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基本手段之一,税收採用法的形式,無疑有助於提高税收維護國家權益的權威性和總體效力,便於在簽訂有關雙邊或多邊國際税收協定時堅持國際通用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對等處理税收利益關係。

在這裏,我們不禁會問:徵收的税國家用在哪兒呢?作為納税人的我們得到了哪些好處?現代社會運行一個基本常識是,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納税。因此國家、政府與納税人之間,就天然存在着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係。換言之,納税人繳納了税款,也同時獲得了權利。而這種權利主要體現於兩個層面,一是體現於納税人與徵税機關的關係。二是從納税人與國家關係的角度而言,體現於憲法所規定的納税人權利。如:城市綠化、經濟建設、社會文教、國防建設、行政管理等等。這些都與我們日常生活所相聯繫的。關税的徵收,對於國外傾銷產品起到削弱的作用;對於出口產品免税進入國際市場,加強管理競爭力;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税收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國大財團來華設廠投資,增加我們的就業機會……我想這就是做為納税人最能體會的好處。

對於我市國税工作,敝人提出以下幾點愚見:

首先,對於工作在税務徵收前線的税務工作者們要樹立良好的形象。税務工作者從事税務工作,對於國家税務機關來説税務工作者代表國家税務機關征收管理,徵收關鍵在於税源控管,是國家税務機關與納税人之間的橋樑,對於納税人來説是對納税義務人納税義務的監督。一個企業的形象在整個社會中是不容忽視的,在企業中工作的我們,“企業形象”並不單單是一個很講究的外表,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標誌,更重要的是企業的服務態度。對於我們打工者來説是相互依存的。建議:設立導税服務崗,並實行輪崗制度,定期對前線工作的税務工作者進行業務能力培訓;及時培養具税務專業的年青税務工作者接班人。樹立一個公正、廉潔奉公嶄新的國家税務機關形象,與納税人之間的距離拉得更近。

其次,對於在徵收過程中,難以避免在國家税收法規的規定與納税人理解的矛盾,缺乏一個完全具備企業財務與國家税務的“税官”來分析、判斷。這種情況常常是使企業的負責人認為税局要的是多徵一點税,而企業負責辦税的人員兩頭受氣。建議:設立“税官”,使國家税收法規更明晰,及時糾正納税人的誤解。

再者,對於一些由國税局出具完税證明的申請或免税證明申請,應由內設部門完成資料及申請表的內部傳遞工作,節省納税人的時間。建議:可否集中交專管員處,再由內部各相關部門之間傳遞。

在去年的汕頭國家税務局實行敞開式辦公大廳服務;一改以往在申報錄入電腦窗口排長排等候,採用排號機系統管理(儘管排號機在中山、惠州等地早已在税務、金融單位使用);納税人提出購買發票繳交工本費採取銀行繳款改為現金繳款;也包括這次舉辦“國税與民生”有獎徵文等活動,這也顯示着汕頭國税着眼於實處,致力改善服務,加強與納税人、社會各界的溝通。

最後,建議設立“汕頭國税信箱”接受全市納税人的監督並實行公開化,在每年税務宣傳月舉辦電視台現場“汕頭國税專線”解答全市納税人的疑問和諮詢,對於納税人的心聲要儘快解決與納税人的距離拉得更近。

標籤: 税務 調研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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